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海禁与迁界(迁海) 【清初海禁与迁界,是对泉州港走向没落的致命一击,是泉州的历史发展的一起重大事件(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海丝之路·没落篇》)。 本篇主要依据顾诚《南明史·第三十一章·第四节·清廷的沿海迁界》,结合其他资料编制。迁界所涉范围甚广,但主要在福建、广东、浙江,三地情况基本相同。而泉州因是郑成功的家乡及其根据地,尤为重灾区,其他地方的情况可参照。】 “迁界”之前的酝酿过程。 清·顺治十六年(1659年),郑成功、张煌言率领舟师展开的长江战役虽然在南京城下遭到了重大挫折,但这个战役的政治影响却不可低估。显示了郑成功、张煌言为首的东南沿海义师还拥有雄厚实力,特别是大江两岸缙绅百姓的群起响应,使清朝统治者不寒而栗,他们感到当务之急是不惜代价切断义师同各地居民的联系。 顺治十八年辛丑(1661年)清廷断然决定实行大规模的强制迁徙濒海居民的政策,史称“迁界”、“辛丑播迁”、“迁海”。 迁界之前的酝酿过程 迁海令经过了一个酝酿过程。 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郑成功抗清军已在闽南奠定了战斗基础。 《清世祖实录·卷92》载,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清廷为切断郑军与内地的联系和物资供应,清廷中止出海贸易政策,厉行“海禁”,下令沿海地区“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但是,这一禁令收效并不大。 《清世祖实录·卷102》载,顺治十二年(1655年),郑成功抗清军占据闽南大片地区后,清廷进一步规定:“自今以后,各该督抚镇著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道皆论死。” 《皇清名臣奏议汇编·初集·卷12》收录顺治十六年(1659年)福建漳州府海防同知蔡行馨《敬陈管见三事》,有曰:“至于沿海一带每有倚冒势焰,故立墟场,有如鳞次。但知抽税肥家,不顾通海犯逆。或遇一六、二七、三八等墟期,则米、谷、麻、篾、柴、油等物无不毕集,有发无发,浑迹贸易,扬帆而去。此接济之尤者,而有司不敢问,官兵不敢动也。” 《皇清名臣奏议汇编·初集·卷12》还收录顺治十六年(1659年)户科给事中王启祚提出的坚壁清野建议。他说:“逆郑虽生踞波涛,势不能不聚粮于平地。臣以为宜效坚壁清野之计,除高山峻岭不可攀缘处所外,凡平原旷野多筑坚厚墙垣,迂回其道,相地广狭,间筑城堡,可贮粮石,扎营寨兵,可守望亦可设伏。地如民产,令民自筑,免其徭粮,如系闲旷,当督守汛兵丁修筑。使彼来无所掠,去不能归,此坐而窘之一道也。” 在全面“迁界”以前,少数地方已经采取了把海滨居民赶入内地的措施。如《皇清名臣奏议汇编·初集·卷13》收录顺治十七年(1660年)福建总督李率泰《清除弊害以图治安七条》,以海氛未靖为由,建议:“迁同安之排头、海澄之方田沿海居民入十八堡及海澄内地。”九月得旨允行。 迁界提议者三说 清·顺治十八年辛丑(1661年)农历三月,郑成功誓师出征台湾。八月 ,清廷颁布“迁界”令,史称“辛丑播迁”。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76·刑部·兵律·关津》:“顺治十八年题准,福建、浙江、江南三省所禁沿海境界,凡有官员、兵民违禁出界贸易,及盖房居住,耕种田地者,不论官民,俱以通贼论处斩。” 大规模“迁海”政策的提出,史籍说法不一,有黄梧说、房星焕说、苏纳海说。 黄梧说 黄梧原是郑成功的将领,后降清,封海澄公。(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郑成功》) 清·江日升《台湾外纪·卷11》: “顺治十八年辛丑(附:永历十五年)……六月…… 是年,世祖章皇帝宾天,而今上即位,以明年为康熙元年,大赦天下。诸辅臣以闽疆连年用兵,倾费钱粮,而两岛何其未平?请旨切责总督李率泰与兵部尚书苏纳海。会海澄公黄梧一本,内密陈‘灭贼五策’: ‘一,金、厦两岛弹丸之区,得延至今日而抗拒者,实由沿海人民走险,粮饷油铁桅船之物,靡不接济。若从山东、江、浙、闽、粤沿海居民,尽徙入内地,设立边界,布置防守,则不攻自灭也。 二、将所有沿海船只悉行烧毁,寸板不许下水,凡溪河,坚樁栅,货物不许越界,时刻瞭望,违者死无赦。如此半载,海贼船只无可修葺,自然朽烂,贼众虽多,粮草不继,自然瓦解。此所谓不用战而坐看其死也。 三、其父芝龙羁留在京,成功赂商贾,南北兴贩,时通消息。宜速究此辈,严加惩治,货物入官,则交通可绝矣。 四、成功坟墓现在各处,叛臣贼子诛及九族,况其祖乎?悉一概迁毁,暴露殄灭。俾其命脉断,则种类不待诛而自灭也。 五、投诚兵官散住各府州县,虚糜钱粮;倘有作祟,又贻害地力不浅。可将投诚官兵移住各省,分垦荒地,不但可散其党以绝后患,且可蕃众而足国也。’ 清·鹭岛道人《海上见闻录》记载:清廷纳黄梧之议,于是“命户部尚书(?应为“兵部尚书”)苏纳海至闽,迁海边居民之内地,离海三十里,村庄田宅,悉皆焚弃。” 房星焕说 清初王沄《漫游纪略》载: “呜呼,倡为迁海之说者谁与? 辛丑(顺治十八年,1661年),予从蔡襄敏公(蔡士英谥襄敏)在淮南。执政者遣尚书苏纳海等分诣江浙粤闽迁濒海之民于内地。 蔡公曰:‘此北平人方星焕(姓有误,应为房星焕)所献策也。’ 公曰:‘星焕者,北平酒家子也。其兄星华,少时被虏出关。……从入关,始与其弟星焕相聚。星华官至漳南(漳州)太守,星焕从之官。海上兵至,漳城陷,兄弟皆被掠入海,旋纵之归。其主问海外情形,星焕乘间进曰:「海舶所用钉、铁、麻、油,神器(火炮)所用焰硝,以及粟、帛之属,岛上所少。皆我濒海之民阑出贸易,交通接济。今若尽迁其民入内地,斥为空壤,画地为界,仍厉其禁,犯者坐死;彼岛上穷寇内援既断,来无所掠,如婴儿绝乳,立可饿毙矣。其主深然之,今执政新其说得行也。」盖蔡公之言如此。 ……呜呼,不仁哉,执政者方忻然以为得计也,骤迁星焕官至山左监司……” 阮旻锡《海上见闻录·卷1》(定本)持同样说法,只是方星华写作房星烨,方星焕写作房星曜。“原任漳州知府房星烨者,为索国舅门馆客,遂逃入京,使其弟候补通判房星曜上言,以为海兵皆从海边取饷,使空其土,而徙其人,寸版不许下海,则彼无食,而兵自散矣。升房星曜为道员,病死无嗣。至是,上自辽东,下至广东,皆迁徙,筑短墙,立界碑,拨兵戍守,出界者死,百姓失业流离死亡者以亿万计。”康熙《漳州府志·卷33·灾祥》记载大抵相同。 房星烨、房星焕兄弟是旗下汉人。康熙《漳州府志·卷10·秩官志》记知府有“房星烨,正黄旗人,贡生,(顺治)九年(1652年)任,十一年(1654年)郡城破,降贼,既而逃归。”另据康熙《山东通志·卷25·职官》记载本省任职官员名单中按察副使项下,有“房星焕,北直永平人,廪生,康熙四年(1665年)任分巡武德道。”房星烨、房星焕两人的名字在各种文献中写法不一致,应以《漳州府志·秩官志》和《山东通志·职官》为准。 苏纳海说 夏琳《闽海纪要·卷上》说,建议沿海“迁界”者为苏纳海。 参考各种记载,可以大致确定:先后提出过类似建议的并不限于一个人,但直接引起清廷重视导致发布全面迁海令的却是房星烨、房星焕兄弟。 迁界的内在动因 查考迁海令的策动者究竟是谁,目的在于探讨清初统治集团中不同力量的动向。清廷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满洲贵族,他们统率的八旗子弟弓马娴熟,是陆战的好手,海上交锋却固非所习,决策迁海可谓是扬长避短。 