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大猷
仲嘉,号适斋,谥庄靖
南宋·浙江慈溪县石台乡汪家水磨人(今大隐镇汪家水磨石)人

  身世。
  以父荫补官将仕郎,以右迪功郎授衢州江山县尉。
  绍兴
十五年进士,授金华县丞
  建德县丞,昆山知县。
  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所干办公事,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
  淮东宣谕司干办公事,参议官。
  大宗丞,兼吏部郎官、户部右曹。
  除礼部员外郎,兼吏部侍郎右选;除吏部郎官,主管尚书左选。
  兼太子左谕德、太子侍讲。
  省试参详官,秘书少监。
  兼权刑部侍郎,兼崇政殿说书,兼权给事中

    ——金国接送伴使。
    ——兼权刑部侍郎,兼崇政殿说书,兼权给事中。
    ——奏对明白。
    ——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

  参详官,权刑部侍郎兼侍讲
    ——权刑部侍郎兼侍讲。
    ——兼重修敕令详定官。
    ——案例。
    ——关于“六项法”。
     ——其他。

  权吏部侍郎,兼权尚书。
  
敷文阁待制提举太平兴国宫。
  以敷文阁待制知泉州

    ——知泉州。
    ——遣将留屯 澎湖以扼毗舍邪人。
    ——保护番商。
    ——明察善处。
    ——坚持对不法番商适用中国法律。
    ——严禁铜器下海。
    ——增价籴民以供南外宗正司。
    ——进敷文阁直学士留知泉州 。

  知隆兴府兼江南西路安抚使
    ——任职。
    ——辩案。
    ——讨永新禾山洞寇不利 。

  晚年,卒。

  汪大猷(1120—1200年),字仲嘉,号适斋,谥庄靖,南宋·浙江慈溪县石台乡汪家水磨人(今大隐镇汪家水磨石人,晚居庆元府鄞县武康乡沿江里月湖竹州东岸(今属浙江宁波);北宋·政和年间进士汪思温之子。

  南宋·楼钥为撰《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载钦定四库全书楼钥《攻媿集·卷88·行状》)。《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有传。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9·名宦1·宋•知州事·汪大猷》据“旧志”为作传;清·道光《晋江县志·卷34·政绩志文秩1·宋·知州事·汪大猷》有传,文同。

身世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曾祖元吉,不仕;妣何氏

  祖,皇明州助教,累赠正奉大夫;妣陈氏,累赠太硕人。

  父思温,皇左朝议大夫直显谟阁致仕,累赠少师;妣王氏,封恭人,累赠越国夫人。

  本贯庆元府鄞县武康乡沿江里。”

  “公之曾祖处约而有士君子之行,受知范文正公、王荆公奉为乡先生,文行淳备。

  沾丐后学少师,绍兴初为太府少卿、两浙漕使,风谊尤高,缙绅推重。生四子,公其仲也。 ”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汪大猷 ,字仲嘉,庆元府鄞县人。”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9·名宦1·宋·知州事·汪大猷》:汪大猷,字仲嘉,鄞县人。”

以父荫补官将仕郎,以右迪功郎授衢州江山县尉

  绍兴七年(1137年),以父汪思温(累赠少师)荫补将仕郎,调右迪功郎,授衢州江山县尉。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生而岐嶷,骨相颖异。四岁诵孝经,能对客问。学中所讲《论语》、《孟子》,輙述奥义以示同舍,一日千里,侪辈皆畏之。

  绍兴七年以少师遇宗祀,补将仕郎,调右迪功郎、衢州江山县尉。

  公渐渍义方,晓畅吏道,若老于州县者;所部百人,黙识姓名及干力之优劣,辄得其用。

  分乡警捕。境内肃然。钩考滞讼,□之以理。

  岁在甲子,洪水稽天,发廪为粥以食避水者,又取盐商大舟救之,存活为多。”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绍兴七年以父恩补官,授衢州江山县尉,晓畅吏事。”

绍兴十五年进士,授金华县丞

  绍兴十五年(1145年),汪大猷登进士第,升左从事郎,授浙江婺州金华县丞。时户部侍郎李椿年行经界法,实施按亩征税,檄汪大猷为龙游县复实官。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时方申兼经之制,以尝试南宫。公余肄业,再荐漕台,遂中十五年进士乙科,秩满,关升左从事郎,为婺州金华县丞。

  处事益明,期限必信,文引可以质钱,至有以润其屋者。

  豪民氏析产嚣讼,案牍纷积,公诘其要,谓祖屋枕山,长兄据其前,而使诸弟由山蹊以出。公曰:‘此最其不平者。’按图更分,已得要领,又诉义逊及赡茔、嫁姑之厚。公曰:‘尔父兄同力起家,义逊有法奉先冢、嫁诸姑,岂得不厚。’

  一妇以众钱买田,托以嫁资。公考妇家户籍不满半顷,复取均之,且谂之曰:‘若送所司,一门无全,人至亲不复可相见,汝家破矣。’命讲长幼之礼,叹服而退。

  时户部侍郎椿年建议行经界(实施按亩征税),选公为龙游县覆实官。

  约束严峻,已量之田隐藏亩步,不以多寡,率至黥配,盛气临人,无敢忤者。公独曰: ‘愚民不识弓步,不善度量,若田少而所供反多,须使之首复乃可并行。’公问:‘当何如?’公曰:‘凡有不实,许其自陈;俟验实,与改正。’悉皆施行,受赐者已不知其几。既至躬行阡陌,唱弓量之目,则已默计其广袤之实,吏运筹久之,无毫厘差,观者以为神。凡事俱有方略,邑人鼓舞,旁县皆取为法;事毕躬纳图帐。

