海丝之路(明)


  本土主义的回归
  排外与海禁

    ——仇视蕃人。
    ——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

  泉州与琉球
    ——贸易往来和朝贡。
    ——赐海船和水手。
    ——闽人三十六姓移居琉球。
    ——来远驿。

  郑和下西洋
  泉州港的衰落
  福建市舶司
  私商与海盗
    ——私商冒险犯禁。
    ——亦商亦盗。
    ——明代关于泉州私商与海盗集团的零星记载。

  政府无力控制私商与海盗
  郑芝龙海商兼军事集团
  泉州外港的兴盛
  安海港的崛起
  泉州民间非法贸易的经济条件
  私商的局限性

本土主义的回归

  沃尔夫在论述中国在世界权力格局变动中地位的变化时说:“1367年蒙古人的被驱逐和明朝的当夺,把中国与外部世界紧密联系的过程颠倒过来了。中国把自己蜷缩在自己的圈子里,把对外联系切断了。这可能是因为明势力本身具有的本土主义性格(the nativistic character)所致,明势力试图在外族侵入的400年之后重新回归到自己的文化之根中去。”(Er ic Wolf,Europe and the People without History,Berkeley: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55)

  在宋、元一段非常的文化多元主义时代结束之后,从明代开始,以理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儒学建立霸权地位,从异邦传入的非汉人文化(此时汉人文化已包含了中国化了的佛教)纷纷向偏僻地域撤退,或戴上儒、道、佛的面具。

  理学的意识形态体系致使官方对商业产生极大的戒备心理,对海内外的货物的流动采取道德的否定,直接促使明朝廷放弃立国以前十分发达的官商贸易,而为了防范民间商业对正统意识形态的冲击,也变本加厉地限制私商贸易活动。

  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于明代回光返照。

  《明太祖实录·卷175》载,明太祖曾对户部官员说:“人皆曰农桑衣食之本,然弃本逐末,鲜有救其弊者。先王之时,野无不耕之民,室无不蚕之女,水旱无虞,饥寒不至。自什一之涂开,奇巧之技作,而后农桑之业废,一农执耒而百家待食,一女事执而百夫待衣,欲人无贫,得乎?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足衣在于禁华靡。”

  明太祖实录·卷12》载,明太祖又云:“以农为本,故常厚之;以商为末,故常抑之。”

  明太祖实录·卷208》载,明太祖甚至下令:“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

  明朝政府的重农抑商政策,反映了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经济内部,商品经济始终处于从属于自然经济的地位,对外表现为闭关自守。

排外与海禁

  仇视蕃人

  元末亦思巴奚战乱后,汉人对蕃人的仇视至明初仍然沿续下来,泉州氏家族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民系》、《亦思巴奚战乱》)

  陈懋仁《泉南杂志·卷下》载:“我太祖皇帝禁泉州蒲寿庚孙胜夫之子(孙),不得齿于仕。”

  《永春龙溪氏族谱》载:“大明建极之后,劫数难逃,阖族惨遭兵燹,流离失所,靡有孑遗。”

  洪武七年(1374)太祖大赦天下,独蒲氏余孽悉配戎行禁锢,世世不得登籍。许多氏子孙被迫隐姓埋名四下逃避,泉州姓主要逃到内地山区永春、德化、漳浦、诏安等地,以经营他们家族所擅长的香料业为生。尽管如此,劫后余生的人数与全盛时期相比毕竟大大减少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南蕃血缘亦渐渐稀释并被汉化。

  外侨社会的解体,扯断了泉州与亚非联系的纽带。

  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

  明朝建立初期,曾一度沿袭元朝的开放政策,继续鼓励和扩大对外贸易。洪武元年(1368年),即遣使高丽、安南,以后又相继派人到占城、爪哇、日本、西洋琐里(今印度东南)、暹罗、三佛齐、渤泥、真腊、琉球等国。后又先后在太仓、黄渡(江苏嘉定)、泉州、明州、广州设立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宋、元以来中外经济文化交流仍在继续进行。

  但是开放的局面并没多久,锁国政策在明朝官方意识形态中地位骤然攀升,实行海禁。由于当时沿海地区还存在着对稳定局面造成威胁的势力,一是张士诚方国珍等敌对势力的余党,一是倭寇以及正向东方扩张的西方早期殖民主义者的骚扰,因此海禁措施显得十分严厉。

  洪武三年(1370年),明朝政府撤销了太仓、黄渡两市舶司;在泉州设置市舶司,但其职责与宋代不同。宋代是“掌番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徕远人、通远物。”明代则是以“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为主。

  洪武四年(1371年),明廷以倭患实行海禁政策。明太祖实录·卷70·“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丙戌”条》:“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

  洪武七年(1374年)正月,罢福建(泉州)、明州、广州三市舶司,严海禁以防倭寇。泉州官方海外通商贸易基本停止。明太祖实录·卷139》载:“禁民间用番货、番香。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许入贡。而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以诱蛮夷为盗。命礼部禁绝之。”

  洪武十四年(1381年) 十月,明太祖“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冬,颁《皇明世法》重申禁止“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之令,规定对下海通商的惩治办法,使长期依靠海外通商的泉州沿海商民受到严重打击。明太祖实录·卷139·“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月己巳”条》:“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

  洪武十七年(1384年) 正月,明廷命信国公·汤和巡视福建、浙江沿海,实行封海。明太祖实录·卷159·洪武十七年(1384年)正月壬戌”条》:“……禁民入海捕鱼,以防倭故也。”

  洪武廿年(1387年),江夏侯周德兴奉命经略海基,后渚、法石、祥芝、永宁、深沪、福全、金井、围头、石井、安海诸港基本成为海疆卫、所、寨军事防守要地。明太祖实录·卷182·“洪武二十年六月甲辰”条》:“六月甲辰,徙福建海洋孤山断屿之民,居沿海新城,官给田耕种,从左参议王钝请也。”

  洪武廿一年(1388年),朝廷命汤和行视福建、广东沿海各地,筑城增兵。

  洪武廿三年(1390年),又命令沿海各地巡检司设置军船二只,巡视海上盗贼。

  但是,由于明政府控制不力,加上地方商、军、官三者为了牟利形成一定的联合势力,从明代开始,私商贸易得到很大发展。其中的安海港竟因非法海上贸易的发达而成为闽南重镇,“番舶连翩径至”。(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沿革·明》、《泉州古港》)。

  明·洪武廿七年(1394年),明廷重申“禁海互市”明太祖实录·卷 231·“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正月甲寅”条》:“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而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命礼部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

  明太祖实录·卷252·洪武三十年(1397年)四月乙酉”条》:“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

  实施海禁政策之后,明朝的对外贸易受到严格的控制,即海外贸易全由官方经营,实行“勘合贸易”。尚与中国保持贸易关系的国家,以朝贡的方式与明朝政府进行官方贸易。其间有严格的限制,如必需持有明朝政府颁发的“勘合”“金叶文表”才能入境,还 限定海外诸国要按照规定的朝贡期限(如琉球二年一贡、安南和高丽三年一贡、日本十年一贡)、限定的船数、贡品数、航路和随从人数,进行有限制的互市。其中有些国家(如三佛齐、暹罗、琉球等)海商来华互市时,虽受到免于征税——即所谓“不征”之国的待遇,但由于上述的种种限制,海外贸易的对象大为减小了。

