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惠卿(上卷) 【字吉甫,号恩祖,谥“文敏”, 乡籍与身世 吕惠卿(1032-1111年),字吉甫,号恩祖,谥“文敏”,北宋·南安县朴兜村人(今南安市水头镇朴里村)。明道元年(1032年)生。 吕惠卿自嘉佑二年(1057年)登进士至政和元年〈1111年〉卒,53年中历事5朝,为官38任,其中外任就有43年,居丧守制3年,在朝任职不上8年,但积极参与王安石变法,是著名政治改革家、神宗皇帝的重要顾问、王安石变法的第2号人物。 北宋·吕温卿(吕惠卿同母弟)为撰《吕惠卿公字吉甫墓志铭》(载《泉州市志通讯》1993年第1期)。南宋·杜大珪编《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南宋·王称(以前曾长期误作“王偁”)《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有传。清·毕沅《续资治通鉴》等有载。 乡籍与身世 晋江、南安两说 关于吕惠卿的乡籍,有晋江、南安两说。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惠卿,字吉甫,泉州晋原(“晋江”之误)人。”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吕惠卿,字吉甫,泉州晋江人也。”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吕惠卿,字吉甫,泉州晋江人。” 《泉州府志》称是“南安人”。泉州进士名录·宋·嘉祐二年(1057年)章衡榜亦记为“南安”。 两说各有所由。 祖居晋江西垵 据南安《吕氏族谱》载:吕氏入闽始祖吕占,号兢茂,唐肃宗朝(756—761年在位)宰相吕湮的5世孙。唐末,吕占佐王潮、王审知兄弟率兵入闽,屡立军功,王审知赐府第于泉州东街,府中供奉吕湮神位。通吕府的街巷后称相公巷。相公巷今存,但吕府早已不复存在了,现难以指出当年吕府的具体地址。(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王潮、王审知》) 吕占衍传到第5代吕晏,迁居晋江七都开建乡仁孝里西垵村(今晋江市安海镇草垵村)。 北宋·吕温卿《吕惠卿公字吉甫墓志铭》:“祖居(晋江)曾埭……有子仍住曾埭。” 吕惠卿于北宋·天圣十年(1032年)在草垵村出生。 父吕璹肇基南安朴兜 吕惠卿父吕璹,习吏事,北宋·景佑元年(1034年)进士,历漳浦县令、衡山县令、宜州通判、开封府司录,终光禄寺卿。吕惠卿幼承父风,办事干练有始终。(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吕璹》)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父璹习吏事,为漳浦令。县处山林蔽翳间,民病瘴雾蛇虎之害,璹教民焚燎而耕,害为衰止。通判宜州,侬智高入寇,转运使檄璹与兵会,或劝勿行,不听。将二千人蹑贼后以往,得首虏为多。为开封府司录,鞫中人史志聪役卫卒伐木事,吏多为之地,璹穷治之,志聪以谪去。终光禄卿。” 吕惠卿幼年随父居泉州郡城相公巷。吕家与曾公亮(宋·宰相)家为邻,又有姻谊关系。曾家意欲扩建府第,吕璹、吕惠卿父子成人之美,腾出地皮予曾家。在地理大师黄应钟的指点下,另择新地,举家迁居南安县塔丰山昆仑垵,即今水头镇朴兜村。(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 《泉州人名录·曾公亮》) 北宋·吕温卿《吕惠卿公字吉甫墓志铭》:“迁居南安县杨山之左。为家不归,而终于其地。” 吕璹是朴兜村吕氏肇基始祖,而吕惠卿是2世祖,兄弟6人,其中吕惠卿、吕升卿、吕温卿、吕和卿皆历官,《福建通志》皆有传。朴兜吕氏衍传至今,在海内有1万多人,海外有二三万人。因此,准确说,吕惠卿是南安人。 遗迹 晚年的吕惠卿辞官回乡,曾隐居于南安石井镇的大奎村。吕惠卿当年隐居的府邸面积非常大,是1栋3进式的建筑,在廿世纪四五十年代,还留有约1米高的院墙。现在的吕惠卿隐居府邸旧地,建筑物件均已毫无踪迹。 吕惠卿在大奎村隐居数年后,嘱咐2个儿子继续留住在大奎村,自己则搬回到原籍南安水头镇朴里村居住。(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史迹·朴里》) 辞官回乡后的吕惠卿,曾在家乡修建内市桥和镇安桥。内市桥旧址在今晋江安海镇中心镇区,廿世纪90年代初,安海镇在建镇中心商贸区时拆毁。镇安桥也叫溪尾桥,旧址在今朴里村往安海方向的村边,廿世纪70年代还留存一些桥墩,后来由于平整土地,仅剩的几个桥墩也被毁了。 目前朴兜村吕氏家庙还祀奉吕惠卿神位。其故里还拟开辟“吕惠卿纪念馆”。南安石井镇大奎村还留有“吕惠卿祠堂”遗址。大奎村是为纪念吕惠卿之4世孙、南宋抗元民族英雄吕大奎而题名的。大奎村现在还居住着吕惠卿5世孙、吕大奎长子吕温的后代。(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吕大奎》) 北宋·嘉祐进士,授真州推官,调永兴军节度掌书记 北宋·嘉祐二年(1057年),吕惠卿登进士甲科。本届礼部贡举的主考官由翰林学士欧阳修担任,下文述及的苏轼、苏辙、曾巩、程颢、章衡、曾巩、曾布、章惇等,均与吕惠卿同登本届进士榜。 吕惠卿初授真州(今江苏仪征)推官,调永兴军节度掌书记。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中嘉祐二年进士甲科,调真州推官、永兴军节度掌书记。”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举进士,为真州推官。”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惠卿起进士,为真州推官。” 王安石初知吕惠卿,是在嘉祐三年(1058年),时欧阳修给王安石的信中曾提及:“吕惠卿,学者罕能及,更与切磨之,无所不至也。 因其行,谨附此咨起居。”(《欧阳修全集》) 变法谋主 秩满入都 北宋自庆历(1041—1048年)新政失败,积贫积弱政局日趋严重。