  公又欲以十保合为一图,仍与邻都犬牙相入。公曰:‘一保之图用纸二百番,已无地可展,又从而十之,不惟不能图画,亦安所用之。徒重劳费,无益于经界也。’由是诸郡俱免。催科办事,谈笑而了,不失忠厚。”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

  “登十五年进士第,授婺州金华县丞。争财者谕以长幼之礼,悦服而退。

  李椿年行经界法,约束严甚,檄大猷覆视龙游县,大猷请不实者得自陈,毋遽加罪。”

建德县丞,昆山知县

  绍兴廿年(1150年)丁母忧(母王氏累赠越国夫人)。服除,改严州建德县丞。绍兴廿五年(1155年)以宣教郎知平江府昆山县;丁父忧。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二十年,丁越国忧,星奔哀毁悲动行路。服除,为严州建德县丞。

  二十四年(1154年),饥民啸聚炽甚,守御调度多出规画,以讫无事。分都赈给,众中指一夫诘曰:‘是某都某人也。’盖居两都之间而冒请者。械系于前,馀多引去。事已,徐释之。

  又尝逊荐牍辞受输,皆人所难能。

  明年用举者,改宣教郎知平江府昆山县。旋遭外艰。”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改建德,迁知昆山县。丁父忧。”

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所干办公事,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

  服阙,差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所干办公事。绍兴卅二年(1162年),改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既造朝,有达官使献生财之说,将用以为荐。公曰:‘财不可生也。生财者必害于民,宁甘心寸进耳。’遂谢之。

  差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所干办公事。金(金国·完颜亮犯边,馈饷王师;高宗巡幸,供亿百出。公佐其长以办,群工扈从咸知公名。

  三十二年,赐绯鱼袋,改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文书盈几,目不给视,公间摘一二,无不切中。老吏惊叹谓未有也。

  或言□货务左藏库有羡储,朝□以诿公,躬自检校,得其实以对。 ”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免丧,差总领淮西、江东钱粮干官,改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

淮东宣谕司干办公事,参议官

  隆兴二年(1164年)四月,参知政事钱端礼(谥简肃)宣谕淮东,辟汪大猷为干办公事,九月改充参议官。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参知政事钱端礼宣谕淮东,辟干办公事,充参议官。”

  南宋• 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隆兴二年四月,参政钱简肃公宣谕淮东,辟为干办公事。九月改充参议官。

  内禆幕府,外按边陲。

  海、泗、唐、邓(新收复的 海州、泗州、唐州、邓州)之弃,公执以为不可,公亦赞之,虽不得尽行,终免仓猝之变者,宣谕司之力也。”

大宗丞,兼吏部郎官、户部右曹

  迁大宗丞,乾道元年(1165年)兼吏部郎官,主管侍郎左选,又兼户部右曹。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迁大宗正丞。乾道元年兼吏部郎官,主管侍郎左选,又兼户部右曹。

  有蜀士理和籴酬赏,吏必欲以小节取 □,公曰:‘在法有旁照可验,许比类而行。’即取其同类者并上之。省吏沮抑尤急,公力争之,自是始为定例。”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迁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户部右曹。”

除礼部员外郎,兼吏部侍郎右选;除吏部郎官,主管尚书左选

  乾道元年(1165年)六月,除礼部员外郎;七月,兼吏部侍郎右选;九月,除吏部郎官,主管尚书左选。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乾道元年)六月轮对。公先荐于上,乞与之言察其人物。公奏:‘总核名实责任臣下,因才而任,毋违所长,量能授官,毋拘流品。’又乞表荐宗子随事录用。上注目久之,谓辅臣曰:‘疏通详雅有议论,今日有用之才也。’除礼部员外郎。

  公自登第,尝习宏辞科,应用之文,足以行意。在州县时,守将多委以笺奏,南宫名表一出,士林诵之。此外无他职务。同列言于庙堂,谓公拨繁治剧有馀,而清简太甚。丞相洪文惠公以此谕公。

  七月,遂兼吏部侍郎右选。

  九月,除吏部郎官,主管尚书左选。”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

  “入对,言:‘总核名实,责任臣下。因才而任,毋违所长,量能授官,毋拘流品。’孝宗顾谓左右曰:‘疏通详雅而善议论,有用之才也。’除礼部员外郎。

  丞相洪适荐兼吏部侍郎,仍迁主管左选。”

兼太子左谕德、太子侍讲

  庄文太子·赵愭初建东宫,以汪大猷兼太子左谕徳、太子侍讲。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庄文太子初建东宫,妙选僚寀,是月以公兼太子左谕德、太子侍讲。

  两日一讲《孟子》,多寓规戒, 庄文 深所钦重。

  (太子)尝出龙大渊禁中所进侍燕乐章,谕宫僚同赋;既退,公谓同列曰:‘燕既不预,无以措辞,若出于御制,或储(皇储)禁为之,犹可赓和,郑、卫之音(靡靡之音),近习为倡,非讲读官所当预也。’白于太子而止。”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