清初·江日升《台湾外纪·卷11》记,迁海诏书发布不久,湖广道御史李芝芳就“冒死条陈”八不可,其中说:“未闻堂堂天朝,迁民避贼者也。……今诏欲徙五省沿海边民,何以垂训后世?”(此疏未收入《李文襄公奏议》) 光绪《新宁县志·卷14·事纪略·下》载,后来,广东巡抚王来任病危,不用再耽心“功令之所甚严,诸臣之所忌讲”,在遗疏中直言不讳地反对迁界:“臣思设兵以卫封疆而资战守,今避海寇侵掠,虑百姓之赍盗粮,不见安攘上策,乃缩地迁民,弃其门户而守堂奥,臣未之前闻也。” 《靖海纪事·卷上》载,康熙七年(1668年)四月,福建水师提督施琅也奏称:“伏思天下一统,胡为一郑经残孽盘踞绝岛,而折五省边海地方画为界外以避其患?自古帝王致治得一土则守一土,安可以既得之封疆而复割弃?况东南膏腴田园及所产渔盐最为财赋之薮,可资中国之润,不可以西北长城塞外风土为比……” 上引王沄《漫游纪略》也记载漕运总督蔡士英(祖籍江苏宿迁)有私下非议。 从另一方面看,清廷推行迁海政策时派往东南沿海各省的巡视大员却毫无例外地全是满洲贵胄。两相对照,多少可以触及这一重大决策的内幕:满洲贵族们怯于海战,决心牺牲一部分汉人的利益。作为满洲家奴的房星焕正是摸准了主子的心理,一言即合,得到越级提拔。 迁界的范围 沿海迁界令发布以后,清廷于顺治十八年辛丑(1661年)八月派出官员前往各省巡视“立界移民”(《清圣祖实录·卷33》)。从这年九月起就随着钦差大臣的来到,各地雷厉风行地把濒海居民驱赶进内地。 奉诏“迁界”六省 奉诏迁界的范围,原则上包括沿海各省,共有直隶、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按现在的分省还包括了广西、海南二省沿海地区)。 据《闽颂汇编·忧畏轩奏疏(总督福建少保兵部尚书姚公奏疏)·卷6》),福建总督姚启圣在一份奏疏中说:“在当日原因福建海贼猖獗而议迁界,又因贼势蔓延止迁福建一省之界不足困贼,故并迁及广东、浙江、江南、山东、北直五省之界,是迁五省之界者其祸实始于福建之郑贼也。” 江浙稍宽,闽为严,粤尤甚 不过,由于郑成功的主要据点在福建,对清政府威胁最大,因而迁界令执行得也最严格的是福建和同福建相邻的广东、浙江三省。自江苏以北,迁海政策相对而言执行得稍宽一些。 时人《漫游纪略》即认为清政府推行迁海政策“江浙稍宽,闽为严,粤尤甚”。 清初上海人叶梦珠《阅世编·卷1·田产2》谈到“迁海”情况时说:“于是尽徙山东、闽、浙以及江北、江南滨海之地,严禁不许人迹至海澨,片板不容入海洋。……吾乡独从南汇所守备刘效忠议,以为松属沙滩,素号铁板,船不得近,不在迁弃之列。” 山东距离福建和台湾较远,“迁界”的规模和时间都比较有限。 《清圣祖实录·卷9》载,康熙二年(1663年)山东总督祖泽溥疏言:“宁海州之黄岛等二十岛及蓬莱县之海洋岛,皆远居海中,游氛未靖,奸宄可虞,请暂移其民于内地”,得到清廷的批准。 《清圣祖实录·卷12》又载,康熙三年(1664年)六月祖泽溥的疏中又说:“登、青、莱三府属海岛居民已归内地,其岛内地粮应豁免。”看来山东省所迁的只是海岛居民。 《清圣祖实录·卷14》复载,康熙四年(1665年)三月,清廷谕兵部:“山东青、登、莱等处沿海居民,向赖捕鱼为生,因禁海多有失业。前山东巡抚周有德亦曾将民人无以资生具奏。今应照该抚所请,令其捕鱼,以资生民。” 《明清史料·丁编》收录顺治十八年(1661年)十二月十八日清廷再次发布的《严禁通海敕谕》,其中有曰: “郑成功盘踞海徼有年,以波涛为巢穴,无田土物力可以资生,一切需用粮米、铁、木、物料皆系陆地所产,若无奸民交通商贩,潜为资助,则逆贼坐困可待。” “今滨海居民已经内迁,防御稽察亦属甚易”,自康熙元年(1662年)起如仍有“通贼兴贩者,即行擒拿照通贼叛逆律从重治罪”。这里说的从重治罪的人似乎只是“通贼兴贩者”,实际上掩盖了越界一律处斩的真相。 立界距离 立界距离诸说 在立界的距离上,史籍有多种说法。 “三十里”说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5·海防·清》(同治补刊本):“顺治十八年(1661年),迁沿海居民,以垣为界,三十里以外悉墟其地。” 乾隆《福州府志·卷13·海防》:“顺治十八年辛丑(1661年),户部尚书苏纳海至闽迁海边居民入内地,离海三十里。” 海外散人《榕城纪闻》:“福建、浙江、广东、南京四省近海处各移内地三十里。” “四十里”说 查继佐《鲁春秋》:“内海禁严,沿海居民内徙四十里,计清野洋师,防其接济,犯者不赦。” “五十里”说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令滨海居民悉徙内地五十里,以绝接济台湾之患。” 道光《廉州府志·卷20·事纪·国朝》:“康熙元年壬寅(1662年),诏迁海界。差内大臣科尔坤、介山亲行边海,东起大虎门,西讫钦州防城,令民徙内地五十里,设排栅,严出入,以杜接济台湾之患。” “二三百里”说 许旭《闽中纪略》:“曩者朝廷差满洲大人阅视海疆,恐沿海百姓相通海上,遂为清野之计,凡沿海二三百里弃为瓯脱,荒畜牧,焚庐舍,百姓尽徙入内地。” 实际情况 清廷下达的立界距离,应是“沿海迁移三十里”。康熙三年(1664)四月洪若皋《遵谕陈言疏》(《南沙文集·卷3》)载:“顺治十八年(1661年)奉旨沿海迁移三十里”,又说“迁界原奉旨三十里”。洪若皋当时任职福建福宁道,他在疏中自称“沿海七百余里,悉臣管辖”,由此可以断定清廷发布的迁海诏书中规定了以距海三十里为界。 实际上由于地势不同和奉行官员的任意专断,各地所立的边界距海里数并不一样。洪若皋《遵谕陈言疏》就说到:“闽以路为界,遂有不及三十里、远过三十里及四十里者有之。” 高兆《长乐福清复界图记》(《闽颂汇编·记》)多少反映了当时划界的情况:“于是朝使至,偕督、抚大吏往相地焉。有司惧供亿之烦扰也,则采山之最高者设帷幕以俟。至则立马高冈,望见海波,扬鞭指画定徙界,往往山下纡折去海辄百余里云。” 从康熙廿二年(1683年)奉命巡视广东、福建两省展界事宜的工部尚书杜臻报告的情况来看,即使在同一个县内各处迁界的里数也不一致。例如,广东的钦州边,“边界以外距海四十里者为织篱围村、鱼洪村;三十里者为黄屋屯、孔明村、大值村;二十五里者瓦灶村、鸡窝村;二十里者根竹村、墟埠村、旧关村、胎暮村、洞晚村;十里者长山村、埠头村、那畔村、料连村;及近海六七里以下至一二里若岭脚村等,皆移并,三年续迁,共豁田地四百七十一顷有奇”。又如福建的福清边,“边界以外斗入海八十里万安所,七十里牛头寨,五十里泽朗寨,四十里松下,十里镇东卫,附海五里海口桥、上迳镇,二里硋灶俱移,共豁田地四千六百三十四顷有奇”(《粤闽巡视纪略》)。 可见,那种认为各地迁界是一律后迁若干里的说法不够准确(这里说的是实际奉行情况,并不排除朝廷发布的迁海诏书中有一个大致的控制里数,如洪若皋所说的30里,直到目前还没有见到这份具体诏令)。 有的地方所立边界屡经后移,离海越来越远。 《广东新语·卷2》载,广东迁徙沿海居民在康熙元年(1662年)二月,清廷派科尔坤、介山二大臣巡视海疆,“令滨海民悉徙内地五十里,以绝接济台湾之患。于是麾兵折界,期三日尽夷其地,空其人民。”康熙二年(1663年)“华大人来巡边界,再迁其民。” 钮琇《觚剩·卷7·徙民》载:“甲寅(康熙三年,1664年)春月,续迁番禺、顺德、新会、东莞、香山五县沿海之民。” 王沄《漫游纪略》载:“初立界犹以为近也,再远之,又再远之,凡三迁而界始定。” 乾隆《长乐县志·卷10·祥异》载:福建省长乐县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十月“命沿海居民迁内地,北从雁山抵金峰,南至大屿转壶井,直至三溪为界,络绎设八寨。”