嘉祐(1056一1063年)以后,朝野有识之士要求政治改革呼声日高。嘉祐五年(1060年)五月,三司度支判官王安石满怀“矫世变俗”之志上万言书,强烈呼吁“改易更革”。 嘉祐六年(1061年),吕惠卿秩满入都,除补开封府通判,旋迁少尹,改秘书省著作佐郎,韩绛辟为三司检法官。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改秘书省著作佐郎。韩绛辟为三司检法官。”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秩满入都。见王安石,论经义,意多合,遂定交。” 累集贤院校勘 北宋·治平四年(1067年)七月,王安石将吕惠卿的才华向枢密使曾公亮介绍,曾公亮遂向神宗举荐,吕惠卿得任编校集贤院书籍,又迁集贤院校勘。(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曾公亮》)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宰相曾公亮荐为编校集贤院书籍,迁校勘。”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曾公亮荐为集贤校勘。” 时欧阳修任参知政事,也曾上《举刘敛、吕惠卿充馆职札子》,曰:“吕惠卿材识明敏,文艺优通,好古饬躬,可谓端雅之士。并宜置之馆阁,以副圣朝养育贤材之选……如后不如举状,臣甘同罪。” 吕惠卿任集贤院编校书籍时,值王安石直集贤院,两人交集,常研讨经义,因政治理念相合,吕惠卿也成为王安石较早的追随者。 熙宁元年(1068年),吕惠卿的岳父高惠连卒,王安石为撰《墓志铭》。(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高惠连》) 北宋·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三日,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推行变法。变法的目标,是要实现“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收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王安石上位后,朝臣分成两大阵营,一边是王安石为旗手的吕惠卿、章惇、曾布、蔡确、邢恕为代表的改革派;一边是司马光为首的苏轼、苏辙、程颐等为代表的保守派。(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蔡确》) “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 熙宁二年(1069年)变法伊始,陆续推行均输法、青苗法、助役法、保甲、农田水利法、均税等新法。为指导新法施行,二月廿七日朝廷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变法专职领导机构,也是制定颁布新法的决策机构,以参知政事王安石、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为提举,总领其事;以吕惠卿为检详文字(职司起草考核审定条例)。事无大小,王安石必谋之;凡所上涉及变法的奏章,均出自吕惠卿手笔。后吕惠卿在熙宁八年(1075年)也曾奏称:“制置条例司前后奏请均输、农田、常平等敕,无不经臣手者。”吕惠卿因此成为新党核心,时人有称王安石为孔子、吕惠卿为颜渊者。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熙宁二年,王安石辟为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看详,编修中书条例。”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熙宁二年,王安石领制置三司条例司,以惠卿为检详。”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熙宁初,安石为政,惠卿方编校集贤书籍。安石言于帝(宋神宗)曰:‘惠卿之贤,岂特今人,虽前世儒者未易比也。学先王之道而能用者,独惠卿而已。’及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以为检详文字,事无大小必谋之,凡所建请章奏皆其笔。”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66》:“甲子,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命陈升之、王安石领其事。安石素与吕惠卿善,乃言于帝曰:‘惠卿之贤,虽前世儒者,未易比也。学先王之道而能用者,独惠卿而已。’遂以惠卿为条例司检详文字。事无大小,安石必与惠卿谋之;凡所建请章奏,皆惠卿笔也。时人号安石为孔子、惠卿为颜子。” 擢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集贤校理 一时奏请,皆惠卿发之 从此时起,王安石是把吕惠卿当作政治上的接班人来培养的。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吕惠卿擢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后九日,又加集贤校理。(按:崇政殿说书是经筵官,须由朝官担任,吕惠卿便由京官升为朝官;太子中允为最低阶的朝官之一 。)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迁集贤校理、崇政殿说书。时方建青苗、助役、水利、均输之政,置提举官,行其法于天下,谓之新法,一时奏请,皆惠卿发之。”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迁集贤校理、崇政殿说书。方是时,建青苗、助役、水利、均输之政,置提举官,行其法于天下,谓之新法,一时奏请,皆惠卿发之。”