  “庄文太子初建东宫,兼太子左谕德、侍讲。

  两日一讲《孟子》,多寓规戒。

  太子尝出龙大渊禁中所进侍燕乐章,谕宫僚同赋。大猷曰:‘郑、卫之音,近习为昌,非讲读官所当预。’白于太子而止。”

省试参详官,秘书少监

  乾道二年(1166年),为省试参详官;六月除秘书少监,修《五朝会要》。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二年,为省试参详官。参政安宅以户簉同知贡举,就除谏议大夫;自言去场屋久,以考校事属公,公为之协心焉。讫事,日欲邀公议论,辞不往。既罢政,独免于评议。

  六月除秘书少监。高宗圣政书成,进读于紫宸殿德寿宫。道山清高,领袖名士,职当修 神宗 以来会要而旷岁不举,深惧典故散逸,率属分纂。上闻之,为置局,命宰臣提举书奏,五朝之大典始备。”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迁秘书少监,修《五朝会要》。”

兼权刑部侍郎,兼崇政殿说书,兼权给事中

  金国接送伴使

  乾道四年(1168年),金国来贺正,汪大猷假吏部尚书为接送伴使。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金国来贺四年正旦,借吏部尚书为接送伴使。”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金人来贺,假吏部尚书为接伴使。”

  兼权刑部侍郎,兼崇政殿说书,兼权给事中

  乾道四年(1168年)金国接送伴使事毕,汪大猷寻兼权刑部侍郎,六月兼崇政殿说书,八月兼权给事中。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上阅语录,见公敏于酬对,处事有体,滋向之。寻兼权刑部侍郎,六月兼崇政殿说书,八月兼权给事中。”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寻兼权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说书,又兼给事中。”

  奏对明白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孝宗厉精民事,访问不倦,宿直玉堂,夜宣对选德殿,赐坐从容,导公使言。

  时欲遣察官决狱畿邑,公奏:‘使果有滞囚,亦且先次决遣,事体太重,徒扰诸县,必又甚于监司之临按,不得不谨于始。’遂改命通判以行。

  公首以一言移主意,自尔每遇夜对,上多访以时事,尝曰:‘卿为侍从,天下之事无所不当论,朕每厌宦官女子之言,思与卿等款语,正欲知朝政阙失、民情利病,苟有所闻可极论之。’

  公悉进所欲陈者,奏对明白,曲尽情伪,上多耸听而行之。其造厀启沃之际,若讲义进故事,论治道之要,具有遗编亦或削藁而不传,惟见于事功之实者谨书之。”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孝宗清燕,每访政事,尝曰:‘ 朕每厌宦官女子之言,思与卿等款语,欲知朝政阙失,民情利病,苟有所闻,可极论之。

  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以池、饶、信、建水灾,乞用澶州刘涣收买耕牛之法,令州郡广收籴以备赈粜。

  论役法,则陈:‘一乡通差物力,均差均钱。雇人官户例减限田之详,又别白里正则专主烟火盗贼,耆长壮丁则催科承引。今取耆长雇直拨入经总制司,并缘法意,里正承役之初,抑使兼充役者,受害为甚,至死必争。’

  又乞:‘改定役法未可轻变,广求众议而后可,必须迟以岁月;若欲宽其困苦,当先严禁诛求。’

  又论:‘亭户不充役次,以盐折税,或有未尝亲熬波之劳,居近场监,贷钱取息,射利为厚;且三公尚有限田,而此曹独无定数,反受官户隐寄;又均和买于编民,欲将家产及二等以上依官户充役。 ’

  又论:‘给赐勋旧近戚以田,一得指挥,豪夺占据。桀黠者妄指官之籍,没民之户;绝者以为献藉势,陵轹州县,至不能谁何。宁忍惠及一家,而使人重罹其苦。自今惟当锡以金帛,使自求之。’

  又论:‘籍没财产,止可行于强盗囊橐、官吏犯赃之人。然朝为富室,暮为穷民,流离冻馁,已自可念;至有仓库纲运负陷官钱而致破家者,宜有以处此欲应以欠负拘产不在给赐出卖之数,计其租入偿欠,既足则以给还,使复故业。

  以至废乡村私立税铺,罢官监酒坊及陈万户酒之□。

  尝因轮对,论铜器之害,则曰:‘产铜之地不发浸,铜之水渐涸,鼓铸重费,楮卷弊深,泄于边境;而法不严,坏为器用,而官不问。若立用铜之罪重于销铜之人,居官而使人为器用者,坐以赃私罪,则法乃可行。’

  论捕酒之害,则曰:‘民户遭劫盗者,犹有官司可告,盗既不敢肆毒,邻里亦得救应。今捕酒者空人之家,邻里至前则诬以拒捕,官司不复明白,则是捕酒之暴甚于劫盗也。杀人者罪止一身,而老幼自若今一遇捕酒,举家拘絷,非法受苦,则是犯酒之罪重于杀人也。’

  大率公之论事皆深切著明,考究详备。玉音嘉奖,尝曰:‘卿前后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臣僚所未及。’一一付外,虽议有不同,不尽见诸施用,亦有遂著之甲令者。”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