次年,“复命八寨居民内迁,北至鹤岭,南至六都井门为界。” (一)近期惠安县螺城镇王孙村发现一块刻有“奉旨边界”的石碑。石碑的质地为花岗岩,外观粗糙,长约240厘米、宽46厘米、厚23厘米。这块界碑原被用作桥板,后被置于村里的灵惠庙前。 王孙村原隶属涉海的辋川镇。《惠安县志》:“顺治十八年迁界,沿界设造垒寨、墩台。自洛阳到枫亭交界止,寨八、墩台十四。”其中,在王孙铺设走马埭桥寨,王孙走马埭一带即在界中,“奉旨边界”石碑当为迁界时所立。 (二)在晋江市永和镇古厝村前一巨石的东南面,有“奉旨迁界”崖刻,2013年2月列为晋江市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该崖刻坐西北向东南,其上竖刻2行4字,左侧为“奉”字,右侧为“旨迁界”,楷书,风化较严重,字迹依稀可辨。 (三)2004年11月,厦门翔安马巷镇沈井村祖庙中发现1块上刻“奉旨边界”4字的长方形石碑,长38厘米、宽28厘米、厚13厘米的,外观没有任何雕饰。专家认为,这块石碑是迄今为止厦门发现的唯一一件能够印证清·顺治年间“迁界”的实物。 (四)2008年3月,漳州市云霄县大埔村村道旁边发现1块上刻“奉旨迁界”4字的长方形石碑,长约120厘米、宽30厘米、厚15厘米,外观没有任何雕饰。专家考证认为,这块石碑是迄今为止云霄发现的唯一一件能够印证清·顺治年间云霄“迁界”的实物。 迁界的惨况 清廷自翊迁界是“为保全民生” 清政府总是把迁海说成是一项关心民瘼的德政。 开始迁海时,清廷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闰七月上谕中说:“前因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濒海地方,逼近贼巢,海逆不时侵犯,以致生民不获宁宇,故尽令迁移内地,实为保全民生。”(《清圣祖实录·卷4》) 康熙廿三年(1683年)全面展界,经办大臣在刊示晓谕百姓时又说:“先因海寇陆梁,游◇出没,不时抄掠尔等。皇上为尔等身家计,权移内地以避贼锋”(《粤闽巡视纪略》)。 这完全是一派谎言。 《金门志·卷12·兵事·历代兵事》收录时人卢若腾《虏迁沿海居民诗》,描述“迁界”惨况说: “天寒日又西,男妇相扶携。去去将安适?掩面道旁啼。 兵驱地夷 迁海自始至终都是以极其野蛮的方式摧残沿海居民的一场骇人听闻的暴行。清政府画地为牢确定所谓的“边界”以后,就以极其蛮横的手段驱赶界外的居民进入内地。迁徙的时间规定得非常短促,一般是3天,过期派官兵驱赶。为了断绝迁民后顾之心,界外的房屋全部焚毁一空。 顺治十八年(1661年)春,石狮永宁卫城被拆毁,沿海一带夷为废墟。五月,郑成功招沿海一带不愿内迁的民众数十万人,许多石狮人迁居台湾,从事农垦、商贸。 顺治十八年(1661年)迁界,惠安县崇武、峰尾、黄崎、獭窟、小岞等城被弃于界外,沿海30里尽为废墟,居民入内地垦荒,图甲十减六、七,百姓流离失所。清《崇武所城志·城池》云:“顺治十八年辛丑九月间,即康熙嗣位之初,旨下南浙闽粤沿海地方迁弃,城堆屋毁尽化为废墟。” 道光七年《香山县志·卷八·事略》记:“官折界期三日,贫无依者不能遽如令。五月,夷其地。” 下面是当时人留下的一些记载: 清·施琅《靖海纪事》中陈迁鹤《叙》曰:“以予所见言之,方海患昌被(猖披)时,当事议主坐困,迁濒海数千里内居民入内地,以绝其交通之路。朝命甫下,奉者过于严峻,勒期仅三日,远者未及知,近者知而未信。逾二日,逐骑即至,一时跄踉,富人尽弃其赀,贫人夫荷釜,妻襁儿,携斗米,挟束稿,望门依栖。起江浙,抵闽粤,数千里沃壤捐作蓬蒿,土著尽流移。”(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施琅、陈迁鹤》) 高兆《长乐福清复界图记》(《闽颂汇编·记》)载:“檄下民尽徙。稍后,军骑驰射,火箭焚其庐室,民皇皇鸟兽散,火累月不熄。而水军之战舰数千艘亦同时焚,曰:‘无资寇用。’” 道光《香山县志·卷8·事略》载:“初,(广东香山县)黄梁都民奉迁时,民多恋土。都地山深谷邃,藏匿者众。平藩(平南王尚可喜)左翼总兵班际盛计诱之曰点阅,报大府即许复业。愚民信其然。际盛乃勒兵长连埔,按名令民自前营入,后营出。入即杀,无一人幸脱者。复界后,枯骨遍地,土民丛葬一阜,树碣曰木龙岁冢。木龙者,甲辰隐语也。” 海外散人《榕城纪闻》载:“令下即日,挈妻负子载道路,处其居室,放火焚烧,片石不留。民死过半,枕藉道涂。即一二能至内地者,俱无儋石之粮,饿殍已在目前。……火焚二个月,惨不可言。兴(兴化)、泉(泉州)、漳(漳州)三府尤甚。” 余◇《莆变纪事》载:“当播迁之后,大起民夫,以将官统之出界,毁屋撤墙,民有压死者。至是一望荒芜矣。又下砍树之令,致多年轮囷豫章、数千株成林果树、无数合抱松柏荡然以尽。……三月间,令巡界兵割青,使寸草不留于地上。” 钮琇《觚剩·卷7·徙民》:“先画一界,而以绳直之。其间有一宅而半弃者,有一室而中断者。浚以深沟,别为内外。稍逾跬步,死即随之。” 余□《芦中全集·纪1·界庙记》:“昔者清野令下,迁边民于内地。民之载子女、辇家具入者如归于虚,其不能举者则委而弃之。于是,废丹青,毁神像,凡里社颂祷之神,春秋报赛之祀,皆撤而不举。甚者游食无赖之民刮碧折木瓦以裒衣食。鬼怨神恫,山愁谷怒。” 敢出界者杀无赦 居民被驱赶入界以后,有敢出界者杀无赦。 先看福建省的情况: 清·乾隆《福宁府志·卷43·祥异》载:在福宁州,“州地以大路为界,南路以州前岭为界,松山、后港、赤岸、石坝近城亦在界外。道旁木栅,牛马不许出入。每处悬一牌,曰‘敢出界者斩!’越界数步,即行枭首。” 陈鸿、陈邦贤《清初莆变小乘》载:在莆田县,“着附海居民搬入离城二十里内居住,二十里外筑土墙为界,寸板不许下海,界外不许闲行,出界以违旨立杀。武兵不时巡界。间有越界,一遇巡兵,登时斩首。”陈鸿、陈邦贤《熙朝莆靖小纪》还载:这个县的黄石千总张安,“每出界巡哨只带刀,逢人必杀。……截界十余年,杀人以千计。” 洪若皋《遵谕陈言疏》(《南沙文集·卷3》)载:“闽以边路为界,路下近海者为界外,路上近山者为界内。当日迁移时,凡路下之民居尽毁,而路上不毁。既迁之后,凡路上之民越出路下即为越禁。……孰不知以路为界,民之住于路上而近路边者,檐溜之前即为界外。夫细民势不能不畜鸡豚,鸡豚势不能识界禁,一旦越出路下,人或从而追之,塘兵远了,即加以越界之罪。况道路不无歧口旁径之分,行旅之人未谙路径,跬步失足,防兵群系累之,以越界论,致于有司,即或得辨释放,而行橐衣资巳罄掠矣。” 再看广东省的情况。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载:“东起大虎门,西迄防城,地方三千余里,以为大界。民有阑出咫尺者执而诛戮。而民之以误出墙外死者又不知几何万矣。自有粤东以来,生灵之祸莫惨于此。” 王沄《漫游纪略·粤游》亦载:“向所谓界者,掘地为沟,广不盈丈,插竹引绳以表之,或遇山则绕山址为沟,曰此界外山也。亦有去城不里许为界者。民间畏同陷阱,侧足不前。而愚懵无知,往往误入其中。是时所司尚有以出界坐辟爰书请者,皆贫嫠村竖往拾蚌蛤之属,为吏所掩获者。” 深沟土墙作界 各省所设立的界限也不一致。 浙江台州人洪若皋《南沙文集·卷3·奏疏》说,浙江“当迁遣时,即将拆毁民房木料,照界造作木城,高三丈余,至海口要路复加一层二层,缜密如城隍。防兵于木城内或三里,或五里搭盖茅厂看守。” 福建和广东的情况差不多。陈鸿、陈邦贤《清初莆变小乘》载,开初以插旗、木栅、篱笆为界。后来就越来越严格,或是“浚以深沟”,或是“筑土墙为界”;再后来干脆征发民夫大兴土木,把土墙改筑为界墙,并且沿界建立寨、墩,派设官兵扼守。 “(康熙七年,1668年)正月奉文,着南北洋百姓砌筑界墙,从江口至枫亭。墙阔四尺,高六尺,每户计筑二丈一尺。界口起了望楼一座,遇海另筑界堤。” 堡塞设兵戍守 关于沿边设兵戍守的堡塞,福建称之为寨、墩,广东称之为台、墩。 清·嘉庆《惠安县志·卷7·寨台》云:“顺治十八年迁界,沿界设造垒寨、墩台。自洛阳到枫亭交界止,寨八、墩台十四。石浔寨、曾墓寨、埔塘寨、宣妙寨、走马埭桥寨(王孙铺)、大埔寨、涂岭寨、九峰寨。……康熙八年,广界。复于厄要处所,更设寨台。近内地者移置界边,界边者廓而固之。寨四、墩台十三。” 《莆变纪事》描述的大致情况是:“界畛既截,虑出入者之无禁也,于是就沿边扼塞建寨四,墩十数,置兵守之。城外乡民按户征银,照丁往役。……一寨之成,费至三四千金,一墩半之。拷掠鞭捶,死于奔命者不知凡几矣。”“寨周阔百六十丈,墩周阔十丈不等。” 王来任遗疏中也说:“地迁矣,又在在设重兵以守其界内。立界之所筑墩台、树椿栅,每年每月又用人工土木修整,动用之资不费公家丝粟,皆出之民力。未迁之民日苦派办,流离之民各无栖址,死丧频闻,欲生民不困苦其可得乎?”(光绪《新宁县志·卷14·事纪略·下》) 康熙十八年(1679年) 正月,清廷在福建沿海重行“迁界”,赶逐百姓重入内地,于沿海20~30里靠近水边险要地方添设炮台、筑造小寨,防范郑经部队。 杜臻《粤闽巡视纪略》载:“五里一墩,十里一台,墩置五兵,台置六兵,禁民外出。” 《广东新语·卷2》也说:“毁屋庐以作长城,掘坟茔而为深堑,五里一墩,十里一台。” 迁界对国计民生造成的严重后果 沿海迁界政策的推行,不仅使大批滨海居民在违旨“透越”的罪名下惨死于清政府屠刀之下,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是个严重的阻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界外弃为灌莽 我国是世界上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人民群众世世代代为开发濒海地区进行了艰辛的劳动。这里有良田沃土,有可资富国的渔业和盐业,有同海外贸易交往的口岸。“迁海”一声令下,濒海地区遭到清政府官兵的尽情破坏和蹂躏,转瞬之间化成了一片废墟。 康熙八年(1669年)一度展界之后,王沄《漫游纪略·卷3》记述看到界外的情况是: “以予所睹,界外所弃,若县若卫所,城郭故址,断垣遗础,髑髅枯骨,隐现草间。粤俗乡村曰墟,惟存瓦砾;盐场曰漏,化为沮洳。水绝桥梁,深厉浅揭,行者病之。其山皆丛莽黑菁,豺虎伏焉。田多膏腴,沟塍久废,一望汗莱,良可惜也。” 以荒废的耕地而言,据康熙廿三年奉命巡视粤闽开界事宜的工部尚书杜臻列举的数字,广东一省“广州、惠州、潮州、肇庆、高州、雷州、廉州等七府所属二十七州县、二十卫所沿边迁界并海岛港洲田地共三万一千六百九十二顷”;福建一省“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等四府、福宁一州,所属十九州县,原迁界外田地共二万五千九百四顷零”(杜臻《粤闽巡视纪略》)。两省合计折合亩数为575万9千6百余亩。 据不完全统计,泉州府惠安县、晋江县、南安县共有5098顷良田变成荒地。泉州府沿海一带成为废墟。 又如康熙廿三年《温州府志·卷9·贡赋》载,浙江省温州府属原额田、园、地二万四千六百一十三顷零,经过康熙八年展界部分复业之后实存田地数也只有一万六千四百九十九顷零。其中平阳一县七千七百五十一顷零田地园在顺治十八年迁界时竟全部“弃置”,康熙九年以后部分展界,招民复业,直到康熙二十年编审时各则田地园还只有三千二百六十三顷零。 清·康熙六十一年《台州府志·卷4·屯赋》载,台州府属的临海县,“(顺治)十八年奉文迁界,弃田一十九万九千二百九十三亩”零;宁海县也弃去民田一千一百五十顷六十六亩零,另有民涂田二百一十二顷三十三亩零,也在“顺治十八年全迁”。可见,由于迁海而荒芜的田地数字是非常惊人的。 渔业陷入绝境 厉行片板不许下海的禁令和迁界之后,渔业几乎完全陷入绝境。 康熙五十三年《漳州府志·卷29·艺文》收录“张士楷《望海》”诗,有曰:“万顷沧波舟楫绝,何人更有羡鱼心?” 《闽颂汇编·恩德述略》:“渔者靠采捕为生,前此禁网严密,有于界边拾一蛤一蟹者杀无赦。咫尺之地网阱恢张,渔者卖妻鬻子,究竟无处求食,自身难免,饿死者不知其几。” 海盐生产基本停顿 杜臻《粤闽巡视纪略》载: 广东的盐场原有29个,“(康熙)元年迁界,诸场多在界外。” “闽中盐场有七,在福州者曰海口场、曰牛田场,在泉州者曰惠安场、曰浔美场、曰氵丙州场、曰浯州场,在兴化者曰上里场,初迁多在界外。” 康熙《温州府志·卷13·盐法》载,浙江省温州府属的乐清县长林盐场、瑞安县双穗盐场也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迁海时弃之界外。 康熙《台州府志·卷4·盐课》还载,台州府属“渔盐之利较他郡为胜,但只临海、黄岩、宁海三县有场”,然而,临海县的杜渎场、黄岩县的黄岩场、宁海县的长亭场这3个主要产盐地都成了“迁海”的牺牲品,直到康熙九年(1670年)局部展界以后才逐渐地恢复起来。 正是由于盐场多在界外,关系民生甚大的食盐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闽颂汇编》载,福建的老百姓往往“淡食”。 《清圣祖实录·卷112》载,广西南宁、太平、思恩3府原来食用广东廉州产盐,郁林州等处食用高州产盐,“路近价贱,有便于民”;“迁海”之后,高、廉二府的“盐田尽迁”,不得不改销价高的梧州引盐。 迁民颠沛流离 受迁海之害最深的自然是被迁的所谓界外居民。 《广东新语·卷2·地语》记述广东的情况是:“先是,人民被迁者以为不久即归,尚不忍舍离骨肉。至是飘零日久,养生无计。于是父子夫妻相弃,痛哭分携。斗粟一儿,百钱一女。豪民大贾致有不损锱铢、不烦粒米而得人全室以归者。其丁壮者去为兵,老弱者展转沟壑。或合家饮毒,或尽帑投河。有司视如蝼蚁,无安插之恩;亲戚视如泥沙,无周全之谊。于是八郡之民死者又以数十万计。” 福建的情况也并不好一些,《清初莆变小乘》记: “海滨迁民,初时带有银米及锱重,变卖尚可支持。日久囊空,既苦糊口无资,又苦栖身无处,流离困迫,……谋生无策,丐食无门,卖身无所。展转待毙,惨不忍言。” 《清圣祖实录·卷7》载,康熙元年(1662年)十一月,也就是福建迁海之后的第1年,礼科给事中胡悉宁上言:“据福建抚臣许世昌疏报,海上新迁之民,死亡者八千五百余人。”“未经册报者又不知凡几.” 光绪十九年《新宁县志·卷14·事纪略·下》收录康熙四年(1665年)李率泰遗疏有曰:“臣先在粤,民尚有资生,近因迁移渐死,十不存八九。” 迁民们既然被视若蝼蚁、泥沙,任人践踏,软弱者成了牺牲品,强悍者则铤而走险。一部分迁民参加了郑氏义师,或在当地揭竿而起,由清朝子民逼成了反清战士。 《闽颂汇编·忧畏轩奏疏·卷4》、《粤闽巡视纪略》均载,康熙十九年(1680年)六月福建总督姚启圣上疏请求复界时,曾说,郑部“投诚之众率皆前日迁徙之民也。” 道光《香山县志·卷8·事略》亦载:“(康熙)七年,迁民结党为乱。” 《清初莆变小乘》还载,有一部分迁民在内地无法谋生又不甘心坐以待毙,就砍人树木,伐人坟墓,掠人妻女,无所不为。甚至“夜间什伍为群,剜壁抉门,善入强出,人不敢撄。……又或百十为群,各执枪刀,强劫乡间富室。”内地居民因之皇皇不安,政府官员也穷于应付。 赋税减少和百姓摊赔 界外土地全部抛荒,自然无法从这些地方征收赋税,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因而减少。