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擢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集贤校理。”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67》:“壬辰,以秘书省著作佐郎吕惠卿为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从王安石荐也。” 学校贡举法 “学校贡举法”初议于熙宁二年(1069年)四月,吕惠卿建议太学令要选“通经术、谙政事”的人担当,同时也要选拔学行俱佳者为教授,从而使学生了解政事,避免空谈经义。 在吕惠卿推动下,一方面从京师到地方大量开设学校,不仅要教授经义之学还要考察学生对于政事的认识,另一方面改革贡举,取以经义,策以时务,殿试专以策问,加强对考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察,提高应试考生的综合素质,为变法选拔优秀的人才。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时议学校贡举,惠卿乞选通经术、晓政事之人主判太学令,侍从举有学术行艺者为教授,自京师至诸州皆建学,取以经义,策以时务,殿试专以策问,而学校贡举法俱以次推行。”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时议学校贡举,惠卿乞选通经术、晓政事之人主判太学令,侍从举有学术行艺者为教授,自京师至诸州皆建学,取以经义,策以时务,殿试专以策问,而学校贡举法俱以次推行。” 均输法 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十七日,诏置均输法。 “均输法”的要点是: “诸路上供岁有定额,年丰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岁歉则艰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至遇军国大费,则削划殆无留藏。朝廷百物之用,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乘公私之急,因得以擅轻重敛散之权。 臣窃以为发运使实总六路之出入,宜假以钱货,经其用之不给,周知诸路之有无而移用之。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常办者,得以便宜蓄贾,以待上令而制其有无,则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 青苗法 青苗法,亦称“常平法”,是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丁卯日(四日)上奏发布的。 青苗法的具体办法,是拿出诸路常平仓、广惠仓的本钱,以一定的利率在新陈不接的时候放贷给城乡困乏之家,使之度过难关,免于豪强通过高利贷进行的兼并与掠夺。青苗法的实施有利于限制豪强的高利贷经营,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有着推动作用,还能够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 。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1069年)闰十一月十九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奏“农田水利法”实施方案,奏请差员提举诸路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 “农田水利法”的主要内容是,鼓励各地官方和私人兴修湖陂等水利工程,开荒拓殖,疏浚河道,放水淤田。某些农田水利工程在贷取青苗钱上享受优惠政策,朝廷奖励兴修水利有功的官吏与平民。 兼判司农寺 变法主要负责人 由于受到保守派的攻击,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十五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这一变法机构被废除,下诏罢归中书。五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常平新法宜副司农寺管领,乞选官主判,兼领农田水利事。在宋神宗授意下,“制置三司条例司”职能移交“司农寺”,由吕惠卿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兼判司农寺”。从此“司农寺”成为主持新法的机构,“主行常平、农田水利、免役、保甲诸法”,吕惠卿成为变法的主要负责人。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兼判司农,事请以见。管常平封桩米斛贱籴贵粜,如淳化(990—994年)之制;又请人户以等第出免役钱,募人充役。”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兼判司农寺。”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判司农寺。” 吕惠卿主管司农寺期间,工作出色,成绩卓著,进对明辩。宋神宗赞曰:“惠卿言农事甚善,然尚未了五分,若司农,即天下事大定矣。” 坚守青苗法 青苗法是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官府向有需求的农户借贷,鼓励农业生产。 但青苗法收取不低的利息,取民之利不轻,也招致多人反对和攻击。 保守派却认为,地主趁农户贫乏之际,向其借贷,剥削农户,使农民生存困难,这仅仅是因为地主富有的原因 ;但如果由官府进行借贷,并通过法律条例督促还款,则会使农民生活更加困苦。 吕惠卿坚持继续推行青苗法,解释说:“青苗钱令民愿取者则与之,不愿者不强也。”同时由政府组织,在完善的条例规则下能够实现为民图利的目的,从而减轻了地主对农户的盘剥,促进农业发展。 