  当时泉州港被限定为仅通琉球,而琉球国小而贫,所贡之物多转贩自日本、吕宋等国。南洋诸国海商为获得免征舶税的优惠,大多假琉球之名来泉互市。在这种情势下,明代泉州港的官办海外贸易就远远不如前代。

  永乐三年(1405年),明王朝虽在泉州南门车桥设来远驿,但此时的来远驿主要只是接待来泉州进行“勘合贸易”的琉球贡使。

  永乐四年(1406年),朝廷以捕捉倭寇为名,强行征集沿海岛民、疍民、贾竖、渔丁为兵,沿海民众不得不背井离乡,逃离到山区内地谋生。

  隆庆年间(1567—1572年),虽一度开放东西洋海禁,但对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课以种种苛捐杂税,并重申硝、铜、铁等货物不准外销,严重削弱了中国商品进入世界市场与西欧商人竞争的能力。

泉州与琉球

  《读史方舆纪要•琉球》:“琉球之地,在泉州府东海岛中,亦在福州府之东北。”

  明代以前,琉球就与泉州有贸易往来。自明•洪武(1368—1398年)初泉州重新设置市舶司,至成化八年(1472年)市舶司迁福州的100来年间,作为琉球朝贡的正道,在中、琉交往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关系尤为密切。

  贸易往来和朝贡

  明•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命行人杨载“以即位建元,诏告其国”,琉球国中山王•察度遣弟泰期等随杨载入朝贡方物,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被纳入以明朝为中心的东亚朝贡体系,是一个与中国关系密切的藩国,还被列为15个免于征税的国家和地区之一。

  洪武廿七年( 1394 年),明廷重申“禁海互市”,对外贸易受到严格控制, 即海外贸易全由官方经营,实行“勘合贸易”。 尚与中国保持贸易关系的国家,以朝贡的方式与明朝政府进行官方贸易。其间有严格的限制,如必需持有明朝政府颁发的“勘合”“金叶文表”才能入境,还限定海外诸国要按照规定的朝贡期限(如琉球二年一贡、安南和高丽三年一贡、日本十年一贡)、限定的船数、贡品数、航路和随从人数,进行有限制的互市。其中有些国家(如三佛齐、暹罗、琉球等)海商来华互市时,虽受到免于征税——即所谓“不征”之国的待遇,但由于上述的种种限制,海外贸易的对象大为减小了。

  当时泉州港被限定为仅通琉球,而琉球国小而贫,所贡之物多转贩自日本、吕宋等国。南洋诸国海商为获得免征舶税的优惠,大多假琉球之名来泉互市。在这种情势下,明代泉州港的官办海外贸易就远远不如前代。

  赐海船和水手

  明初,船是中国与琉球往来的唯一交通工具,而琉球航海能力相当薄弱,尚处于“缚竹为伐,不驾舟楫”阶段。为确保朝贡和贸易的顺利进行,琉球国向明朝要船只的事情时有发生,明朝政府一度“赐之海船和水手”,并“直接从福建赠送”

  仅洪武至永乐间(1368—1424年),就赐给琉球国“海船三十多艘”。其中有洪武廿八年(1395年)任崇武千户所第二伍百户的经胜所掌“勇字五十九号四百料官船一只”“送琉球国中山王”(参见泉州历史网《泉州人名录• 经胜》、《泉州造船业》)。

  闽人三十六姓移居琉球

  洪武廿五年(1392年),明太祖赐给琉球国“闽人三十六姓善操舟者,令往来朝贡”。三十六姓均为福建沿海人,“多谙水道,操舟善斗,皆漳、泉、福宁人。漳之诏安有梅岭,龙溪海沧,月港,泉之晋江有安海,福宁有桐山……船主、喇哈、火头、舵公皆出焉”

  琉球国王“即令三十六姓择土以居之,号其地曰‘唐营’(俗称久米村),亦称营中。”“知书者授大夫、长史,以为贡谢之司;习海者授通事、总管,为指南之备”

  闽人三十六姓多有“老而返国,或留而无嗣”,有的在航海中罹难而亡,所以明朝政府又多次再赐一些闽人以补充琉球的闽人三十六姓。

  闽人三十六姓移居琉球带去先进的中华文化,加强双方的文化交流,对琉球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何乔远说:琉球“大夫官、长史官、通事官、司贡者也,文臣也,以通中国书及闽三十六姓之后人为之”,有的还担任长史、国相等高级官职。随着闽人移居琉球,中国先进的农业、手工业生产技术,优秀的科学、文学、音乐、医学、宗教、建筑等传入琉球,使原来比较落后的琉球变成“风俗淳美”、“易而为衣冠礼仪之乡”

  历史学者根据琉球《历代宝案》不完全统计,从明•永乐廿年(1422年)至清•康熙七年(1422—1668年)约250年间,从事贡赐贸易的琉球三十六姓中的27个姓共824人。

  来远驿

  传说北宋·政和年间(1111~1118年),在泉州设有来远驿,驿址在今旧馆驿,后废,已不可考。清·道光《晋江县志·卷20·驿传志·附》:“另……西街有旧馆驿,不知设自何时,故《志》失传矣,亦废。”

  永乐三年(1405年),明廷在泉州南门车桥头附近设来远驿,主要接待来泉州进行“勘合贸易”的琉球贡使。清·道光《晋江县志·卷20·驿传志·来远驿》:“明·来远驿,在府城南三十五都车桥村,永乐三年(1405年)建以馆。后提举司移置福州,驿废。”遗址不可考。

  史载,在明朝长达277年的统治时期,中国向琉球派遣使者二十余次,而琉球入贡明朝达三百余次。从洪武廿五年(1392年)到明末的250多年间,琉球共向中国国子监(也称国学、太学)派遣至少21批66名“官生”,其生源系琉球品官子弟(或品官),由中国官费接待;还有在琉球的贡使馆一一福州柔远驿(俗称“琉球馆”)学习的,称“勤学”

郑和下西洋

  明·成祖永乐三年至宣宗宣德八年(1405—1433年),明廷派郑和率领庞大的远航船队七下西洋,前后达28年之久,遍访亚非30多个国家和地区。第一次下西洋时,郑和船队曾停留惠安秀涂港寻找到《海底簿》,藉以熟悉山形水势;此书与《郑和航海图》大体相同。以后数次,还曾到泉州清净寺、圣墓、天后宫行香,企求保护及表现对海外文化的尊重。副使王景弘还曾特地到泉州,“顾东石舟”,并“以东石沿海名舟代(“舟代”合一字)导引下西洋。”(参见泉州历史网《泉州人名录·郑和王景弘》)

  实质上,明廷意不在海外贸易,而在于恢复异邦他国对中华帝国的官方朝贡关系,以示怀柔。郑和船队远航,绝不是为了通商,而为在外族面前显示中华帝国的威严,所以船队每次都厚往薄来,把大量财物奉送海外王公贵族,争取他们对中华帝国的尊重和承认。

泉州港的衰落

  明朝实行海禁,造成一批依赖海外贸易的港口城市迅速箫条,一部分以海外市场为依托的手工业生产相继破产,社会经济停滞木前,甚至倒退。在这期间,泉州港所受到的冲击最大。

  1963年,厦门大学历史系与福建省及晋江专区文管会联合对泉州海外交通史迹做考古调查,在惠安县白崎乡家发现其祖传的《海底簿》,其序言有“永乐元年”、“郑和等字样。这是一本记载航海路线,类似现在的航海图的文物。簿中记载下西洋所经过的山屿、地名500多个。不过那时,泉州港对外交通已开始衰落,《海底簿》只记载北上华北和南下新加坡的航线。