《皇朝经世文编·卷84》收录康熙十二年(1673年)福建总督范承谟《条陈闽省利害疏》中写道:“自迁界以来,民田废弃二万余顷,亏减正供约计有二十余万之多,以致赋税日缺,国用不足。” 《闽颂汇编·忧畏轩文告》收录康熙十九年(1680年)福建总督姚启圣《禁止派扰复业》文告中说:“照得边海地方播迁,百姓抛产弃业,流离失所者二十年矣,朝廷正供以徙界缺额者四百余万两。” 根据复界时工部尚书杜臻的报告,福建省由于迁海废弃的田地为二万五千九百余顷,同范承谟所说“民田废弃二万余顷”相合,可知亏减正课二十余万两是福建省一年的数字,缺额四百余万两是福建一省从顺治十八年(1661年)到康熙十九年(1680年)20年间的累计数字。 广东由于“迁界”损失的赋税还要更多些。清·光绪十九年《新宁县志·卷14·事纪略》引康熙七年(1668年)广东巡抚王来任遗疏载,该省“每年抛弃地丁钱粮三十余万两”。 如果考虑到盐课、渔课、商税等方面的减额,再加上浙江、江南、山东各省的数字,清政府在赋税方面的损失肯定是相当大的。 当时,清朝廷因为连年用兵,财政入不敷出。据《清史稿·卷244·王命岳传》,顺治十二年(1655年)工科给事中王命岳在疏中就说过:“今国家所最急者,财也。岁入千八百一十四万有奇,岁出二千二百六十一万有奇,出浮于入者四百四十七万。国用所以不足,皆由养兵。”顺治十八年(1661年)还食言自肥,恢复了明朝剿饷,加赋五百多万两。 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采取了责令界内居民摊赔的办法来弥补部分缺额。 查继佐《鲁春秋》:“其(界外)四十里之岁课,同邑共偿之。至有所偿过于其土著者。……自江南达东粤数千里,盐场在界内者勿论,其界外缺额商赔之。” 叶梦珠《阅世编·卷1·田产2》:“惟以浙、闽、山东等处因迁而缺之课额均摊于苏、松不迁之地,曰摊派,而盐课之额极重矣。” 对外贸易停顿 我国海上对外贸易在明代已经发展到相当水平。《明季北略·卷5·浙江巡抚张延登请申海禁》载,明末崇祯(1628—1644年)年间,由于“通番获利十倍,人舍死趋之”,出现了“穷洋竟同闹市”的兴旺局面。 清初实行“禁海”特别是“迁海”政策以后,不仅私人海上贸易被阻塞,连封建官府直接控制的市舶贸易也一度完全停顿。 杜臻曾奉派巡视广东、福建两省展界事宜。杜臻《粤闽巡视纪略》有云:“是役也,有当行之事四焉”,其中之一是“故事:直隶天津卫、山东登州府、江南云台山、浙江宁波府、福建漳州府、广东澳门各通市舶,行贾外洋,以禁海暂阻,应酌其可行与否”。他在巡视途中经过澳门,又谈到“禁海时番舶暂阻,澳人贫困。康熙二十年贡一狮子,求通商,以济远旅。许之。由是番舶复通”。由澳门进口的货物允许经陆路运到香山,朝廷派官员董其事。可见,在“迁海”政策的直接影响下,从康熙元年(1662年)到廿年(1681年),我国大陆的海上对外贸易中断了20年。 顾炎武《日知录·卷11·银》内注文有载,清初慕天颜(曾在福建任知府,后任江宁巡抚、漕运总督等职)说:“本朝顺治六、七年间(1649—1650年),海禁未设,见市井贸易多以外国银钱,各省流行,所在多有。自一‘禁海’之后,绝迹不见,是塞财源之明验也。” 民众活动领域和地区受到限制 迁海政策加重了我国社会的闭塞性,人民的活动领域和地区都受到限制。 以海南岛为例,清代在这里设琼州府,下辖3州10县。岛的内陆五指山区是黎族同胞居住的地方。杜臻《粤闽巡视纪略》:“州县反环其外,惟定安居中,余皆滨海,势不可迁。”但是,清政府仍然在全岛“边周环立界二千七百里,惟海口所津渡往来如故,自余鱼盐小径俱禁断不行。” 可以想象,在这种禁令下人民的活动范围是多么狭窄,给他们带来的困苦又是多么严重了。 水利变成水害 清政府为防微杜渐,对入海的河流一律发兵把断,河中钉立木桩,防止舟船透越,使水利变成了水害。 如福建省,杜臻《粤闽巡视纪略》:“其入海之水曰潘渡河、曰铜镜河、曰廉村河、曰洋尾河、曰大梅河、曰赤头河、曰云霄河、日开溪河,皆断而守之。” 《清圣祖实录·卷27》载,苏北兴化县白驹场原来建造了闸口4座,按照旱涝情况调节淮扬一带的河水入海。尽管“白驹场离海甚远,并非沿边地方”,清政府也悍然下令填塞,“以致水无所出,淹没田亩。” 迁界并没有达到困死郑氏集团的目的 清廷颁布迁海令,原来的目的,是为了断绝郑成功义师的物资供应,以收不攻自破之效。这样的目的是否达到? 清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自然是声称效果显著。杜臻《粤闽巡视纪略》说,此策既行,“贼势果绌,降者接踵”。再就康熙廿三年(1684年)台湾回归大陆、实现全国统一来看,似乎也证明“迁海”政策不无效果。其实不然。 迫使郑成功决志东征和收容沿海残民 就在清政府雷厉风行地强迫驱赶沿海百姓迁往内地的时候,郑成功亲统大军渡海作战,收复了台湾。 郑成功对清廷的决策“迁海”深为不满,江日升《台湾外纪·卷12》记载了郑成功同部下将领谈及此事时叹息道:“吾欲留此数茎发,累及桑梓人民,且以数千里膏腴鱼盐之地、百万亿众生灵,一旦委而弃之,将以为得计乎?徒殃民而已。吾若不决志东征,苟徇诸将意,株守各岛,岂不笑吾英雄为其束缚?今当驰令各处,收沿海之残民,移我东土,开辟草莱,相助耕种,养精蓄锐,俟有衅隙,整甲而西,恢复迎驾,未为晚也。” 温睿临《南疆逸史·卷54·郑成功传》、连横《台湾通史·卷2·建国纪》也记载了郑成功这段话,但比较简略,文字也有所不同。 自力更生开发台湾 清初·江日升《台湾外纪·卷13》载: 郑成功之子郑经接受忠振伯·洪旭的建议,派遣屯兵入山伐木,修造船舶战舰,“又别遣商船前往各港,多价购船料,载到台湾,兴造洋艘鸟船,装白鹿皮等物,上通日本,制造铜熕、倭刀、盔甲,并铸永历钱;下贩暹罗、交趾、东京各处以富国。从此台湾日盛,田畴市肆,不让内地。” 由于布帛等物来源阻隔,价值昂贵,郑经又从参军陈永华之请,派江胜驻扎厦门,“斩茅为市,禁止掳掠,平价交易。凡沿海内地穷民乘夜窃负货物入界,虽儿童无欺。……其达濠货物聚而流通台湾,因此而物价平,洋贩愈兴。” 《金门志·卷12》也载:康熙“八年,(郑)经将江胜往来两岛(金门、厦门),踞埠头与奸民互市。” 《野史无文·卷12·郑成功海东事·郑成功传》载,郑氏父子“课耕积谷,务生聚,招徕远人。” 《皇朝经世文编·卷84·兵考·谢金銮<蛤仔难纪略>》载,凭借军民的勤奋劳动和优越的自然条件,终于把台湾经营成了宝岛,“田庐辟,亩浍治,树畜饶”,“人居稠密,户口繁息,农工商贾,各遂其生。” 施琅《靖海纪事·卷下·谨题为恭陈台湾弃留之利害仰祈睿事》、《皇朝经世文编·卷84·兵政》均载,到康熙廿三年(1684年)清军收取台湾时,统军大将施琅所见到的情况是:“臣奉旨征讨,亲历其地。备见野沃土膏,物产利溥,耕桑并耦,渔盐滋生,满山皆属茂树,遍处俱植修竹。硫磺、水藤、糖蔗、鹿皮以及一切日用之需,无所不有。向之所少者布帛耳,兹则木棉盛出,经织不乏;且舟帆四达,丝缕踵至,饬禁虽严,终难杜绝。实肥饶之区,险阻之域。” 杜臻《粤闽巡视纪略·附纪澎湖台湾》也说:郑成功入台之后,“规度便近地,给兵屯种,而收赋于诸社以自给,又多种桐树及枲麻为治船之需。” 这就表明,清廷的迁海政策不仅没有达到从经济上困死郑成功义师的目的,相反,迫使他们走自力更生之路,在开发台湾的宏伟事业中作出了巨大贡献。 “迁界”割不断濒海居民同郑氏军事集团的来往 清政府沿着人为的标界挖沟立墙,设兵戍守,固然增加了濒海居民同郑氏军事集团联络的困难,但并没有能够割断他们之间的来往。 清初福建人高兆《长乐福清复界图记》(《闽颂汇编·记》)依据耳闻目睹,记述了下面一段话:“当是时,大吏以界外为大荒,人迹阻绝,寇指日穷饿死。而寇窃笑于岛屿曰:‘是畀我以田园矣,予我以薮泽矣。’