推行募役法 时地方政府所实行的差役之法,“有衙前、承符、散从之类,色役非一,其弊尤甚,不可胜言”,农户徭役负担过重,常有破产情况出现,导致流民增加,对社会的稳定和中央的统治造成巨大威胁。 在吕惠卿的组织下,制定并实施了“募役法”:将农户按照田地、资产进行分等,缴纳相应的免役钱,而一些原先不需服役的女户、品官之家等人也要按等级缴纳助役钱。 为了使募役法能够顺利的推行,吕惠卿“以是为牒具析所以措置施行之状,极于详尽,檄诸路监司,使之如法推行”。募役法的推行减轻了农户的徭役负担,使农户能够安心生产,同时又极大的打击了地方豪族地主,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遭司马光等中伤 新法的实施损害了封建大地主的利益,招致以翰林学士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强烈反对,形成“朝廷每更一事,举朝士大夫讻讻皆以为不可”的局面。 熙宁二年(1069年)十月,司马光入宫奏对,宋神宗向他询问对群臣的意见,至吕惠卿时,司马光极力攻击和中伤之。 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 “司马光谏帝曰:‘惠卿憸巧非佳士,使安石负谤于中外者,皆其所为。安石贤而愎,不闲世务,惠卿为之谋主,而安石力行之,故天下并指为奸邪。近者进擢不次,大不厌众心。’ 帝曰:‘惠卿进对明辨,亦似美才。’ 光曰:‘惠卿诚文学辨慧,然用心不正,愿陛下徐察之。江充、李训若无才,何以能动人主? ’ 帝默然。”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 “司马光谏帝曰:‘惠卿憸巧非佳士,使安石负谤于中外者,皆其所为。安石贤而愎,不闲世务,惠卿为之谋主,而安石力行之,故天下并指为奸邪。近者进擢不次,大不厌众心。’ 帝曰:‘惠卿进对明辨,亦似美才。’ 光曰:‘惠卿诚文学辨慧,然用心不正,愿陛下徐察之。江充、李训若无才,何以能动人主?’ 帝默然。”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67》: “司马光入对,帝问:‘近相陈升之,外议云何?’光曰:‘闽人狡险,楚人轻易。今二相皆闽人,二参政皆楚人,必将援引乡党之士,天下风俗,何由得更惇厚!’帝曰:‘升之有才智,晓边事。’光曰:‘不能临大节而不可寺耳。凡才智之人,必得忠直之士从旁制之,此明人之法也。’ 光又言富弼去可惜,帝曰:‘朕留之至矣。’光曰:‘弼所以去者,其言不用,与同列不合故也。’ 帝又问:‘王安石何如?’光曰:‘人言安石奸邪,则毁之太过;但不晓事又执拗耳。’ 帝曰:‘韩琦敢当事,贤于富弼,然为人太强。’光曰:‘琦实忠于国家,但好遂非,此其所短也。’(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韩琦》) 帝因历问群臣,至吕惠卿,光曰:‘惠卿憸巧,非佳士。使王安石负谤于天下者,惠卿也。近日不次进用,不大合群心。’帝曰:‘惠卿应对明辩,亦似美才。’光曰:‘江充、李训若无才,何以动人主?’”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67》还载,右正言、知审官院孙觉在宋神宗1次向他征求对吕惠卿的看法时也说:“惠卿辩而有才,特以为利之故,屈身王安石。安石不悟,臣窃以为忧。” 确立变法理论的合理性 宋代皇帝历来有“进读”制度,请熟知经书的大臣讲经论史。利用进讲机会,司马光和吕惠卿发生了1场针对变法合理性的廷辩。 司马光进讲极言“祖宗之法不可变” 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十七日,司马光在迩英阁为神宗读《资治通鉴》,恰读至萧何、曹参事,曹参代萧何为相,一遵何故规,遂趁机进言:“参不变萧何法,得持盈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时,天下晏然,衣食滋殖。 ” 神宗问:“汉常守萧何之法不变,可乎?” 司马光曰:“何独汉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汤、文、武之法,至今曰:‘毋作聪明,乱旧章。’然则祖宗旧法,何可变也?汉武帝用张汤言,取高帝法纷更之,盗贼半天下。宣帝用高帝旧法,但择良二千石使治民,而天下大治。视宣帝、元帝之为政,谁则为优?荀卿曰:‘有治人,无治法。’故为治在得人,不在变法也。” 神宗曰:“人与法,亦相表里耳。” 司马光曰:“苟得其人,则何患法之不善;不得其人,虽有善法,失先后之施矣。故当急 于得人,缓于立法也。”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初,熙宁新法之行也,迩英进读,至萧何、曹参事,司马光因言‘法不可变’。” 吕惠卿进讲力辩“法随势变” 2天后,轮到吕惠卿在迩英阁为神宗进讲“咸有一德”。 吕惠卿引用儒家经典和历史事实,针锋相对地反驳司马光“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观点,从理论上确立变法的合理性。 曰: “先王之法,有一岁一变者,则《月令》‘季冬节国以待来岁之宜’,而《周礼》‘正月始和,布于象魏’是也;有数岁一变者。臣按,何虽约法三章,其后乃以为九章,则何已不能自守其法矣。惠帝除挟书律、三族令,文帝除诽谤、妖言,除秘祝法,皆萧何法之所有,而惠与文除之,景帝又从而因之,则非守萧何之法而治也。” “武帝以穷兵黩武、奢淫厚敛而盗贼起,宣帝以总核名实而天下治,安得坐视其弊而不变耶?《书》所谓‘无作聪明,乱旧章’者,谓实无聪明,而强作之,非谓旧章不可变也。” 吕惠卿 接着指出:“光之措意盖不徒然,必以国家近日多更张旧政而规讽;又以臣制置三司条例、看详中书条例,故有此之修,不匿厥旨,召光诘问,使议论归一。”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后数日,惠卿进讲,乃言:‘法有一年一变、五年一变、三十年一变者,前日光言非是其意,以讽朝廷,且讥臣为条例司。’” 司马光辩解 神宗召司马光上前,谓:“卿闻惠卿之言乎?其言何如?” 