  明代泉州港的海外交通航线,以通东洋为主,贸易范围缩小在日本、高丽、琉球和东南亚地区,而以吕宋为中转站。清·道光《晋江县志·卷59·人物志·流寓·明·陈文七载:陈文七,福清人,梓匠于泉,无父母,祖父病,割肝以疗,胸迹成疤。人称为疤孝孙。及祖终,为泉人携贩吕宋。吕宋闻其孝,厚赍之,数年间大获计然之富。”说明当时泉州人贩吕宋是常事,以至于顾工“携贩”

  当时泉州外销的商品相应减少,瓷器有碗、杯、觚、瓶、壶、碟、炉、盘、洗、灯、以及坐狮、坐象、人物塑像等。其他如《安海志》载:安平商人“则入安溪、永春、德化,换来米粬、葛布、水纱布等物,往交趾、吕宋等国货利。”又如《闽书》载:“泉州附山之民,垦辟硗确,植蔗煮糖,黑白之糖行天下。”

  由于泉州港被限定只通琉球,琉球国虽从东南亚各地采购玛瑙、象牙、降真香、木香、檀香、苏木、胡椒等商品,以及当地所产的硫磺、刀、马等,作为贡品和贸易商品,也仅有数十种而已。

  明·正统年间(1436—1449年),明廷为彻底清除海外贸易势力,还将原来用于镇压土匪的保甲法施用于对海商社区的管理。何乔远《闽书·卷64》载:,当馀人,正统乙丑(1445年)进士,历监察御史,政尚严明。月港、海沧诸处居民,多侦番且善盗,骞编甲、置总、联属、作户,约五日赍牌赴府点验;近海桅式大船,悉令毁之,度可五尺、六尺,烙以官印,许朝出暮归。不归者,甲总以告;不告连坐之。

  明·景泰三年(1452年)邢部禁止福建(泉州)通琉球。

  明·景泰年间(1450—1456年):在泉州港的官商贸易衰落之后,漳州月港民间对外走私贸易兴起。在此后的100多年间,以月港、锦江(石码)为中心的商业港埠逐渐取代泉州港。这段时间,抑商思想依然制约着明朝海外贸易政策。

  《明经世文编·卷400》载:

  明廷规定:“凡走东西洋者,制其船只之多寡,严其往来之程限,定其贸易之货物,峻其夹带之典刑,重官兵之督责,行保甲之连坐,慎出洋之盘诘,禁番夷之留业,厚举道之赏格,蠲反诬之罪累。”

  在西班牙殖民者于菲律宾肆意屠杀中国海商的惨案发生后,明廷竟然在对西班牙的交涉文书中公开宣称,海外争斗,未知祸道,“又中国四民,商贾最贱,岂以贱民兴动兵革?又商贾中弃家游海,压冬不回,父兄亲戚,共所不齿。弃之无所可惜,兵之反以劳师。”

  明·成化八年(1472年),已经改隶福建布政司的福建市舶司由泉州迁往福州,泉州港从此降为一般性的地方性港口。

  正德十一年(1516年)葡萄牙人到泉州被驱逐后,荷兰人也企图入侵。这些殖民者经常在海上拦劫商船,也曾象倭寇一样上岸抢劫财物,焚毁村庄,给泉州沿海一带百姓带来极大灾难,泉州港也迅速走向衰落。

  明·嘉靖八年(1529年) 明廷严禁沿海居民居积番货,以为窝主,所有航海大船“报官拆毁,以杜后患,违者一体重治”

  明·嘉靖十二年(1533年),明廷再次规定,“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沿海居民,私与贼市,其邻居不举者连坐”福建海道副使谭纶将保甲连坐法在福建地区全面推广,居民每10户编为一牌,每户轮流值日。郑若曾《筹海图编·卷12》载:“其中若有远出不归或私收丝棉火药等物,假名走广,潜往通番或逋逃海外久不返乡者,许牌内值日之人抱牌赴首,官为拿究。敢有隐不举,一家有犯,十家连坐。”

  明·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六月,明廷命副都御史朱纨为浙江巡抚,兼提督福建福、兴、漳、泉、建宁五府海防军务,严禁一切海外贸易。

  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由于实行禁海,泉州经济日渐衰落,加之倭患、瘟疫,人口降至169935人,为历史上低谷。

福建市舶司

  明代初期,虽然对本国商人的出海与从商采取了严厉的打击、禁止政策,但对外商来华还是欢迎的,因此仍有市舶司的设置,设在泉州的仍称福建提举市舶司。·黄仲昭《八闽通志·80·古迹·泉州府·晋江县·市舶提举司》:国朝·洪武间1368—1398年仍置。

  洪武七年(1374年),一度罢广东、福建、浙江三市舶司,至永乐元年(1403年)才复置。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28·职官志·文秩·历代泉州府以下职官考·明·附治市舶提举司》:“附治市舶提举司:初置司泉州……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

  《明史·职官志》载,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掌海外诸蕃朝贡、贸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蕃,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

  永乐三年(1405年),在泉州设来远驿接待外国商使,隶属市舶司管辖。明·黄仲昭《八闽通志·卷80·古迹·泉州府·晋江县·来远驿》:“来远驿,在府城南三十五都车桥村。永乐三年建,以馆海外诸国之来贡者。”

  成化二年(1466年),罗伦以翰林修撰谪任泉州市舶司副提举。当年,按察御史朱贤奏清迁福建市舶司于福州栢衙。高歧《福建市舶提举司志》载,罗伦反对迁司,上疏申云:“衙署设置,自有其地,迁移亦有其数。盖以栢衙僻陋,非可设之地;岁数未穷,非可迁之时。遂寝其事。”

  成化八年(1472年),福建市舶司终于由泉州迁置福州。

  ·道光《晋江县志·卷28·职官志·文秩·历代泉州府以下职官考··附治市舶提举司》:“后徙福州。”来远驿亦废。

  ·黄仲昭《八闽通志·80·古迹·泉州府·晋江县·市舶提举司》:成化八年移置福州。

  ·黄仲昭《八闽通志·8古迹·泉州府·晋江县·来远驿》:来远驿……成化八年提举司移置福州,驿遂废。”

  福建市舶司自北宋·元佑二年(1087年)设于泉州,至迁置福州,历时385年。

  嘉靖二年(1523年) 五月,明廷罢福建市舶司,实行海禁。

私商与海盗

  私商冒险犯禁

  如果朝廷能够允许海内外的自由贸易,能够像宋、元时期那样鼓励政府机构直接参与市场,那么,私商也就可能被财力、强制力强大的官商所吞并。

  然而,自明初始,为保一方的安全,明朝实行“海禁”,禁止私人出海。“海禁”政策不但违背自唐、宋以来中外海上贸易发展的历史潮流,阻碍国人向海洋发展的趋势,更为严重的是当局漠视了沿海地区自然地理与人民生活条件,阻碍了沿海人民“靠海为生”的基本谋生之道,扼杀沿海居民的生命线,影响了沿海居民的生活方式,甚至危及生存。

  如泉州,生产不能自给,必须依靠外部输入,土地贫瘠,田地可耕者少,多以养蚕、制茶、植蔗煮糖、栽培果木、制作手工艺品等对外交换填补粮食之不足。

  明《泉州府志·卷3·风俗》:“封疆逼狭,物产硗瘠,桑蚕不登于筐茧,田亩不足于耕耘。稻米菽麦丝缕棉絮,繇来皆仰资吴浙……山薮居民树艺葛苧,机杼所就,与他郡相灌输。而贸易鱼盐,不过饔飱是赖。”