于是,群浮游于其间,架阁瓯脱,渐通奸民,为越贩之利,物之竹木,食之五谷,器用之油铁,以及布帛麻枲之属,昼伏宵行,络绎成市。……予尝游清漳,过蒜岭,望江阴废城,烟火迷漫,而缠头之寇(指不剃发的郑成功义师)且观剧其市。惊避之,肆主人曰:‘无伤也,是征米者。’亦异矣。” 清初·江日升《台湾外纪·卷15》记,在距厦门不远的一些地方,清方守边将士为求得安静宁谧,也私下放宽禁令。“虽汛地谨防,而透越不时可通,有佩鞍穿甲追赶者,明是护送;即巡哨屡行,有耀武扬威才出者,明使回避。故台湾货物船料,不乏于用。” 《闽颂汇编·五言古·黄璂诗》收录时人、福建乡绅黄璂的诗,诗中不无讽刺地说: “闽海昔迁徙,流离我黔首。高栋灰咸阳,寒烟昏白昼。 沿海居民不顾禁令,冒着生命危险给郑氏义师提供粮食,在清政府官方文书中也有反映。《闽颂汇编·姚启圣<忧畏轩文集·文告>》收录康熙十七年(1678年)福建总督姚启圣1篇文告,有曰:“近闻界内不法居民每每鸠输米谷于贼,公然赍为盗粮……其中必有为首之人,代贼科敛。” 时禁时弛 “迁界”(迁海,海禁)政策,是为了应对郑氏集团“反清复明”举动而来的,给沿海居民造成极大灾难,也给清政府自身带来了重重困难,不时有高官大吏提出异议。因此,随着清、郑各阶段争斗形势的变化,清政府对“海禁”时禁时弛、几禁几弛。 康熙八年“展界” 康熙七年广东巡抚王来任遗疏 清·康熙七年戊申(南明·永历廿二年,1668年),广东巡抚王来任巡视边海,见“界外”流民颠沛,欲会疏开复无果。迨病危,始上遗疏。 清初·江日升《台湾外记·卷14》: “(康熙七年戊申,附称永历二十二年)广东巡抚王来任巡视边海,见流民颠沛,屡欲会疏开复,苦无同心。迨病危,叹曰:‘此表未尽,不但负吾民,且深负吾君!’ 遂书遗疏曰: ‘题为微臣受恩深重,捐躯莫报,谨将临危披沥一得之愚,仰祈睿鉴,臣死瞑目事。 伏念臣蒙世祖章皇帝豢养之恩,由通政司参议升补参政,升补西城监察御史。奉差巡视陕西茶马,升大理寺少卿,升顺天府府尹。康熙元年(1662年)二月内,蒙皇上升臣勋襄抚治。适值会剿西山房县郝尧奇等贼,奉旨,敕臣雇夫肩运粮草。 尔时房竹一带久为贼踞,路径不通,民夫裹足不前。臣躬自开辟山径,疏通河路,直抵上龛,再至砮石、安塘传递,始得转输接济。又兼图、穆两将军统领满、汉大兵驻发进剿,夜以继日,不遑安处。遇岩涧险峻之地,卒多步行。筹虑劳瘵,实伤心脾。 及事竣凯旋,臣亦奉命裁缺,回京候补,即患病卧治数月,复蒙皇上补臣粤东,力疾赴任。自康熙四年(1665年)八月十三日,受事两年,钱粮盐课等项,俱幸全完。地方民生利病,虽不能尽除;然臣曾陈六大害,请旨永禁。其有不便于民者,臣不惮殚厥心力,整剔而安全之。而民困若犹未苏者,皆短于才耳;而心则不敢自安也! 臣自九月旧病复作,因当大计与京察而并举,不敢入告。由是而病入膏盲,至此已追悔莫及矣。 臣上有六旬之老母、下有黄口无知之诸孤,均不足念。惟臣自勋抚以至今日,虚縻大官之俸约四年有余,受恩未报,死不暝目! 臣在粤两载,地方之情形,臣颇深悉。皇上孜孜求治,臣有真知灼见,至死不言,不几仍负罪于地下乎?谨披沥为皇上陈之: 一、粤东之兵各宜速裁也。 省会平藩甲兵与四翼总兵官,有城守都司兵丁,顺德有水师提督兵,又有水师左右二路,与高、雷、潮、廉、饶、琼等各镇兵;潮州又有续顺公兵,此外各州县又有城守兵丁:是无地非兵。每年计费粮饷二百四十五万,本省起存地丁盐课杂税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尚需外省协济一百余万。是朝廷实有此疆土,不能有其赋税,而且用他省之银以养兵。且养兵不在沿海边界,而尽在腹里之地,兵多更无益也。 臣谓国用耗蚀全在兵,而民生困苦亦扰于兵。省会之兵既有平藩雄师坐镇,已得居重驭轻之势。其馀九府,不过声势犄角,酌其要害,量设防守。如遇小盗窃发,城守一旅便可消弭。若山海巨盗,有平藩之师可以随时进剿:是兵不贵多也。廷议不肯减兵,不悉地方情形。恐议裁兵,一旦有事,首尾不应,不肩其过。今粤东山海之伏莽已靖,所有者,不过朝聚暮散鸡鸣狗盗之徒耳,兵实贵减也。 一、粤东边界急宜展也。 粤负山面海,疆土原不甚广。今概于边海之地,再迁流离数十万之民,每年抛弃地丁钱粮三十余万两。地迁矣,又在在设重兵以守其界之地;立界之所,筑墩台、树桩栅,每年每月又用人夫、土木修整。动用不赀,不费公家丝毫,皆出之民力。未迁之民,日苦于派答。流离之民,各无栖止,死丧频闻。欲民不困苦,其可得乎? 臣谓将原迁之界,急弛其禁,招徕迁民,复业耕种与煎晒盐斤。将外港、内河撤去桩栅,听民采捕。将腹内之兵尽撤,驻防沿海州县,以防外患。于国用不无可补,而祖宗之地又不轻弃,更于民大有裨益也。如谓所迁弃之地兵虽少而御侮之患甚大,臣思设兵原以捍卫封疆而资战守,今避寇侵掠,虑百姓而资盗粮,不见安攘之策;乃缩地迁民,弃门户而守堂奥,臣未之前闻也。臣抚粤二年有余,亦未闻海寇侵掠之事。所有者仍是内地被迁之民相聚为盗。今若展其疆界,即他盗亦卖刀买犊耳。舍此不讲,徒聚议以求民瘼,皆泛言也! 一、香山之横石矶口子宜撤也。 当年迁立边界之时,以香山不可弃,议设官兵防守此土。香山外原有澳彝,以其言语难晓,不可耕种,内地既无聚剳之地,况驻香山数百年,迁之更难,昨已奉命免迁矣。是县与澳,皆为内地矣。所宜防者,防其通外海耳。当时奉行者,乃于横石矶立一口子。食粮米计口而援,每几日放一关。其一切用物,皆藉奉禁稽查,留难勒扰不许出。县与澳共口数万,断绝往来生业,坐食致困,愁苦难言。若论其地未迁,则为界内之人,其横石口子似宜免设,使其人得贸易于内,以通有无。惟于澳内设兵,防其通海接济,庶民彝可以长活。若仍立口子,即有粮米出粜,彼地之人即绝生业,何处有银买米? 臣谓不过数年,则其人皆枯槅矣。 以上三事,皆功令所甚严,诸臣之所忌讳。臣属纩之谋,毫无所私,总以身在地方,目击情形,为此仰体皇上子惠元元至意,以尽公忠一念之诚,不得不沥血上言。臣虽生不能报国,死亦可以无憾矣。 伏乞皇上敕部议施行!’” 同时,河南道监察御史李之芳亦上“勿迁移”疏。 两广总督周有德疏报 康熙帝阅王来任遗疏暨李之芳谏“勿迁移”疏,知边疆迁斥流亡之惨,随差都统特等巡视会勘。两广总督周有德同都统特等巡视勘察后,随具疏上报,请“迁民”早还故土开垦。 清初·江日升《台湾外记·卷14》: “(康熙七年戊申,附称永历二十二年)是时四海无事,天子厌兵。阅王来任遗疏暨李之芳谏‘勿迁移’疏,上恻然,深知边疆迁斥流亡之惨,随差都统特等巡视会勘。 两广总督周有德同特等睹边民执香跪接道路,喜皇仁之踊跃,见栖止失所,悯流离之颠沛,即去溪河桩栅,便民采捕资生。其近界外之民,准出开垦。 随具疏曰: ‘题为展界设防,既奉特旨,迁民望恩甚切,亟恳复业,早濡皇仁事。 窃惟粤东沿海地方,设立边界,将界外之民迁之界内。今蒙特遣都统特等前来会勘海边,安设兵将,防守封疆。粤民闻之,远近悦服。 臣等自潮城抵惠、嘉,所过都邑,黄童白叟无不焚香顶祝。迁民千百成群,欢呼载道,拥臣等马首号诉云:「自立界以来,尽失旧业,乞食无路。今闻皇恩开界安民。小民可望复业,有如苏生。但恳早开一日,早救一日之命!」立随泣下,处处皆然。 臣喜见其欢呼之情,又不忍见其愁苦之状,随加意抚慰,宣布朝廷德意;莫不踊跃。 伏乞皇上怜悯迁民望恩之切,敕下臣等勘过地方安设兵将后,一面即同该管府县,查照迁民旧籍,给与前业,亲行安插;不许豪强隐占欺凌,亦不许无赖匪类影射混冒。及今急为料理,明春庶可耕种。迁民早还故土,即救旦夕之危,地方早得安静,钱粮亦得起科。臣仍申饬郡县,严行保甲,时加稽察。其有官兵设防于外,亦不患有奸人交通接济之弊。至于无主荒田,列册汇报,酌议屯兵,统候臣等会勘事竣另疏外,仰体皇上爱民之心,从地方起见,特先吁陈,伏乞睿鉴,采择施行。’ 圣祖仁皇帝随允周有德之请,并裁二路水师暨饶镇等兵制。” 康熙八年二月奉旨展界 清·康熙八年己酉(南明·永历廿三年,1669年),各省奉旨展界。 