司马光对曰:“岁首、四时之首月,属民而读邦法也。天子恐诸侯变礼易乐,坏乱旧政,故五载一巡狩,以考察之有变乱旧章者,则削黜之,非五岁一变也。刑罚世轻世重者,盖新国、乱国、平国,随时而用,非一世一变也。(《东都事略·司马光传》作“刑,新国用轻典,乱国用重典,平国用中典,是为世轻世重,非变也。”)且臣所谓率由旧章,非坐视旧法之弊而不变也。臣承乏侍经筵,惟知讲读经史,有圣贤事业可以裨益圣德者,臣则委曲发明之,以助万分,本实无意讥惠卿。” 司马光虽然还是认为吕惠卿关于《周礼》的看法不正确,但基本上承认了吕惠卿“汉惠、文、武、宣、元 治乱之体”的看法,并非坐视旧法之弊而不变。 吕惠卿与司马光敌意甚深,不肯放过,曰:“司马光备位侍从,见朝廷事有未便,即当论列。有官守者,不得其守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岂可但已?”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神宗以问光,光力诋之,且言不可使两府侵三司职事,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条例。惠卿不能对。” 廷辨韩琦奏疏 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曾任三朝宰相的元老重臣、河北安抚使韩琦上章云青苗法散钱不便,乞尽罢诸路提举官,只委提点刑狱官依常平旧法施行。(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韩琦》) 神宗被韩琦的奏章打动,慨叹“琦真忠臣也”,打算罢行青苗法。 王安石数次向神宗解释常平(青苗法)所以助民,不令抑配,真使抑配坊郭户依钱取息,亦比凶年科百姓米为义仓为善等,如此反复论说,仍然不能消除神宗的疑惑。王安石看到没法说服神宗,便称疾家居,并上章请求解除自己的职务。 关键时刻,吕惠卿上章乞对,“廷辨韩琦之奏疏”,吕惠卿竟然说服神宗,支持新法继续推行。 吕惠卿对自己的辩才颇感得意。陆游曾记述过下面一段轶事:“吕吉甫问客:‘苏子瞻文辞似何人?’客揣摩其意,答之曰:‘似苏秦、张仪。’吕笑曰:‘秦之文高矣,仪固不能望,子瞻亦不能也。’徐自诵其表语云:‘面折马光于讲筵,廷辨韩琦之奏疏。’甚有自得之色,客不敢问而退。” 司马光挑拨王、吕关系 司马光虽是反对变法的代表人物,是王安石的政敌,但其与王安石的私交却甚好。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司马光移书王安石,含沙射影指斥吕惠卿是“谄谀之人”,挑拨王、吕关系。 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光又贻书安石曰:‘谄谀之士,于公今日诚有顺适之快,一旦失势,将必卖公自售矣。’安石不悦。”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其后光遗安石书 ,言惠卿不可信;后果背安石。”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光又贻书安石曰:‘谄谀之士,于公今日诚有顺适之快,一旦失势,将必卖公自售矣。’安石不悦。”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67》载,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司马光移书王安石,请罢条例司及常平使者,信中且言:“忠信之士,于公当路时,虽龃龉可憎,后必徐得其力;谄谀之人,于今诚有顺适之快,一旦失势,必有卖公以自售者。” 平步青云 丁父丧去职 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九月,吕惠卿之父吕璹在在怀州卒,王安石为撰《墓志铭》。时吕惠卿38岁,回乡守制。(按:《司马光日记》于九月一日记吕惠卿遭父丧。可能是吕惠卿在这天得到丧报的。) 北宋·吕温卿《吕惠卿公字吉甫墓志铭》:熙宁三年九月“以曾布为崇政殿说书,同判司农寺 ……吕惠卿遭父丧去职,安石遂荐布代之。” 先,在熙宁二年(1069年)十二月开始讨论免役法,最初的主要奏议是吕惠卿草就的。免役法是讨论最为详尽 、实施最为谨慎的新法,集结了许多变法派人物的智慧。王安石“与先帝(神宗)议之二年乃行,无不曲尽 ”。熙宁三年(1070年)九月吕惠卿丁忧后,免役法主要由曾布在韩维、赵知己的协助下拟成,改动了吕惠卿的一些措施,吕惠卿甚为遗憾。 天章阁侍讲、同修起居注、管勾国子监 熙宁五年(1072年)九月二日,神宗因起居注见阙,问王安石何人可修,王安石答吕惠卿丧欲除,神宗云“惠卿最先宣力”,此言其于新法甚有功劳,王安石云“非为其宣力,如此人自当擢用”,特别重视他的才能。 十月二日,吕惠卿服除,召为为天章阁侍讲、同修起居注、管勾国子监。神宗先打算召见他后再除差遣,王安石请先除差遣后再召见,官职也是由王安石建议的。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父丧服除,为天章阁侍讲,修起居注,管勾国子监。”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父丧服除,授天章阁侍讲、修起居注。”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会惠卿以父丧去,服除,召为天章阁侍讲,同修起居注。” 校正中书五房公事,兼看详编条中书修例 熙宁五年(1072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吕惠卿同校正中书五房公事,兼看详编条中书修例。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校正中书五房公事,兼看详编条中书修例。” 知制诰 吕惠卿因丧去职时,曾布得用知制诰。吕惠卿既复职,神宗以为“惠卿吏文尤精密,不须留布也”。 熙宁五年(1072年)十一月廿一日,遂罢曾布知制诰,迁翰林学士,以吕惠卿为右正言、知制诰。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除知制诰。”