  明·何乔远《闽书·卷38·风俗志》:?“泉州,枕山而负海,田再易,园有荔枝、龙眼之利,焙而干之,行天下。沿海之民,鱼虾蠃蛤,多于羹稻,悬岛绝屿以网罟为耕耘。附山之民,垦辟硗确,植蔗煮糖,黑白之糖行天下。地狭人稠,行贾寡出疆,仰粟于外,上吴越而下东广。百工技艺,不能为天下先,敏而善倣,北上缇缣,西夷之毳罽,莫不能成。”

  在“海禁”及重农抑商政策的压力下,沿海商人不能开展合法的商业贸易,只能挺而走险,违禁下海,依靠走私和“海盗”行为来组织货源和交易。因而,民间非法商业的出现,成为历史的必然。因之,“海禁”政策从一开始,就无法得到有效实施。滨海居民不顾政令,私造海舟,下海捕鱼、下番贸易;或假朝廷公办,或伪称使官,与夷人交通;或是官员受贿,任其民下海,成为私自下海活动的庇护者,士兵官僚有时也间接或直接参与其中,更有甚者役其所军下海贸易。

  沿海地区冒险犯禁者比比皆是,相率出海者,不但有豪顽之徒、良民,而且有田亩之夫与恶少无赖,甚至官员、军人也加入了此行列。

  如:

  明太宗实录·卷27·“永乐二年 (1404年)一月辛酉”条》):“时福建濒海居民私载海船交通外国,因而为寇,郡县以闻,遂下令民间海船原有船者悉改为平头船……”

  明宣宗实录·卷78·“宣德六年(1431年)四月丙辰”条》:“……並海居民有私下番贸易及出境与夷人交通者。”

  明宣宗实录·卷 103·“宣德八年(1433年)七月乙未”条》:“……私通外夷已有禁,侧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

  明英宗实录·卷7·“宣德十年(1435年)七月己丑条”》:“时有奏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

  明英宗实录·卷74·“正统五年(1440年)十二月癸酉条”》:“福建永宁卫指挥佥事高琦尝役所督海舟贾利,至军士溺死……”

  明英宗实录·卷 127·“正统十年(1445年)三月乙未条”》:“福建缘海民有伪称行人正使官潜通爪哇国者。”

  明英宗实录·卷 179·“正统十四年(1449年)六月壬申条”》:“福建巡海按察佥事董应轸言,旧例濒海居民私通外夷,贸易番货,漏泄事情及引海贼劫掠边地者,正犯极刑,家人戍边,知情故纵者,罪同比等,民往往嗜利忘禁。”

  《明宪宗实录·卷71·“成化五年(1469年)九月乙巳条”》:“福建都指挥佥事王雄受所部赂,听其与岛夷奸阑互市。”

  明·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闽在)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奸人阴开其利窦,而官人不得显收其利权。”

  至嘉靖(1522—1566年)朝,明政权的海防力量日渐失去执行禁止私人贸易的效力,犯禁者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私自下海贸易的活动愈演愈烈。

  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 泉州海商林昱等驾舟50余艘“冒禁入海”

  明·嘉靖廿一年(1542年)泉州沿海居民冒禁与番舟夷商贸贩日盛,出海商船“往来络绎于海上”

  仅《明世宗实录》所载,嘉靖廿三年(1544年)至嘉靖廿六年(1546年)为风所飘,被朝鲜解送回国的人数,年均达千人,足见漳、泉私自下海活动的规模之大。

  明世宗实录·卷 293·“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十二月乙酉”条》:“漳州民李王乞等载货通番,值飓风漂至朝鲜,朝鲜国王李怿捕获三十九人,械送辽东都司。”

  明世宗实录·卷308·“嘉靖二十五(1546年)年二月壬寅”条》:“朝鲜国署国事李垣遣使者南洗健朴菁等解送下海通番人犯顾容等六百一十三人至边……等悉漳、泉人。”

  明世宗实录·卷308·“嘉靖二十六年(1546年)三月乙卯”条》:“朝鲜……解送福建下海通番奸民三百四十一,咨称福建人民故无泛海至本国者,顷自李王乞等始以往日本市易,为风所漂。今又获冯淑等前后共千人,以上皆夹带军器货物。”

  私商输出的物品是五花八门的。

  日本·木宫泰彦《中日交通史》记载,在万历卅九年(1609年),泉州商人许丽寰组织赴日商船所载货物有:缎、绫、青紬、素绫、丝紬、帽料、天鹅绒、胡丝、水银、白糖、黑糖、蜜、川芎、甘草、甘松、鱼皮、墨、矾、碗、人参、酒盏、伞等共30种。

  日本·西川如见《华夷通商考》记述,明中、后期直至清初,运销日本的商品还有书籍、墨迹、绘画、笔、墨、纸、扇等文化用品。

  亦商亦盗

  沿海商人与日本、葡萄牙、西班牙以及后来的荷兰海上势力的所谓“勾结”,也必然成为“以贩海为生”的沿海居民的生计。泉州地区非法海上商业(走私)和海上商业与军事结合的海盗集团蓬勃发展起来,形成全面“亦盗亦商”的特点。一般认为,嘉靖十九年(1540年)至隆庆元年(1567年),形成第1次海盗高潮;隆庆四年(1570年)至万历(1573—1620年)末年,进入低潮;天启(1621—1627年)至崇祯(1628—1644年),是第2个高潮。

  总的趋势是,当明朝开放私商贸易时,海盗的数量即下降,大量人口转入私商;当海禁严厉时,海盗数量就大幅度上升。从这个观点看,泉州所谓“私商”“海盗”的界线并不明显,其差别只不过是名义上的,他们可以随朝廷政策的变化而改头换面。

  明世宗实录·卷54·“嘉靖四年(1525年)八月甲辰条”》:“初浙江巡按御史潘仿言漳、泉府黠滑,军民私造双桅大船下海为商,败时,出剽劫……”

  明·隆庆二年(1568年),福建巡抚谭纶《条陈善后未尽事宜以备远略以图治安疏》中论及海盗起源时曾指出:“闽人滨海而居者,不知其凡几也,大抵非为生于海,则不得食。海上之国方千里者,不知其凡几也,无中国绫棉丝帛,则不可以为国。御之愈严,则其值愈厚。私通不得,即攘夺随之。”

  历嘉靖、隆庆、万历3朝的泉州上层人士傅夏器(1509—1594年,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傅夏器》)在袁莪溪泉州府节推序》陈国仕编《丰州集稿·卷7》)一文中,对于当时泉州海盗的状况述说如下:

  “……维泉介在海隅,去京师八千里而遥;其去藩城,亦无虑三百里。故下民之困,抑不得其平者,上不能直之于辇毂,次不能直之于台省,皆求诸府而直焉。……又其地阻山跨海,奸宄剽盗,出没滨海,习见击刺,武勇鸷悍,动以忿◇,相刃相靡,杀伤不避诛,其于狱讼为繁。”

  鉴于“奸宄剽盗”、“出没滨海”、“相刃相靡”等情状,傅夏器建议严格实行法制:

  “监狱节推司刑,绣衣使者行部,辄以节推随。凡民间狱讼,皆先以切推讯服,而后上之台,故节推代两台莅事,其断狱又为繁。

  夫典刑者,民之司命也。郡非泉之司命,而泉民之所为生死耶?言刑则律令具矣,岂其所以具哉?