清初·江日升《台湾外记·卷15》:“康熙八年己酉(附称永历二十三年)二月,奉旨展界,民赖复业。各省督、抚虽依例题请开复,然台堡之禁未若粤地之便。王来任、周有德,粤之边民感颂建祠,春秋祭祀。” 康熙十二年福建总督范承谟疏请宽禁 清·康熙十二年癸丑(南明·永历廿七年,1673年),浙江巡抚范承谟擢福建总督,抵任后,见闽地虽曰“开界”(展界),但严禁依然,百姓无依,遂疏请宽禁。 清初·江日升《台湾外记·卷15》: “(康熙十二年癸丑,附称永历二十七年)浙江巡抚范承谟升福建总督。抵任后,见闽地百姓无依,虽曰‘开界’,而堡台限守,严禁依然。遂上疏曰: ‘窃惟古今之时势,有常必有变;人臣之谋国,有经必有权。兹当滇南告警,变起仓卒。一切关系疆场之事,有斟酌权宜、可济时变者,则不得概执守经之说,以疏于事先而忽于未然也。 臣就闽省目前情形,为我皇上陈之: 闽人活计,非耕则渔。一自「迁界」以来,民田废业二万馀顷,亏减正供约计有二十馀万之多。以致赋税日缺,国用不足。而沿海之庐舍畎亩,化为迁外;老弱妇子,辗转沟壑;逃亡四方者,不计其数。所余孑遗,无业可安,无生可求,颠沛流离,至此已极!迩来人心遑遑,米价日贵。若不安插,倘饥寒逼而盗心生,有难保其常为良民者矣。 我皇上停止海界之禁,正万民苏生之会;而闽地仍生以台寨为界,虽云「展界」垦田,其实不及十分之一。且台寨离海尚远,与其弃为盗薮,何如复为民业?如虑接济透越,而此等迁民,从前飘流忍死,尚不肯为非;今若予以恒产,断无舍活计而自取死亡之理。即钉麻油铁、丝绸布帛,皆奸商、巨贾、势豪、土棍有力者之所办;穷民亦无此资本,何由而济?如虑逼近舟宗(“舟宗”合一字)侵掠;夫海贼可以登岸之处不过数所,余皆海潮涌入之小港,时涌时退,不能停泊。若设防兵,守御要害,则寇亦无隙可乘。设立水师,原为控扼岩疆;未有弃门户而反守堂奥之理。目今多事之时,海逆不无窥伺。 伏乞皇上允臣相度形势,应仍旧者,照旧防备;应更换者,奏请更移。务使将领不得偷安,自无以粮赍寇之忧、无透越接济之弊。兵既卫民,民不失所,此捍外安内之要著也。 从来富国强兵,莫有过于渔盐之利。闽自禁海以来,利孔既塞,是以兵穷民困。目下青黄不接之际,追呼虽频,输将仍缓。兵丁乏授食之需,引领协济。各省处处添兵、在在索饷,安能及期协济乎? 今惟有请照「木筏取鱼」事例,容渔户沿边采捕。每十筏,联一甲,行以稽查、连坐之法。遇开港之时,止许随带乾粮,不许多携米榖等物。令就近将领,率防兵巡哨,督押渔筏,朝往暮归,仍照编甲次序,湾泊内港,聚集一处,以便稽察。其采捕之鱼,十取其一。以充国课。此项钱粮,或接济兵饷、或借给迁民;如有盈余,或存贮备修船只。一举而数善备焉。 事有可行,臣则相继设施;如不可行,决不致贻边疆之患。此兵饷裕而国用自足,荒田垦而流离可辑,催科缓而人心共安矣。’” 康熙十七年十二月清廷再颁“迁界”令 清·康熙十六年(1677年)十月,郑军卷土重来。 康熙十七年(明·永历卅二年)十二月,为防止郑军窜扰大陆,康熙帝再颁“迁界”令,决定在广东“仍照原界严行禁止”通海(《福全等题复尚之信请申海禁事本》,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部编:《康熙统一台湾档案史料选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5个月后,在福建沿海,如顺治十八年(1661年)例重行“迁界”,赶逐百姓内迁10里或20里,于沿海20~30里靠近水边险要地方添设炮台,遍筑界墙小寨,断绝内外交通,对郑军实行全面封锁。 当然,“迁界”使沿海人民流离失所、生活无着的情况,康熙帝并非不了解,但为了对付郑军,他仍下令实行海禁。 《清圣祖实录·卷72 》: “贫苦之民,一旦迁徙,必弃田舍,难以为生,殊可悯恻。” “海寇盘踞厦门诸处,勾连山贼,煽惑地方,皆由闽地濒海居民为之藉也。应如顺治十八年(1661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 明末清初·夏琳《闽海纪要·戊午,康熙十七年(明·永历卅二年)》: “十二月,再‘迁界’。 甲寅(康熙十三年,1674年)之变,闽省居民迁入内地者,悉还故土。丙辰(康熙十五年,1676年)冬,八闽归顺,复令迁界;康亲王奏言迁界累民,罢之。 至是,督抚请迁,报可;会破海澄、围泉州,事暂停。 及泉州围解,遂行‘迁界’之令。上自福州、福宁,下至诏安,沿海筑寨、置兵守之;仍筑界墙以截内外,滨海数千里无复人烟。” (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郑经·清•康熙十七年刘国轩奔漳·十二月清廷再颁“迁界”令》) 清初·江日升《台湾外记·卷22》: “启圣以招抚不就,查甲辰(康熙三年,1664年)前例:迁徙人民于内地,仍筑‘界墙’守望,与亲王、吴兴祚合疏题请。 十二月,奉旨依议。惟广东平南亲王尚之信力争‘不必迁移’,因而粤东无恙。 康熙十八年己未(附称永历三十三年)正月,福建上自福宁、下至诏安,赶逐百姓,重入内地。或十里,或二十里,凡近水险要,添设炮台,星碁罗布,稽查防范。”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5·海防•清》(同治补刊本):“康熙十八年(1679年),命沿海二、三十里量地险要,各筑小寨防守,限以界墙。时耿逆之乱,迁民悉复故土。及康亲王平定闽疆,疏称‘迁界累民,听其自便’。至是,督、抚上请,遂再迁焉。” 《清史稿·列传11·郑成功·郑锦》:“(清·康熙十七年,1678年)上令复徙滨海民如顺治十八年(1661年)例,迁界守边。” 康熙廿三年九月解除“海禁” 清·康熙廿二年(1683年)八月,郑克塽降清。 康熙廿三年(1684年),台湾归入版图,实现国家统一。九月,康熙皇帝下旨解除“海禁”,开放出海贸易,允许“百姓制造装裁五百担以下船只,出海贸易、捕鱼”,并为此设立征收贸易关税和管理海外贸易事务的闽、粤、江、浙4个海关。 从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清廷为切断郑军与内地的联系和物资供应,清廷中止出海贸易政策,厉行“海禁”,发展到顺治十八年辛丑(1661年)的“迁界”(辛丑播迁),至此结束。但各种武器“概行禁止携带”,对出海的必须粮食加以限制。 “迁海”政策给沿海居民造成了极大的灾难,给清政府自身带来了重重困难,对郑氏集团并没有起到多大的威胁作用。康熙廿三年(1684年)台湾回归大陆是当时的大势所趋,无论在直接意义上还是在间接意义上都不是“迁海”政策的结果。如果清廷抱住“迁海”政策不放的话,台湾问题不仅不能解决,分离的局面还将继续拖延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朝大臣中主张进取台湾的人,如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福建总督姚启圣,都是“迁海”政策的反对者。清朝统治者对于自己的文治武功历来是不厌其繁地张扬备至,惟独对于沿海迁界这个涉及东南各省,持续时间长达20年的重大政策却很少记叙,连清实录当中也只是寥寥数语,一笔带过。这种现象多少可以说明清廷事后终于明白自己的失策。 “海禁”解除后出海政策调整 复界之后,“禁海”政策仍然延续了下来,至多不过是在一段时间里放宽一点出海的限制。这种作茧自缚式的闭关政策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社会的发展。 康熙四十二年准各处商船出洋 但一直到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始准各处商船出洋,但来往商船必须在限定的汛口挂号。