  “大猷遂陈耆长雇直隶经总制司,并缘法意使里正兼催科之役,厉民为甚。

  又论:‘亭户未尝煮盐,居近场监,贷钱射利,隐寄田产,害及编氓,宜取二等以上充役。’

  又论:‘赐田勋戚,豪夺相先,陵轹州县,惟当赐金,使自求之。’

  又论:‘没入赀产,止可行于强盗、赃吏,至于仓库纲运之负陷者,惟当即其业收租以偿,既足则给还,使复故业。’

  转对,言捕酒之害,及居官者不得铸铜为器。

  上嘉奖曰:‘卿前后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详官,权刑部侍郎兼侍讲

  权刑部侍郎兼侍讲

  乾道五年(116 9年)再为参详官,四月除权刑部侍郎兼侍讲。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乾道)五年再为参详官;四月除权刑部侍郎兼侍讲,职千秋官二年余。”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权刑部侍郎,升侍讲。”

  兼重修敕令详定官

  从乾道四年(1168年)冬始,汪大猷兼任重修敕令详定官,重修绍兴法;年馀书成。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孝宗垂意刑章哀矜庶狱,公乞重修法令,谓:‘中兴之初首立详定一司,自建炎四年 (1130年)六月以前著为绍兴法,今四十年多编集监学贡举常平茶盐等一司之法而一代条章因革损益迄无成书敕局官多吏繁俸优赏厚因减宂官遽行废罢举数十年之法一切不省。建炎以后续降指挥二万馀条,若不删其繁重,定其当否,有司率用新制而弃旧法,日移月改,轻重舛牾,无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时出而用之,以售其奸。及今不为,久益难考。乞明诏尽行编纂,命大臣典领而选廷臣讨论,庶几笔削,必当以杜吏奸以一民听。’

  上极以为然,即令条具,仍差大理二卿本部三郎官寺丞司直各一员,公遂兼重修敕令详定官,此四年之冬也。

  他官去留不一,惟公疚心修定以为己任,推举详明,通练之士以自佐,访求旧吏,网罗故牍,若一司一路专法不系海行者即厘送之。一时申严或虽系续降寻即冲改者,即删去之。于见行法中,增损元文五百七十四条,带修创立者三百六十一,全删旧文八十三,存留照用者百二十有八,墨书旧文,朱书新条。

  年馀书成,进书之奏公所草也,谓将前后续降,参以累朝法意,酌以四方人情,考订编入,各有看详案册,明言去取之因,而例不以颁降欲申敕有司,凡州县于新书有所未晓,许条具申,所当以元修,因依行下。

  孝宗取进本列于选德殿之左右,朝夕观览,尝宣问所疑,随即奏对。上又取条册指问,与所奏俱合,嘉赏再三,曰:‘文字繁拏,不易尽记,留意所职乃至于此。’对曰:‘此法将与天下共之,况屡承宣谕,敢不尽心。’他日又问如初,遂亟称于宰执。有忌公者遽入谮言,赖圣明不以为信。

  尔后屡更修定,今凡再易矣。其规画大率循公之旧,而精力不能逮也。”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言:‘有司率用新制,弃旧法,轻重舛牾,无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时出,以售其奸。请明诏编纂。’书成上进,上大悦。”

  案例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上又尝问:‘本职事,刑罚黜陟岂无过差?’公因奏:‘温、台大水,郡不以闻,使之具析,以守臣王之望尝为执政陈岩肖为从官,特免违慢之劾,乃移罪二漕,各降一官。’上云:‘亦觉未是,待作一名目改正。’公又奏:‘知其未是,当明以示众,若别作缘故,则前失仍在,不若径改之。’有旨改正。’

  又奏:‘知信州赵师严补籴前政所亏常平米方及半,而坐擅用,镌两秩,永不得任;亲民提举李庚巳尝申明送饶州取勘,亦以不行检察坐之,且不得与监司。虽欲示警,而皆不当其罪。’案上,皆得追改前命。

  辩‘台民杨大任匿盗而能告捕,不应坐以越诉’。即依条给赏,仍免其罪。

  论一案‘推结之法屡变,□问无期,狱讼淹延’。即令别行。”

  关于“六项法”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立法时,尚书执羔元吉、枢密以‘强盗率不处死,无所惩艾’;侍郎为右司,谓:‘今之强盗非亲下手已杀人者,类皆不死,请依太祖旧法,赃满三贯者皆斩。’

  公恐遂行,曰:‘此吾职也。’遂具奏曰:‘强盗岂可恕,用旧法而痛惩之,何为不可。惟是天圣(1023—1032年)、景祐(1034—1038年)、宣和(1119—1125年)以来,益用中典,太上与民更始,非以刃杀人者一切贷死,远近归心,循袭既久,寖失禁奸之意。今已议为法六项,犯者依法处□。非此,而但得财,惟再犯者死,可谓宽严适中矣。此辈虽愚,岂无黠者为谋,知有可生之路,志在得财而已,所全尚多。若不分首从,虽不杀伤,悉皆抵死,则凡得财鲜不及三贯者。此法既立,未必能禁其为盗,彼先以死自处,则被盗者将无噍类,为盗者无复全。人究其极而计之,死者益众矣。’