  昔者圣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世之伪也滋甚,提防不能也,乃征于书,而律令定,非圣人之得已也。故得其好生之意,即法令具备,而不为苛;不得其意,而惟法是徇,是执盈尺之纸,锻炼囹圄中。罪状某也当某律令,某也当某律例,格式具备,不过费一朝检阅万里已也,如此则一吏可矣。

  果菜之馈,集之可以成赃;言语之微,摘之可以为罪。诚所谓大可论、而小可斩者,而民殆无所措手足……

  世常酷赵禹张汤。夫见知腹诽之法,自作始深文敲诋,得酷名宜矣。常据法守正,亦不免焉者,夫不得其意,而惟文法是绳,虽以萧何之律案劾,民之不聊生者,已过半矣,虽比之亦可也。”

  明代关于泉州私商与海盗集团的零星记载

  明代关于泉州私商与海盗集团的情况,仅零星记载就有:

  洪武廿三年(1390年),明廷令滨海卫所每百户及巡检司皆置船2艘,巡防海上盗贼。

  成化(1465—1487年)间,陈勉以刑部郎中出知泉州,捕海寇。

  嘉靖十一年(1532年),海寇冲突围头。清·道光《晋江县志·卷18·武功志》:(嘉靖)十一年,海寇冲突围头。”

  嘉靖廿五年(1546年)二月,崇武千户所千户朱彤率兵出海捕获抢劫民船的海贼。七月,海贼抢掠惠安大岞、五峰、凤洋、赤湖诸村,朱彤率兵追捕。(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朱彤》)

  嘉靖廿六年(1547年),有佛郎机(今葡萄牙)海盗船载货泊浯屿,漳、泉商人前往贸易。福建海道副使柯乔发兵攻夷船,而贩者不止。泉州府杀通佛郎机商人80名,并下令驱逐佛人。

  嘉靖廿七年戊申(1548年),海寇阮其宝四师老林剪毛等掠同安、惠安、晋江、南安。泉州知府程秀民遣南安县丞马一洪、指挥孙廷槐讨平之。(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程秀民》)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18·武功志》载:

  (嘉靖)二十七年戊申,海寇阮其宝四师老林翦毛等掠惠安、同安至晋江,知府程秀民遣南安丞马一洪、指挥孙廷槐讨平。

  是寇十八种为患闽浙交广间二十余年。嘉靖某年四月,掠同安小嶝,死与被执者二百余人,小嶝遂墟。掠东石、围头、深沪,而惠安属地则一岁三四至。

  是年五月,其宝寇围头,统二十余舟,知府公命县丞、指挥发四澳兵船攻之。

  五月二十一日,与贼战小嶝南岸,自巳至申,破其三舟,获贼三千余人,贼退保草屿。是屿万石耸出,忽夜闻风浪有声,争解维避之,舟悉冲没,贼党奔遁。其宝独擕八十余人屯屿上觊援,然而烟火已绝,势将自毙,公命丞攻围之。

  六月朔日,舟四集,贼夜辑残板谋遁,合击之,杀其宝,获其妻妾并贼徒。番子浮尸蔽海,先后奔遁者,尽索得二百余人,歼灭之。

  未几,林翦毛复合党寇莲河,方扬舟登岸,贼樯忽坏,心恶之,乃自焚舟去。

  是月十八日,寇晋江石湖,又寇蚶江。公复命丞宵赴,集诸社有力者百余人,自随往,遂手杀贼获十四人,焚其二舸,贼乃远遁。”

  嘉靖廿九年(1550年),福建颁布“沿海通倭之禁”,烧毁了大批的商船和民船,民众的生活更加艰苦,有的民众被迫做了海盗。《明·海防志》载:“福建漳泉等处,多山少田,平日仰给,全赖广、潮之米,海禁严急,惠、潮商船不通,米价即贵矣,民何以存活乎?”

  嘉靖卅一年(1552年)七月,明廷以都御史王抒提督军务,巡视浙江及福建兴、漳、泉海道。\

  嘉靖卅一年(1552年),浙江人王直、漳州沈南山李华山、泉州洪朝坚等海盗集团,与倭寇勾结,大肆侵掠浙江、福建沿海,活动十分猖獗。明世宗实录·卷384》载:“漳、泉海贼勾引倭奴万余人,驾船千余艘……”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海盗谢爱夫在老家晋江下浯占地筑堡为据点。清·道光《晋江县志·卷18·武功志》:(嘉靖)四十五年……晋江下浯抚贼谢爱夫至家占地筑堡,奸谋叵测,知府万庆设策擒获,置诸狱杀之。自是以后,郡人稍安。”(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万庆》)

  正德~嘉靖(1506—1566年)间,泉州沿海通番走私贸易依然活跃,沿海居民私造大桅大舡下海,并拥有武器装备护航,与东、西洋各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

  明世宗嘉靖实录·卷54》云:“漳、泉等府诘猾军民,私造双桅大船下海。”

  《明经世文编·卷280》云:“漳、泉……今虽以充军处之条,尚犹相结成风,造舡出海,私相贸易,恬无畏忌。”“漳、泉各澳之民,僻外海隅,俗如化外,而势豪散姓人家,又从而把持之,以故羽翼众多,番船联络。”

  《明经世文编·卷321》云:“沿海奸民犯禁,福建尤甚,往往为外国所获,有伤国体。”

  清·乾隆《泉州府志·志事·纪兵》(同治补刊本):“崇祯二年(1629年),海寇李魁奇攻陷浯洲后,浦城死者百余人。五年(1632年)四月二十日,海寇刘香老泊舟石井,夜出肆掠。次日兵至,遁海中;执男子以要赎。南(南安)、同(同安)二邑,俱被其害。”

  清·道光《晋江县志·卷18·武功志》:“崇祯五年(1632年),海寇刘香老泊舟石井,夜出肆掠,兵至遁海中,执男子以要赎,南、同二邑俱被其害。”

政府无力控制私商与海盗

  面对闽南沿海商民依托地理优势进行频繁的走私活动,明朝政府也曾试图通过掌握某些港口来化解其他走私港口的非法贸易。

  嘉靖八年(1529年),福建巡海道移驻漳州,在漳州月港东北边设立安边馆,弹压漳州、泉州沿海的非法海上贸易活动,抓捕海盗。

  嘉靖十四年(1535年),放松了对商民近海贸易的控制,但依然禁止民众入海通商。此后经过几番周折,使用行政手段也好,镇压手段也好,一直无法灭绝海上贸易。

  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海盗势力竟打闹月港,迫使福建巡抚实行招抚政策,但效果也不大。政府曾在港口附近设县以加强统治威力,但也无济于事。

  最后,在明·隆庆元年(1567年),政府不得已宣布开放月港,通过向海盗势力进行十分有限的退让,来稳定南方海疆的局势。

  在当时的高压政策下,民间商人和海盗的“异端”行为无法为政府所控制的原因,除了当时城乡行政、军事控制体系虽然严密,但却逐步因为财力不足和压迫过重而走向衰落之外,还有两个因素:

  一是民间商人和海盗之所以置政府禁令于不顾,大抵是因为非法经商和海盗行为具有某种 “官逼民反” 的性质。

  《明经世文编·卷266》引平倭指挥胡宗宪的评论云:“我民之变为盗,叛而从贼者,日益众,此其何故也?推而求之,其说有二:一以被掳之民……官并但获此辈,不以为从贼,则以为奸细;而主将方且利之以为首功,冀掩其失事之罪,又安望与之昭雪乎?是以此辈一被污染,皆绝归正之念,而坚从逆之心,宁九死而不悔。一以……自用兵以来,连岁荒旱,民多艰食,而军需百务,皆取足焉……奈之何民不穷而为盗也。”

  清·洪科捷《防海议》陈国仕编《丰州集稿·卷十一》)一文专门提到泉州海盗问题的起源:

  “盗贼之所恃者,以大海风波不测,瞬息万状。彼以生以长,委身一叶,固于磐石,乘风破浪,杀人劫货,如探囊取物。彼弁将安享富贵,一遇飘摇,头眩目晕,安能与之争舟楫之利哉?……

  至于海盗之源,又莫若弛晒盐私贩之禁……

  闽省土地,半没于海,半填于山,田园不满三分之一,其所以借盐以生者,无虑数百万家。盐禁不弛,则晒者贩者坐而待毙,而生业落矣。商船一只,内有管船搭客、舵工水手数十人。闽之商船不下数万,此其所借以生者,又何止数百万家!……生业即落,啼饥呼寒,聚而为盗,兼之军法严重,商船不许载寸铁,是所谓借寇兵而赍盗粮,如之,何其可也。

  之二者,其利与害,较然易辩也,而当事不行者,动以盐饷宄为辞。岂知国家盐课,岁有定额,就各处盐埕计区均配,令盐丁自为输纳易易耳。纷纷盘诘,何为乎?

  盗之与商,行踪既异,而商船重载,行每舒迟,盗船轻扬,动辄剽疾,一望可知,又何必以器械为厉禁乎?夫生其地者习其俗,睹其弊者谙其情。……”

  二是这些商人和海盗,已经在凶恶的贸易环境下形成集团化,成为“团队精神”十分强大的海上势力。

  到十六世纪末至十七世纪初,在泉州沿海地区通过从事非法海上活动组织起大型海盗集团的人物可谓数不胜数,如王直李光头许二吴平曾一本等。到明末,海盗郑芝龙李魁奇钟斌等抗制了东南沿海,横扫各地沿海卫所、巡检司。 “如入无人之境,彼寨游安在哉。”再加上“南日徙入南澳,湄洲撤入平海,浯屿移入厦门,复移石湖。”整个沿海防御空虚。小岞巡检司的海防设置也名存实亡。明朝后期错误的海防政策正如蒋德璟策海》所说的,各沿海守御巡司“惟不会御,亦不能哨……沿海各寨巡检司无将、无兵、无饷、无舟”的状况。这是当时泉州沿海防守的真实写照。

  时起源于泉州安海镇的郑芝龙海盗集团最为著名。

  郑芝龙集团只是泉州民间海商发展的一个极端例子,他的势力扩张如此之大,以至于明、清两代朝廷都被迫以招抚的手段来“制服”之;同时,在名义上的“制服”后,又不得不为其留出一个巨大的发展空间。对于一般的海上势力而言,郑芝龙的例子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不过,较小的海上势力集团,显然也有自己的生存之道。海上的走私,需要陆上的走私配合,两者之间,是通过私交达成的。对于海上走私来说,由于政府控制软弱,风险并非特别大;然而,他们的陆上配合,则需要谨慎安排。从而,扮演陆上走私角色的人物,大多必须掌握一定的权势和财力,并精通在政府法制空隙中斡旋的手法。为此,他们也就不仅需要依赖地方的富人阶层,而且也需要在官府内找到秘密的代理人。这些陆上走私者,后来成为占据大量财富的“窝主”,而他们在地方社会和官府内的“内线”,也从配合行动当中获取一定钱财。

  显而易见,泉州地区存在着暗地里的官商,以及官“盗”勾结。这种勾结行为和网络的存在,正是使政府的海禁政策无法实现的机制。

郑芝龙海商兼军事集团

  郑芝龙海商兼军事集团形成于明末,斡旋于海内外霸权之间,明末至清初在闽台海域占有支配性的地位,其势力之强大,以致于在明、清两代政权在福建地区的权力交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详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郑芝龙》)

  郑芝龙年轻时随舅父经商,往来于日本、台湾、福建和东南亚一带,后来结识了一帮私商,遂渐成为海上贩私集团的首领。为扩充自己的实力,郑芝龙曾以荷兰殖民者为依靠力量,其本人还任过荷兰东印度公司“通事”。 为了防止官兵和海盗的袭击,郑芝龙的船队都拥有武装。但是,由于郑芝龙集团力量的大幅度发展,对荷兰殖民者也造成很大威胁,荷兰船只一在中国海露面,就为郑芝龙集团截获,为此,天启七年(1627年)还发生一场驻台荷军与军的战争,结果荷军败北。

  天启七年(1627年),军入据中卫所(今厦门),消灭官兵船器,全国震动。郑芝龙海上势力的日益扩张强盛,引起明朝统治者的恐惧,多次派兵追剿,但均失败,腐败的明朝政府对他也无可奈何,最后,为了利用这支海上势力来驱逐占据台湾的荷兰势力和镇压其他海上势力, 只好对实行招抚。崇祯元年(1628年),郑芝龙受抚,任五虎游击将军。后累升为福建都督,尊号“太师”。 他利用获取的权势和雄厚的财力,扩大海上贸易活动。

  受招抚后,郑芝龙一一剪除旧日海上同伙,并与荷兰形成海上贸易协议,但两者因为利益冲突,崇祯七年(1634年)荷军又被军重创。荷兰殖民者不得已于崇祯十二年(1639年)与 氏达成海上航行与贸易协议,规定荷兰的对日本贸易,需经郑芝龙将中国特产运至台湾,转手之后,方由荷兰方面运往日本出售。

  郑芝龙集团在明末清初之间扫清海上障碍之后,视政府海禁政策于不见,武装船队旗帜鲜明,戈甲坚利,航行于中国沿海、台湾、澳门和日本、菲律宾等东南亚各地之间,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势和财力,扩大海上贸易,几乎垄断了中国与海外诸国的贸易,岁入千万计,富可敌国。

泉州外港的兴盛

  其时,泉州城区受官府严格控制,因而非法海上贸易很难发展。

  然而,在泉州以外港口,则因为官府控制不力,而悄悄兴起。尤其是,在宋、元时期依附于泉州后渚港、法石港得到初步发展的晋江县境内深沪湾的祥芝、永宁、深沪、福全诸港,围头湾的金井、围头、石井、安海诸港,在明初成为海疆卫、所、寨军事防守要塞。但是,由于官府控制不力,加上地方商、军、官三者为了牟利,形成一定的联合势力,从明代开始,私商贸易得到很大发展。其中的安海港竟因非法海上贸易的发达而成为闽南重镇(参见泉州历史网 www. qzhnet.com《泉州古港》)。

  除了像安海这样在宋、元时期即已发育、到明以后趁泉州官港衰落之机而兴旺发达起来的港口外,还有一些更为小型的私商海港是在明海禁以后才得到开发的。

  明末清初,跟郑成功家族一样,通过航海活跃于中日两国的福建人越来越多。由于福建通往日本长崎的贸易兴盛,居住在长崎的中国人被称作“住居唐人”,住在唐人坊。日本幕府委以侨居长崎、加入日本籍且通晓日语和汉语的人任“唐年行事”,负责裁定在港口的中国人违法事宜,管理长崎的丝绸贸易。