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进知制诰。”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进知制诰。” 时吕惠卿和曾布的关系可能已经变得微妙起来。 权知贡举 熙宁六年(1073年)正月,翰林学士曾布权知贡举,知制诰吕惠卿、天章阁待制邓绾、直舍人院邓润甫并权知贡举,可见变法派掌握了科举取士的权力,以选拔赞成变法的人才。 判国子监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判国子监。”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判国子监。” 同修《三经新义》 熙宁六年(1073年),南方各省考中多名举人,宋神宗认为这些举人深知义理学问,而王安石却认为:“民未知义,则未可用,况士大夫乎?”并认为这是由于义理学问没有统一解释造成的。 三月八日 ,朝廷设“经义局”,训释《诗》、《书》、《周礼》义,“使义理归一”,以造就新法所需人才;令王安石兼提举,知制诰吕惠卿兼修撰国子监《三经新义》,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王雱(王安石之子)兼同修撰。其中王安石撰《周官新义》(亦作《周礼新义》)22卷,王雱、吕惠卿撰《毛诗义》20卷、《尚书义》13卷。《三经新义》对《周礼》、《诗》、《尚书》作出新解释,王安石《周官新义序》中说明,他训释《周礼》,意在“立政造事”,为熙宁变法树立重要理论依据。熙宁八年(1075年)六月书成,颁于全国学校,成为经学法定教材,并用以取士,统一经义,以“一道德”。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同王雱修撰经义。”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与王雱同修《三经新义》。”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69》:“庚戌,置经义局,修《诗》、《书》、《周礼》三经义,命王安石提举,吕惠卿、王雱同修撰。帝欲召程颢预其事,安石不可,乃止。” “经义局”设置的10多天后,又以常州团练推官吕升卿为馆阁校勘、提举详定修撰经义所检讨。吕升卿是吕惠卿之弟,王安石非常称许他,于是有此任命。 兼判军器监 熙宁六年(1073年)八月十九日,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 ,以吕惠卿、曾孝宽为判监,所置官属,令逐官奏举。(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曾孝宽》)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兼判军器监。” 军器对朝廷来讲是重要事务,之前对此甚为疏忽,虽然每年课千万数弓弩、甲胄之类充入武库,却无坚完轻利真正可为武备的优质军器,仅是摆设。有时将作院缺乏工匠,便拘市人充役,仅具其形,而不问精窳。这种情况对国家的武备构成很大的隐患,又浪费了大量金木、丝集、筋角、胶漆、竹羽等材料。 吕惠卿主管军器监后,颇用心于此,于产材州置都作院,天下知军器利害者,听诣监陈述,吏民献器械之法式者甚众,三帅认为实用的就制造。又加强了都作院的管理,遣吏送利器到诸路作院,当作样品;把工匠分为三等,跟据军器的好坏来决定官吏的黜陟。 熙宁七年(1074年)正月,判军器监吕惠卿等上裁定中外所献枪刀样,规定质量标准。吕惠卿还编成《弓式》1书(《宋史艺文志》著录,卷亡)上报,诏送殿前马步军司定夺,已而吕惠卿言应使殿前马步军司等赴监定夺,诏从之 。 安石之政守之益坚 兼判司农寺,知谏院,翰林学士 北宋·熙宁七年(1074年),吕惠卿先为河北东路青、曹、郓、齐、濮、淄州察访使,二月一日兼判司农寺;后数日,召为右谏议大夫知谏院、翰林学士,兼宰相府具体办事的都检正,因王安石向神宗言及之故。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熙宁)七年,为河北东路青、曹、郓、齐、濮、淄州察访使,兼判司农寺;召为翰林学士。”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熙宁)七年,为翰林学士。”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又知谏院,为翰林学士。” 熙宁七年(1074年)三月,判司农寺吕惠卿言:“本寺主行常平、农田水利、差役、 保甲之法,而官吏推行多违法意,及元法措置未尽,欲榜谕官吏、诸色人陈述。其官司违法事,并从本寺按察。”七月廿七日吕惠卿又有请奏,大抵类此。 青苗法之争 时值大力推行新法,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掀起反对青苗法的恶浪,向变法派进行第一轮围攻。 司马光、韩琦等人以王广廉在河北推行青苗法时,曾用“强配”的办法,并收息3分的个别问题为借口,夸大其辞,任意歪曲,对王安石、吕惠卿等人横加指责。(参见泉州历史网www.qzhnet.com《泉州人名录·韩琦》) 年轻的神宗对青苗法产生怀疑,发生动摇,对王安石等变法派公开表示:“朕始谓(青苗法)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命不可不审!” 神宗态度变化引起了连锁反应:一是王安石因新法屡遭阻碍,“称疾居家”,奏请罢职,力荐吕惠卿为参知政事;二是曾一度主张变法的某些士大夫立马改变态度,同变法派割断关系,并反过来攻击变法派。 在这变法与反变法斗争的严重时刻,吕惠卿坚定地同其他变法派一起着力。 一是发动监司、郡守,向朝廷奏明实况。 二是同司马光进行剧烈廷辩,针对司马光、韩琦任意夸大事实、歪曲诬蔑县官靠法令威逼强借青苗钱一事,进行义正词严的驳斥,一针见血地指出,此事富室为之害民,县官为之利民,青苗钱民愿取者给予,不愿取者不强借。一“害”,一“利”,旗帜鲜明,言辞锋利,态度坚决,刺中司马光的要害。 