  良佑为谏议大夫,请取案例,公以见定一案闻,奏:‘用六项法,则死者十七人;用见行法,则才四人;若如旧法,则百七人俱死。’遂从公议。

  借吏部尚书为(乾道)六年(1170年)贺金国正旦国信使。归,至盱眙得印榜云:‘今后犯强盗,并依祖宗旧法;所有六项,指挥更不施行。’到阙,未及结局,即以不得其职自列求去。上闻其详,即日复行六项之制,至今遵用焉。”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

  “尚书周执羔韩元吉、枢密刘珙以强盗率不处死,无所惩艾。右司林栗谓:‘太祖朝强盗赃满三贯死,无首从,不问杀伤。景祐(1034—1038年)增五贯,固从宽。今设六项法,非手刃人,例奏裁黥配,何所惩艾,请从旧法,赃满三贯者斩。’

  大猷曰:‘此吾职也。’遂具奏曰:‘强盗乌可恕,用旧法而痛惩之,固可也。天圣(1023—1032年)以来,益用中典,浸失禁奸之意。今所议六项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财,惟再犯者死,可谓宽严适中。若皆置之死地,未必能禁其为盗,盗知必死,将甘心于事主矣,望稍开其生路。’乃奏用‘六项法 ’,则死者十七人;用见行法则十四人,旧法百七十人俱死。遂从大猷议。

  借吏部尚书为贺金国正旦使,至盱眙得印榜云:‘强盗止用旧法,罢六项法。’还朝,自劾求去;上闻之,复行‘六项法’。”

  其他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有请以大辟奏案:‘如情理可悯,即上朝廷;若情法相当者,止从刑部审覆行。’下,公以为既经奏闻,非有司所得自专,当依旧例,拟□降□处分,尤见详审。

  钦恤之仁,监司按发官吏,不得送置司、州、军,根勘绍兴之良法也;久而寖紊,为弊亦多。公申严之。

  使见有违戾者,并行改送勘院,翻异,当究问其词,具申监司。

  有诏:‘物价腾踊,以绢定罪者,每匹增为三贯。’公乞以钱定罪者亦如之。

  其明罚敕法,助圣朝好生之德者,未易悉数也。

  使金之役,权要为辅行。公在朝,累年于人甚周,而介然有守,未尝与之通。至是,惟议使事,相处亦不为异,惟不能过为奉承。事已,又疏之。众服其裁正,而其人自此不相乐矣。

  时孝宗方欲经略中原,使回者或承顺□意,过为大言。公归,首以为问,因具陈经行所见闻者。上曰:‘如卿所言,则未可为攻取计耶?’公顿首曰:‘诚如圣训。今日岂可轻动,且须益务内治以俟机□耳。’玉色不悦,公又曰:‘臣不敢妄论迎合闻者。’以为名言。”

权吏部侍郎,兼权尚书

  乾道六年(1170年)七月除权吏部侍郎,九月兼权尚书。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乾道六年)七月除权吏部侍郎,九月兼权尚书;再置敕局,兼详定一司敕令。

  先少师(其父汪思温累赠少师)尝为吏部郎;仕者脱兵火亡失文书,诉者日集,躬为辨析,吏不得蔽。建请改官状,五纸之外,许令改举,声绩卓然。公少亲见之。

  自为郎,尝历三选以至长贰,清通简要,兼古人之长,建明尤多,率以先德为法。

  或曰:‘今日凡事从窄,非曩时比。盖有务为沮抑、号能任怨而至显用者。’公曰:‘方且鄙之,何忍效尤乎?调官陈词者,多孤寒之人,于此不为留意,使不得其平,尚谓之铨衡耶!’由是郁者得伸,滞者得速,求者得遂,人人感悦;亦未尝屈法以从人,其有不可明以告之,退无所恨。辨宗室及阵亡人,女夫不当在七色之数;乞恩科权官、选人愿致仕者,请以历过岳庙为考。修正川、广定差之弊,命官被诉不经勘正者,免关刑寺,注籍以妨;差注县令臧否,欲俟其任满奏闻;案后收坐不当之人,止就部检照,免行下取□;又条列部中留滞节目,附赦施行。皆欲去弊剔蠧,使选法流通,以为公私之便。

  中使尝夜传旨学士院,袖出《资治通鉴》一册,指‘唐·沈既济论选举事 ’曰:‘今日有无此弊,其说可与不可行,来蚤面对。’退即呼烛草奏。既入,先历陈数项,谓:‘事与今异,弊虽似之,其言则难行。’上曰:‘卿言甚明,更试一言。’因奏:‘正恐言不能尽,曾笔于纸,深夜书写不谨。’上即令展读,读毕不敢留中,退至庑下,又遣宣取,且云‘更欲详观,可遂留下’。宸眷日隆。”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

  “改权吏部侍郎兼权尚书。

  夜传旨学士院,出唐·沈既济论选举事,曰:‘今日有此敝,可行与否,诘旦当面对。’即奏:‘事与今异,敝虽似之,言则难行。’上曰:‘卿言甚明。’”

敷文阁待制提举太平兴国宫

  乾道七年(1171年)正月既郊(郊祭),差充卤簿使。以言去,授敷文阁待制、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闲职;还乡。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当郊,特差充卤簿,使人知枋用有渐,而忌者愈甚;竣事,力求外祠,上亦知之。”