  吴荣宗,晋江人,明末因海外贸易东渡日本,成为“住居唐人”,并担任“唐年行事”,其家族对中日关系影响深远。吴荣宗的第9代后人吴泰藏是日本江户末年有名的书法家。吴泰藏的哥哥郑永宁(又名吴卯四郎),在明治四年(1871年)以日本外务省权大书记官身份,随伊达宗诚到中国,订立了中日之间第一个条约《日清修好条约》。郑永宁的儿子郑永昌曾任日本驻天津领事,小儿子郑永邦曾任日本驻清朝公使馆书记官,并曾担任伊藤博文的翻译。

安海港的崛起

  在全国范围包括泉州港海外贸易普遍萎缩的趋势下,泉州的海外贸易却出现一种特殊的现象,这就是以泉州港的重要支港安海港为基地的贩海贸私活动,也就是走私贸易。(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古港·安海港》)

  安海港在围头湾内,有人认为晋、唐时泉州港开始起步,安海港曾一度是泉州港的主港。入宋,泉州湾内的后诸港后来居上,而安海港依然见盛一时。宋初安海已经是相当繁荣的港口市镇,分有东西新旧两集市。泉州设市舶司后,州官即到安海建津榷税,称“石井津”,建炎四年(1130年)又建石井镇,以朱熹之父朱松为首任监镇官。宋代在港区建镇,泉州仅安海一处,可见安海在泉州诸港中的地位是最高的。南宋·绍兴年间,又相继在安海修建了一批石桥,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安平西桥和安平东桥。桥梁的建设,即反映了安海在南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同时又对安海港的发展起了推动的作用。

  元末出现的两次叛乱对安海港的冲击不是很大,泉州城南至安海为地方武装势力控制,安海的监镇官因而废置。因战乱无法进入泉州湾港口的船只,转而来到安海。一向以海贸为生的安海商人,利用无政府的混乱局面,摆脱束缚,开展私商自由贸易,从而为明朝禁海环境中出现的安平商人,积累了贩海贸私的经验。

  明朝严厉的海禁,引起沿海以经营海外贸易发家的私商和地方豪强势力的强烈不满。邱浚 《大学衍文补》“虽律有明禁,但利之所在,民不畏死。民犯法而罪之,罪之又有犯者。” 海禁虽是严厉,但禁之不绝,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安海港在这场激烈冲突中,逐渐发展成为闽南一  带民间走私贸易的重要据点之一。

  贩海通蕃的走私商人之所以选择了安海港,原因有二。

  其一,安海港内外有多处深湾僻澳,可供私贸船只隐蔽,且靠外海,一有风吹草动,可急驶外洋躲避。胡宗宪《筹海图篇》中说:“泉州安海,向虽通蕃,犹有避忌。迩来蕃舶联翩而至,地近装卸,货物皆有所依。”黄堪《海患呈》中说,有日本船到安海, “各处逐利商民云集于市,本处无知小民,亦乘风窃出酒肉柴米,络绎海门,遂成市肆。”

  其二,明代的安平商人,有丰富的贩海贸私的经验,他们不仅能冲风突浪,争利于海岛绝域之地,而且行遍郡国,贩运于江河湖泊之间。“富者挟财本,置绵葛、胡椒、术香、象牙、明珠、翡翠等物,以往两京、苏杭、临情、川陕、江广等地变卖,仍置其地所出之丝绵、锦绮、毡布、靴袜等物以归。”安平商人的这种经商形式,把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联系起来。

  安海港的安平商人数量很多。李光缙《景璧集》中说:“安平之俗好贾,自吕宋交易路通,浮大海争利,十家而九。”李光缙《景璧集·卷3》说,有个著名的私商名李寓西“徙南澳与夷人市,能夷语,收息倍于他氏,为中贾。吕宋澳开……遂身之大海外而趋利,其后安平(人)效之,为上贾。”

  明朝末年,以安海人郑芝龙为首的氏海商集团的出现,标志着安海港贩海贸私活动发展到极盛时期。郑芝龙几乎垄断了明末的中外贸易,即使是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的商人,都需 郑芝龙应允,方可与中国贸易。林时对《荷片牐丛谈·卷4》称:“海船不得氏令旗,不能往来,每一舶例入三千金,岁入千万计,芝龙以此富敌国。”“八闽以氏为长城。”

  由于氏集团的崛起,安海港作为其后方基地而得以发展。

  郑芝龙时曾对安海城进行修整,并兴建一批仓库。

  江日升《台湾外纪·卷4》载,为方便出入,郑芝龙“开通海道,海梢直通卧内,可泊船,竟达海。”

  杨绪贤郑芝龙与荷兰之关系》(《台湾郑成功研究论文集》)载,崇祯十三年(1640年),郑芝龙“将在广东、澳门之织工一百五十家族召回安海城外,使就所业。”

  对于安平商人,郑芝龙都给予优惠和保护。《安海志·卷12》“安平商人,或乞其符令,或借其庇护,乃得畅行海上而无阻。”遂使安海港成为“私商贸海之口岸”

  当时,安海极度繁荣。江日升《台湾外纪·卷4》“城外市镇繁华,贸易丛集,不亚于省城。”日本《长崎荷兰商馆日记》载,崇祯十三年(1640年)六月二十六日、七月一日、七月四日,就有安平商人的3艘货船开到长崎。《安海志·卷36》引诗云:“桥店初投南北客,港湾未断往来舟!”正是明代安海港的写照。

  一直到清·顺治三年(1646年)十一月郑芝龙降清,同月清军进入安海,大肆清洗郑芝龙 势力,安海才开始衰败。

泉州民间非法贸易的经济条件

  从经济角度看,明代以后泉州民间非法贸易的发展,主要有两大条件:

  第一,从东洋和西洋来的海上贸易需要在这个期间得到很大发展,因而对于中国产品和财富的国际需求量不断增加。

  日本于1477年至1583年处于“战国时代”,封建主之间的战争连年不断。一方面,一些封建主为了支持战争的开支或弥补战争中的财力不足,另一方面,一些破产的农民为了求生,纷纷到海外掠夺财富,而中国成为他们掠夺的主要目标。从日本来的倭寇自十五世纪即已相当强悍,到十六世纪更因为明朝的抵抗不力而长驱直入,威胁中国沿海。当时许多闽南海商,也成了嘉靖年间冲击泉州沿海城乡地区的“倭寇之乱”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欧洲殖民势力开始致力于打通世界各大洲之间航海通道的“事业”

  在西欧,首先开辟东印度航线的是葡萄牙人。在葡萄牙航海家享利亲王的倡导和奖励下, 1445年(明·英宗·正统十年),D·迪亚斯首先航抵非洲最南端的佛得角。1486年(明·宪宗 ·成化二十二年),B·迪亚斯航抵非洲最南端的好望角后,继续沿着东非南端向北航行,横渡太平洋,翌年抵达印度的卡里库特,开辟了欧洲不经过地中海东部而直达东方的新航线。

  新航路开辟后,西方殖民主义者纷纷东来,进行殖民扩张。首先是葡萄牙人于1505年(明·孝宗·弘治十八年)占领印度果阿,使其成为葡萄牙在东方商业、政治活动的根据地,同时又是西方传教士派往中国的中转站。