由于吕惠卿等的坚决斗争,促进神宗迅速改变态度。几天后,神宗召见王安石说:“青苗法,朕诚为众论所惑,寒食假中,静思此事,一无所害。” 神宗的转变,使王安石继续执政,新法继续坚定地推行。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故安石之政,守之益坚。” 这个胜利的取得,吕惠卿起了重大作用,王安石曾说:“法之初行,议论纷纷,独惠卿与布(曾布)终始不易,余人则一出焉一入焉尔!” “护法善神” 市易法之争 “市易法”是北宋·熙宁五年(10742年)开始实行的,草泽魏继宗上言:“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富能夺,贫能与,乃可以为天下。”于是用吕嘉问提举在京“市易务”(管理“市易法 ”的机构),赐内藏库钱一百万缗为市易本钱,其余合用交钞及折博物,令三司应副。市场上物价贱时,官府稍增价格买进,物价贵时,则降低价格卖出,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保护小商人不受大商人掠夺,政府亦可从中获利。三司应负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多有人言其不便,尤其是文彦博、冯京等大臣多次上奏称市易与小民争利有失国体,一些后戚近习的牟利活动因受到市易务的抑制 。 熙宁七年(1074年),保守派并不因为失败而止息对变法派的攻击,相对地他们积蓄力量,变换手法,结成大商人──官僚士大夫──皇族、后族的宠大反变法联盟。以三朝元老、枢密使文彦博为首的保守派掀起了一系列以反对市易法为中心的反变法活动;司马光则列举“朝政阙失”6 条,几乎涉及新法的所有的措施,对变法派进行全面围攻。 三月廿日深夜,北宋三司使曾布接到宋神宗秘密手令:“听闻市易务买卖货物,有违朝廷立法本意,妨碍百姓经营,致使民怨沸腾,命详查上奏。”曾布决定抛弃王安石和新法,和宋神宗站到一起。王安石没想到,最得力的助手曾布竟背叛自己。在王安石的再三坚持下,宋神宗搞了个折中方案,令吕惠卿与曾布一起根究此案。 宋神宗支持曾布,王安石信任吕惠卿,很快造成了两套人马各行其是的局面,变法派内部斗争陷入白热化。 王安石去职 王安石之弟王安国反对新法,曾多次当着王安石的面羞辱吕惠卿。熙宁七年(1074年)全国各地遭受旱灾, 四月,王安国的好友、监安上门郑侠(福清人)申通参知政事冯京,上疏并进“流民图”,认为“旱由安石所致,去安石,天必雨”,把发生旱灾的责任全部推给了变法派,肆意诋毁新法,王安国也参与其事。在朝野的非议乃至慈圣、宣仁两宫太后声泪俱下的指责下,王安石请求离任。神宗久不许,王安石坚求去,终乃以吏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出知江宁府。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时王安石以久旱请去位,神宗久不许,令惠卿谕安石。安石坚求去,出知江宁府。”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安石求去。”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0》: “安石秉政五年,更法度,开边疆,老成正士废黜殆尽,儇慧巧佞,超进用事,天下怨之,而帝倚任益专。 一日,侍太后至太皇太后宫,太皇太后语帝曰:‘祖宗法度,不宜轻改,吾闻民甚苦青苗、助役,宜罢之。’帝曰:‘此所以利民,非苦之也。’太皇太后曰:‘王安石诚有才学,然怨之者甚众,欲保全之,不若暂出之于外。’帝曰:‘群臣惟安石为国家当事。’时帝弟岐王·颢在侧,因进曰:‘太皇太后之言,至言也,不可不思。’帝怒曰:‘是我败坏天下邪?汝自为之!’颢泣曰:‘何至是!’皆不乐而罢。 久之,太后流涕谓帝曰:‘安石乱天下,奈何?’帝始疑之。 及郑侠疏进,安石不自安,求去位,帝再四慰留,欲处以师傅之官。安石不可,愿得便郡。乃以吏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知江宁府。” 拜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 吕惠卿虑及王安石一旦去职,必定危及新法,指使党羽变换姓名,日投匦上书挽留王安石。王安石遂力荐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韩绛代己为相、吕惠卿为参知政事(副相)辅佐之,帝从其请。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惠卿遂以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时王安石因久旱去位,以执政荐惠卿,遂拜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0》:“吕惠卿使其党变姓名投匦留之。安石感其意,因乞韩绛代己而惠卿佐之,帝从其请。”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惠卿使其党变姓名,日投匦上书留之。安石力荐惠卿为参知政事。” 继续推行新法 这时变法派处境十分困难,外有保守派进攻,内有变法派的分化,一向被认为是坚定的变法人物曾布和市易倡议者魏继宗从内部反对变法。吕惠卿被任命为参知政事,可谓受命于艰难之时。 吕惠卿虑王安石离任后,新法必定动摇,于是遍发书信给赞成变法的各监司、郡守,使上书陈述利害向皇帝施压,同时与郑绾一起在神宗面前哭诉,曰:“一旦用狂夫之言,罢废殆尽,岂不惜哉!”希望能够继续推行新法。神宗终下诏表明不因官吏违法而废除新法的态度。因此,新法得到更坚决地推行。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惠卿惧安石去,新法必摇,作书遍遗监司、郡守,使陈利害,又从容白帝下诏,言终不以吏违法之故为之废法,故安石之政守之益坚。” 韩绛、吕惠卿继续推行新法,由于司马光等人排斥新法,遂成众矢之的。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0》:“二人(韩绛、吕惠卿)守其(指王安石)成规不少失,时号绛为‘传法沙门’,惠卿为‘护法善神’。” 