  “(乾道)七年正月除敷文阁待制,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侍从馆阁诸公赋诗留题以饯行色,今石刻存焉。还乡。 ”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既郊,差充卤簿使。以言去,授敷文阁待制、提举太平兴国宫。”

以敷文阁待制知泉州

  知泉州

  乾道七年(1171年)四月,汪大猷以敷文阁待制起知泉州。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乾道七年)四月起知泉州。到郡,遇事风生,不劳而办。”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起知泉州。”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9·名宦1·宋·知州事·汪大猷》:“乾道七年,以敷文阁待制知泉州。”

  遣将留屯澎湖以扼毗舍邪人

  澎湖,古称“平湖”、“彭湖”,宋时已有不少汉人居住,属泉州府管辖。澎湖居民种植栗、麦、麻,农业颇为发达,但因位居边陲,时受外敌侵扰。

  “毗舍耶”又作“毘舍邪”,与澎湖列岛“密迩,烟火相望”。史籍常将澎湖或流求(琉球)与“毗舍耶”并记,而“流求”“流球”则是当地對对台湾的称呼,因此有些学者认为“毗舍耶”是台湾的某地。但外国学者台连洛弗尔藤田丰八等考证,“毗舍耶”为吕宋群岛(菲律宾)的米沙鄢族,他们行踪无定,常乘舟往来海上。这两种说法都有其证据,但也都有漏洞,不过一般相信“毗舍耶”是在台湾。

  有一日,毗舍耶人突至澎湖,尽刈所种。他日,又有近千名毗舍耶人以海舟登岸,攻略晋江围头、水澳(今石狮市永宁)及惠安沿海。汪大猷遣兵围击,擒四百余人,歼其渠魁,余分配到各县为奴。

  此前,泉州府每年春夏每遇南风,都要派兵到澎湖戍守,暮秋回归,劳费不赀。汪大猷即在澎湖造屋200间,遣将留屯,增善水者合前水军为550人,长期驻扎,另分60人屯水澳寨以控海道,避免了兵士来回往返之劳,也使毗舍耶人无机可乘。 至此,毗舍耶之患基本平息。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郡实濒海,中有沙洲数万亩,号平湖,忽为岛夷号毗舍邪者奄至,尽刈所种;他日又登海岸杀略,禽四百馀人,歼其渠魁,余分配诸郡。

  初则每遇南风,遣戍为备,更迭劳扰。公即其地造屋二百间,遣将分屯,军民皆以为便;不敢犯境。 ”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毗舍邪尝掠海滨居民,岁遣戍防之,劳费不赀。大猷作屋二百区,遣将留屯。”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9·名宦1·宋·知州事·汪大猷》:“时毘舍邪尝掠海滨,岁遣戍防之,劳费不赀。大猷作屋二百区,遣将留屯,寇不复犯。”

  约淳熙元年(1174年)汪大猷离任泉州后,毗舍耶再度猖獗。淳熙(1174—1189年)中,毗舍耶“酋豪常率数百辈,猝至泉之水澳、围头等村,恣行凶暴,戕人无数,淫其妇女,已而杀之。”

  保护番商

  再后,有4艘真腊(今柬埔寨)商船来泉州贸易,其中2艘被左翼军以疑似毗舍耶经捕至庭。汪大猷亲自检验 ,确认他们是真腊大商,命令有司将所有真腊商人礼送入来远驿好好接待,其所贩黄腊以官钱赎买,旬日间放行出境,保护了正当商人和正当贸易。(参见泉州历史网《泉州古代兵制·宋·殿前左翼军》、《泉州史迹·来远驿》)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后,左翼军狃于盗赏,忽又报侵犯,径捕至庭自以为功。

  公曰:‘毗舍邪面目如漆,黥湼不辨。此其人服饰俱不类,何耶?’察之,乃真腊大商四舟俱行,其二已到,余二舟以疑似被诬。公验其物货什器,信然。

  军人犹譊譊不已,公谕其将曰:‘使真是寇贼,固不应纵舍;既知其为商旅,又岂得陷以深文?’始皆退听,即使尽入来远驿,所贩黄蜡偿以官钱,命牙侩旬日间遣。”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久之,戍兵以真腊大贾为毗舍邪犯境,大猷曰:‘毗舍邪面目黑如漆,语言不通,此岂毗舍邪耶?’遂谴之。”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9·名宦1·宋·知州事·汪大猷》:“久之,戍兵以真腊大贾为毘舍邪,执之。大猷曰:‘毘舍邪面黑如漆,语言不通,此非也。’遂遣之。”

  明察善处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行军屯城外,有入盗库银者逾垣而出,为逻者所侦,反执而归,诬以为盗而上之郡。

  公已得其情,仍械逻者使参对,失银十二铤得十而遗其二。主将辩数甚苦。公不为动,已而军士首伏,即其所窖取之,皆伏辜。微公明察善处,则俱失其情矣。”

  坚持对不法番商适用中国法律

  汪大猷知泉州时,坚持在处理不法番商时适用中国法律。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蕃商杂处民间,而旧法与郡人争斗,非至折伤,皆用其国俗以牛赎罪,寖亦难制。