  葡萄牙在印度建立贸易商站和军事扩张后,立刻对中国加以关注。葡萄牙势力到达马六甲,开始与中国商人接触。

  第一个来中国的葡萄牙人是1514年(明·武宗·正德九年)抵达广州屯门的阿尔发勒斯

  1517年(明·武宗·正德十二年),受葡萄牙国王曼努埃尔一世的派遣,安特拉德皮里士率领葡萄牙使团抵达广东的屯门岛,发现那里停泊着来自琉球的几艘中国帆船,决定和他们交往。鉴于广东海禁政策的严厉,他们进而北上中国的东部海岸,到福建沿海寻求机会。

  在广州当局的许可下,安特拉德派遣船长若尔热·马斯卡伦阿斯“圣地亚哥”号船长,经由泉州前往访问琉球。当马斯卡伦阿斯驶抵泉州时,为时已太晚,无法在信风季节前往该群岛。因此,他暂时逗留泉州,与当地的商人进行贸易。他发现“在泉州可以赚到与广州同样多的利润”

  马斯卡伦阿斯“沿泉州海岸行驶。那里是齐整的,散布着很多城镇、村落,航行中遇到许多驶往各地的船员”。他报告了“在这次航行中所作所为及看到的事物,还有那些省的富庶及各种物品的充足情况,无论是商品还是家畜和粮食”

  马斯卡伦阿斯对泉州的印象是:“在该地感觉到百姓比广州的要富有,比广州人更有礼”。“在那里停留时一直受到当地百姓的极友好善意的接待。他们是异教徒,白而秀俊,生活不错。”

  马斯卡伦阿斯浮光掠影式的访问,虽没有带回更多的信息,但是随着葡萄牙人的不断到来和双方接触的日趋频繁,福建、泉州渐为葡萄牙人所熟知。

  1524年(明·世宗·嘉靖三年),葡萄牙人瓦斯科·卡尔握在广州写道:“在福建省有一个叫做泉州的城,它是一个漂亮的大城。它靠近海,盛产丝、绸缎及樟脑和大量的盐,交通发达,其中有大量的船只,可以一年四季来来去去。”

  步葡萄牙之后,西班牙于1565年远征菲律宾群岛,对整个东南亚形成全面的攻势,也把触角延伸到中国沿海地区。

  由葡萄牙、西班牙强制打开的亚洲海上世界性市场,促发了欧洲对中国沿海地区的生丝、丝绸、陶瓷、茶叶、食糖、药材和各种手工业制品的贸易需求。泉州沿海一带的海上贸易,更加依重于葡萄牙、西班牙海上势力的市场需求。史志描述泉州私商与菲律宾吕宋岛频繁的商贸往来,实质上就是与占领菲律宾的西班牙军队、海盗及商人的贸易。

  第二,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农、工、商业的发展,要求扩大这些地区之间以及这些地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贸易联系。

  从泉州私商的贸易范围来看,他们的地区性贸易对象,北部以山东地区为重点,东部以江浙地区为重点,南部以广东地区为重点,对外通商的对象包括日本和欧洲殖民势力。

  国内的几个地区都是当时经济发达区域,尤其是江浙一带,明代时市镇已构成星罗棋布的网络,把广大农村地区联系起来,沟通了整个区域的社会经济,从而使农家的经济出现商业化的倾向,其所生产的丝绸、棉布等名声远扬,但却与海外无法进行直接的贸易。从其贸易对象的空间分布规律来看,泉州私商之所以能够获得大量利润,主要是因为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正好介于农、工、商业发达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和东西洋海上势力之间。

私商的局限性

  私商与海盗对于地方权贵的依赖,同时也表明泉州地区海外贸易具有很大的政治及意识形态负担,从而使泉州商人资本的发展存在极大的局限性。

  历史学家傅衣凌在分析安海商人的“性格”时,隐含了一项对明、清时期泉州海上贸易的历史局限性的思考。他认为泉州(以安平即安海为例)明、清海商有几个特点:

  “第一,欧洲中古后期的商人,以冒险远征为目的,有开辟新天地的宏愿,安平商人则刚刚相反,以收为主,这是中外海商性格的不同点……

  第二,中国商人有与官僚勾结的一面,也有不勾结的另一面。这个不勾结,固能摆脱封建特权的纠缠,然他们没有政治上的凭借,每易起落无常,不似徽、苏、山、陕大贾之以盐筴为本业,有某些政治奥援,故仍能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维持其地位于不坠……

  第三,安平商人与乡族势力关系的密切,这亦造成安平商人身上所具有脆弱的性格……

  第四,安平商人虽善服贾……他们还是农贾兼业,以农为本,就是说,中国的商人资本始终没有脱离土地权力的羁縻。”傅衣凌《傅衣凌治史五十年》.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

  傅衣凌之说对于一些大型的海商、海盗集团而言,不完全符合实际。如郑芝龙集团初期势力的发展,就具有与欧洲海商相类似的冒险精神,即使受明朝招抚之后,也还能够利用各方面的优势来迫使政府允许海上贸易的存在。只不过是,当时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压力巨大,商人无法逃避一系列制约,才带有这几个局限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傅衣凌的观点还是能够反映泉州海商性格的总体情况的。

  泉州海商受国家体制和民间乡族势力的羁縻,甚至在郑芝龙的性格里也得到充分体现。庄为玑王连茂《闽台关系族谱资料汇编·石井本郑氏宗谱·序》(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记载,郑芝龙云:芝龙不肖,浪迹江湖,时发犹被面,属海波不靖,佳 (“艹”字头)符以梗,慷慨挥戈,次就芟夷。尔时沐雨餐风,冒矢石,躬之不阅,惶恤后人,编于万中之一生,上报朝廷,下延宗祧,公余之暇,托处聚庐,非邀天地祖宗之灵,曷其有今日乎!”早年不愿习儒的郑芝龙在晚年竟能发此番言论,看来在朝廷和家族的双向感召下,这个海盗出身的权贵,在思想与行为上,已经与理学倡导的忠孝两全的人格理想模式毫无差别了。

  由于官方对于海外贸易的压制和对于正统社会模式的强制性灌输,泉州地区的商业——相比于宋、元——还具有另外一些局限性。

  这个时期,尽管宋、元的市舶官商制度已经为民间私营商业所替代,但民间商业的海上开拓力量已经大大下降。在宋、元时期,泉州海上能够主动出击,势力波及欧洲、阿拉伯世界及非洲沿海,而明、清时期活跃于海上的商盗只能被动地应战,利用来自东西洋的日本和欧洲海上势力与中国朝廷之间的空间缺环来展开贸易活动。

  此外,由于政府严格禁止海外商人登陆贸易,使宋、元时期泉州那种“市井十洲人”的国际性地位已经完全衰落,而活跃于海上的商盗与海外商人势力的贸易,也只能以“走私”的方式进行。

  再者,对于广大的乡村地区而言,宋、元时期海外贸易的发达为泉州的城乡居民创造了很好的经济机会,而随着明、清时期海外贸易的“走私化”,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已经不能成规模地展开,海上商盗只好到泉州以外的地区(如山东、江苏)寻找可供卖给外国海商的产品。

  在这样一个经济对外(区域)依赖的状况下,泉州私商与活跃于浙江沿海的私商形成了跨地区的联盟。这在一定意义上起着拓展区域经济活动空间的作用。

  然而,对于泉州区域的发展而言,却是一个重大打击。由于这个原因,并由于政府坚持在一个农业资源匮乏的区域强制实行重农政策,泉州乡村地区的贫困化显然是无法避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