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5·海防》(同治补刊本):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覆准: 各处商船出东洋者,必由定海镇所辖要汛挂号; 往噶喇吧、吕宋等处船出洋,必由澎湖、南澳所辖之要汛挂号; 其或由浙入闽、由闽入浙者,则必经定海、黄岩、温州、闽安、海坛、厦门、澎湖、南澳各协镇所辖要汛挂号。” 康熙五十一年福建沿海禁大型渔船下海 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清廷下令福建沿海地区禁用500石双桅捕鱼船,不准渔民越省行走。违反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同年,清廷宣布严拿偷渡台湾之人。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5·海防》(同治补刊本):“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覆准:福建水师提标五营、澎湖水师二营、台湾水师三营派拨兵船,各书本营旗帜,每月会哨一次,彼此交旗。” 康熙五十六年“南洋之禁” 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 ,清廷鉴于“海外有吕宋、噶喇巴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清圣祖实录·卷270》),康熙决定采取“南洋之禁”政策,规定:“凡商船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喇巴等处,不许商船前往贸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令福建、广东沿海一号水师各营巡查,违禁者严拿治罪”(《清圣祖实录·卷271》)。泉州海商受到严重打击,沿海走私贸易随之增多。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5·海防》(同治补刊本):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覆准:海坛、金门二镇各分疆界,为为北总巡。每岁提标拨船十只,将六只归与巡哨南洋总兵官调度、四只归与巡哨北洋总兵官调度。其台澎二协副将、金门、海坛总兵官,均与二月初一日起、至九月底止期满撤回。 又是年覆准:台湾米粮,应著落台湾镇、道将内地一体严加查禁,不许私运出洋偷买。至漳、泉、厦门地方米少价贵,该督、抚即酌定应需米谷数目,行文台湾镇、道量拨米谷,验给照文,护送兵船逐汛严加押送;令地方官亲看发卖,并将原照申送督、抚销案。” 康熙五十八年严格管制出入台湾的船只和人员 清·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严格盘查出入台湾之船,以及往台之人必须执官府颁发的执照。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5·海防》(同治补刊本): “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覆准:凡往台湾之船,必令到厦门出入盘查,一体护送,由澎而台。从台而归者,亦令一体护送,由澎到厦,出入盘查,方许放行。 又往台之人,必由地方官给照;单身游民无照偷渡者,严行禁止。如有违犯,分别兵民治罪。不许地方官滥给照票。如有哨船偷带者,将该管专辖各官分别议处。” 康熙六十年~乾隆五十七年屡有微调 清·康熙六十年(1721年)~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根据实际情况,“海禁”政策屡有微调。 康熙六十年(1721年),清廷禁商人贩米出海,从浙江籴米3万石,海运贮厦门及漳、泉诸府。 雍正四年(1726年) 五月,清廷拨江西米15万石运闽备赈;七月,又议准从台湾运米10万石存贮边海地方,以解福、兴、泉、漳四府人多地少缺粮之需。 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从闽浙总督高其倬之请,废除关于南洋贸易的禁令,福建福、兴、漳、泉、汀五府开禁放洋。但禁止留居外洋之人回籍。 雍正十年(1732年) 清廷采纳重臣鄂尔泰建议,准大陆居民携眷入台。
乾隆五年(1740年),清廷重申严禁移居台湾的大陆居民携眷入台。 乾隆七年(1742年),泉州沿海居民从晋江安海、东石等处下海偷渡台湾日炽。清廷为严禁偷渡,在各出海口严厉清查,加强防范。 乾隆十一年(1746年),清廷准许移居台湾的大陆居民携眷入台,为清廷严禁偷渡政策实行以来的第2次弛禁。 乾隆十二年(1747年)正月,清廷准许福建居民开垦沿海诸岛。至七月,因绅士包揽把持,又恐“各岛一开,未必不驰海禁”,又命禁开。 乾隆十三年(1748年),清廷再次严禁大陆居民渡台。 乾隆十八年(1753年),在地方官员巨大压力下,清廷才规定:“凡出洋贸易之人,无论年份远近,概准回籍”(《清高宗实录·卷472》)。“南洋之禁”解除后,又规定,海商出洋贸易,应在每年四月间申报;回港船只,应在九月间申报。 乾隆廿年(1755年),清廷下令关闭泉州、宁波、松江等对外通商口岸,规定“夷船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贸易”。 乾隆廿年(1757年),泉州设海关,址在顺济桥旁的晋江江边,有“海关渡头”。以后并在南门外法石、蚶江、永宁、深沪、石井、崇武、东石、安海等处分设税口。其目的,重点在于专卖榷政税收。乾隆《泉州府志》云:“海舶货物之聚,量取以供公家经费。崇本抑末,柔远惠商……”至今留下4块碑刻史迹。 乾隆廿五年(1760年),清廷又准许台湾居民搬携家眷入台。 乾隆卅四年(1769年)十月,清廷再次严禁福建、广东居民赴台。从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开始,清廷几禁几弛,但都阻挡不住大陆居民移居台湾的浪潮。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 ,开放晋江蚶江港与台湾鹿港对渡贸易。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与海商势力关系密切的地方权贵的利益考虑,申办了通津官署,加以官方化控制。设海防通判驻蚶江,“挂验巡防,督催台运及近辖词讼”。欲渡台者,由通判衙门给照,禁止偷渡。同年,惠安獭窟、下垵、崇武船只开始通台贸易。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 ,开放台湾八里岔(淡水河口),与晋江蚶江及福州五虎门对口通航。 道光廿~廿二年“鸦片战争”后“海禁”彻底解除 一直到道光廿~廿二年(1840~1842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西方殖民主义者用枪炮打开中国大门,清廷被迫割地、赔款、商定关税,“海禁”政策才彻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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