  公号于众曰:‘安有中国而用番俗者!苟至吾前,当依法治之。’始有所惮,无敢斗者。”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故事:蕃商与人争斗,非伤折罪,皆以牛赎。大猷曰:‘安有中国用岛夷俗者,苟在吾境,当用吾法。’”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9·名宦1·宋·知州事·汪大猷》:“故事:番商与人争斗,非折伤,罪皆以牛赎。大猷曰:‘安有中国用外岛夷俗者!既在吾境,当用吾法。’”

  严禁铜器下海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三佛齐请就郡铸铜瓦三万片,舶司得诏,令泉、广二州守臣监造付之。公上疏极论其不可:‘既犯中国之禁,又为外夷所役。’独不与。”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三佛齐请铸铜瓦三万,诏泉、广二州守臣督造付之。大猷奏:‘法,铜不下海。中国方禁销铜,奈何为其所役?’卒不与。”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9·名宦1·宋·知州事·汪大猷》:“三佛齐请铸铜瓦三万,诏泉、广二州督造。大猷奏:‘法,铜不下海。中国方禁销铜,奈何为其所役!’卒不与。”

  增价籴民以供南外宗正司

  时南外宗正司宗子居泉州,廪给岁广,低价购粮以供,民不堪。汪大猷增粮价以籴,避免强取豪夺。(参见泉州历史网《泉州历史事件·南外宗正司》)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南外宗正司廪给岁广,久以为病。公撙节用度,增价以籴民,始免于苟取。”

  进敷文阁直学士留知泉州

  乾道九年(1173年),汪大猷进敷文阁直学士,留知泉州,约淳熙元年(1174年)离任。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公再岁两求奉祠,九年以治行尤异,除敷文阁直学士,再任,赐衣带。”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进敷文阁直学士,留知泉州。”

  清·乾隆《泉州府志·卷29·名宦1·宋·知州事·汪大猷》:“进敷文阁直学士,留知泉州。”

知隆兴府兼江南西路安抚使

  任职

  淳熙元年(1174年),汪大猷复请祠,命提举太平兴国宫。归家途经福建延平时,改知隆兴府兼江南西路安抚使。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淳熙元年申前请(请祠),始有兴国宫之命。归次延平,除知隆兴府兼江南西路安抚使。赴阙奏事,甫入国门即令引对,临遣甚宠。”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逾年,提举太平兴国宫,改知隆兴府、江西安抚使。”

  辩案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江上有篙师谋害主人而据其女,因有资财,女闻公威名,密告县令,公为究治,得主人夫妇二尸于神祠之傍,冤始获伸。

  吉民氏雄于财,怒武尉之不容冒佃官地,诬诉于州。尉不屈,夜归过其门,使人折其足。事达帅宪,公同奏其事,且谓父子皆以赀得官,恐从末减无以惩奸,乞先除其名。孝宗阅奏震怒,径下所勘建昌军,皆黥配岭海,并坐推吏之受赇者,江右无不快之。”

  讨永新禾山洞寇不利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淳熙元年,1174年)五月,茶寇赖文政等起湖北,自湖南向江西,帅司即令境上防托。江西所恃,惟赣吉将兵,亟遣未及,而贼已入境;与吉兵遇,一使臣死之。以湖南曾戕官军,至此又小胜,止为逃死之计,遂据禾山洞。公遣副总管贾和仲总数州之兵以讨之。

  和仲老将,意颇轻敌,或已议其狠愎难任,然兵官无逾此人者。未及出门而得旨,果以委之,主帅调发,而簉牧领兵职也。武人谓朝廷专委,凡事寖不相关;一到贼垒,暮夜驱迫将士入山,反为所覆,不可复用。又遽遣约降,至折箭为誓,人知其为诈而不寤,贼立旗帜为疑兵,由鸟道窜去,两日而后知之。

  六月初,有旨湖南,令帅臣王炎节制,如已入江西,即令贾和仲统率四路人马讨捕。是时犹未委公。及和仲轻举妄发,将兵已溃,贼势日张,则乞就委江州都统制,月末始得金字牌令。

  公节制,大暑中兼程而进。

  洪至吉七百里,势不相及,贼亡命习险阻,常隐丛薄间,弓矢所不及。官兵驱逐接战十余,杀伤相当,多猝遇于狭隘之处,交锋者不过数人,余已遁去,不知踪迹;使荷戈被甲之士与之追逐,虽欲列阵并力,有所不可。既逐入广,而又复回。初就招安,列六百余人,后止余百辈,则知所丧已多,势既已穷,而有许拔身自首指挥间。有禽获者亦言,本非凶逆,若开其生路,必来降矣。

  遂以小榜具载指挥募人入贼,贼云:‘望此久矣。苟得晓事文官来,即当随往。’提刑辛弃疾同议遣士人借补以行,而公已罢,尽复逃去。

  未几,兴国尉黄倬请行,正合前说,遂降。”

晚年,卒

  淳熙二年(1175年),以和仲败事和讨永新禾山洞寇不利事自劾,降龙图阁待制,又降集英殿修撰,最后落职,南康军居住,至淳熙四年(1177年)自便。淳熙十二年(1185年)得外祠。淳熙十三年(1186年)复龙图阁待制,淳熙十四年(1187年)再奉祠,淳熙十六年(1189年)提举凤翔府上清太平宫。绍熙元年(1190年)复旧职敷文阁待制,绍熙二年(1191年)致仕。庆元五年(1199年)十一月特除敷文阁学士。庆元六年(1200年)七月卒,年八十一,谥庄靖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公初以和仲败事,自劾,降龙图阁待制;□有为和仲地者,又降集英殿修撰。后帅既以携功受赏,公遂落职,南康军居住,至(淳熙)四年自便。

  十二年始得外祠。十三年高宗庆霈,复龙图阁待制。十四年再奉祠,十六年提举凤翔府上清太平宫。绍熙改元,尽复旧职;二年致仕。

  两朝即位之初皆有诏求言,上又赐诏书抚问,赐银合茶药。公退闲既久,无复用世,拳拳忧国,终不弭忘,疏论天下事各数千言。

  庆元五年十一月,朝家优老,特除敷文阁学士,赐衣带鞍马。

  六年秋初感疾,七月庚辰薨于正寝。遗奏上,赠四官,官一子。”

  “年八十有一。”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

  “以大暑讨永新禾山洞寇,不利,自劾,降龙图阁待制,落职,南康军居住,提举太平兴国宫。复龙图阁待制,提举上清太平宫。复敷文阁待制,升学士。

  殁,赠二官。

  所著有《适斋稿》(又称《适斋存稿》,已佚)、《备忘》(又称《适斋备忘》)、《训鉴》等书。 ”

  归葬故里大隐镇章山村附近的狮子山下,墓道翁仲今犹存数件。

为人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呜呼!公之为人几于全矣。

  少而孝弟称于乡党,长而声誉振于场屋,入仕则公勤亷恕施恵于民,立朝则忠谅精白。结知于君,用虽不尽;退而居乡,高谊特达。四明素为义郡,至公而忠厚之风益盛焉。

  天性乐易,于人无不容,而风裁自高,截然有不可犯者。其在朝行,史文惠公有同年之好,公知奖最深,魏成公少小相处如兄弟,丞相同为宫僚,侍御伯庠实为姻家,前后同时;公乐于平进,既无附炎之迹,又不涉于指议。

  公精敏而宽和,处事有体,其在禁路,尤为梁文靖公、陈正献公及今少傅周益公所知,惟虞雍公与三公不咸雅、不相乐,徐而避之。孝宗察见隐微,幸保终始。

  方龙曾鼎贵一时,诸公不事者,盖寡龙在,合门闻谕德之除,亟称以为当。有史官坐中问曰:‘亦与之熟耶?’曰:‘在此未尝往来。’某少为三衢兵官,只见人说江山 县尉之贤,如出一口,闻者益以此服公之介。曾向有简驩之嫌,隆兴之屡贬,南康之久谪;既归,而八年不得祠,多其力也。

  时硕人(妻楼氏封硕人,先廿七年卒)未葬,岂不念归?公风公通书修好,谓:‘求进则不可,不尔恐梗归计。’公叹曰:‘若能为此,前必不致相失,竟达空函贻羞千载。老矣,一听天命。’耳后得善脱。公深叹,美此节,每以语人,谓不可及。

  南康之行,亲戚恐公未免撄怀,或致摧沮。公方挹送行者,曰:‘使某年近六十,以恩科得官,今赴星子一尉,岂不为我贺?’其旷达类此。既至,乐庐山之胜,杖履徜徉,登临自适,若将终身者。借书郡庠,益沈酣于史册,上下数千载,兴亡大槩,下至稗官小说,罔不该究。途中和渊明《归去来辞》,平易精切,视前辈无愧,佳处或出其上,遇觞容则使歌之。

 鲁公谓公不求复用,公闻之曰:‘求之庙堂,而辞之君父,非自欺乎?’既登七十,即抗章引年求致其事,朝论以为高。又予之祠,再申力请。其后诸公相继得谢,遂为清时美事,实自公发之。

  尚书贻书曰:‘公少某二岁,先吾著鞭矣。’

  始少师汪大猷思温累赠少师)以深仁厚义称于世,尝曰:‘事事上行方便,物物上有利益,此吾志也。’公又能推广之。”

  《宋史·卷400·列传159·汪大猷》:

  “大猷与丞相史浩同里,又同年进士,未尝附丽以干进,深叹美之。

  好周施,叙宗族外族为《兴仁录》,率乡人为义庄二十余亩以倡汪大猷在甬上望京门南兴办义庄,以“恤孤济贫”),众皆欣劝。”

  汪大猷在外为官期间,把当地油茶种植和水碓技术引入故里。今大隐镇章山村200亩油茶林及现存两处水礁均为该时所辟。

妻、子女、孙男

  南宋•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公行状》:

  “娶楼氏,封硕人,先二十七年卒于隆兴。

  男三人:端中,奉议郎、两浙西路提举常平司干办公事;立中,宣教郎、知婺州武义县丞,沿檄归省,弗可久留,方将丐祠就养,而公亡矣;□中,将以遗恩补官

  女四人,三早夭;一适奉议郎知福州永福县事楼锵

  孙男四人:之翰,承奉郎、监嘉兴府华亭县市舶务;之干之辅之范

  硕人以淳熙五年(1178年)葬于慈溪县石台乡龙潭之原,诸孤将以十二月丙申奉公之柩合焉,礼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