市易法 市易务案风波稍息,吕惠卿以教唆商人作伪证的莫须有之罪,将曾布贬到尧州。 在众人支持下,市易法并未动摇。两次灾荒(1073—1974年)期间,吕惠卿等变法派在汴京粜卖了数以万计的粮食,稳定了京师居民的生活。尤其是在河北、江浙等地区,利用贮的青苗钱米,募集受灾农民兴建水利和从事其他工役,度过灾荒,这是变法前所未曾见过的。保守派所制造的借口,在事实面前失去了作用。 罢制科 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执政时,进士试已不考诗赋,王安石接受吕惠卿的意见,认为进士所考与制科无异,不必有制科之试,遂向神宗上疏请求罢停制举,并整顿学校,从中央至地方,学官、教授全改由经过中书或国子监选择之人充任;此举遭到冯京的反对。 当吕惠卿执政,五月,吕惠卿再次提出制科只有记诵,却不深究经义,不利于人才的培养,于是宋神宗下诏废罢制科。冯京极力反对这项决定,虽未成功,却因此与吕惠卿结怨。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于是王安石乞罢制举。冯京曰:‘汉、 唐以来,豪杰多此途出,不可废。’惠卿谓:‘制科止于记诵,非义理之学,一应此科,或为终身之累。’制科遂罢。”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先是,中书条例司乞罢制举,冯京谓汉、唐以来豪杰多此途出,不可废。惠卿谓制科止于记诵,非义理之学,一应此科,或为终身之累。制科遂罢。”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议罢制科,冯京争之不得。”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0》: “辛亥,罢制科。 自孔文仲对策忤王安石意,因言于帝曰:‘进士已罢诗赋,所试事业,即与制科无异,何必得置是邪?’帝然之。 已而秘阁考试所言,应制科陈彦古所试六论不识题及字数皆不足,至是吕惠卿执政,复言:‘制科止于记诵,非义理之学。’遂诏罢之。” 手实法 熙宁七年(1074年)七月,吕惠卿采用其弟、曲阳县尉吕和卿的计谋,制定“五等丁产簿”,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称“手实法”、“首实法”。十月颁布实行。 此法规定,各户家业参照官府所定田产中价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定格式并丁口写状申报,各县据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总额,分摊各户应纳役钱额,公布于众,两月无讼,即定。还允许他人告发隐瞒家产者,用被告者所隐财产的三分之一充赏告发者,百姓不胜其困。又靠保甲正长发放青苗钱,还让保甲内的人一同前往官府认领,不得遗漏一人,以至于上下骚动,寻罢去。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尝为手实法,天下病之,神宗感悟,寻亦罢去。”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又用弟和卿计,制‘五等丁产簿’,使民自供首实,尺椽寸土,检括无遗,至鸡豚亦遍抄之。隐匿者许告,而以赀三之一充赏,民不胜其困。又因保甲正长给散青苗,使结甲赴官,不遗一人,上下骚动。” 元·脱脱等《宋史•食货志(上)•5》: “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 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指“五等丁产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0》: “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司农寺言五等丁产簿多隐漏不实。吕惠卿用其弟曲阳县尉和卿计,创手实法,请行之。 其法:官为定立物价,使民各以田亩、屋宅、资货、畜产随价自占。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食粟而辄隐落者许告,获实,以三分之一充赏。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既该见一县之民物产钱数,乃参会通县役钱本额而定所当输钱。 诏从其言,于是民家尺椽寸土,检括无遗,至鸡豚亦遍抄之。” 与王安石成隙 引弟升卿为侍讲 熙宁七年(1074年)五月,吕惠卿为在皇帝身边施加影响力,尽管其弟馆阁校勘吕升卿对经义并不精通,却依旧引他和国子监直讲沈季长一同为崇政殿说书。每每进宫侍讲,吕升卿总是舍弃经义不谈而论钱财货物,神宗有时问之以经义,吕升卿不能应对,便即示意沈季长从旁代为回答。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弟升卿无学术,引为侍讲;又用弟和卿计,制五等丁产簿,使民自供首实…… ”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0》: “丙辰,以馆阁校勘吕升卿、国子监直讲沈季长并为崇政殿说书。 升卿,惠卿弟也,素无学术,每进讲,多舍经而谈财谷利害。帝时问以经义,升卿不能对,辄目季长从旁代对。 帝问难甚苦,季长辞屡诎。帝问从谁受此义,曰:‘受之王安石。’帝笑曰:‘然则且尔。’季长虽党附安石,而常非王雱、王安礼及吕惠卿所为,以为必累安石;雱等甚恶之,故不甚进用。” 郑侠疏劾 熙宁七年(1074年)六月,郑侠乘机上疏弹劾吕惠卿“朋奸壅蔽”,认为他是还未除尽的奸人。吕惠卿怒,命中丞邓绾、知制诰邓润甫惩治他;郑侠被谪放汀州编管。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0》: “始,朝廷以侠为狂,置而不问。 及吕惠卿执政,命下之日,京师大风,雨土,翳席逾寸。侠又上疏论之,仍取唐·魏征、姚崇、宋璟、李林甫、卢杞传为两轴,题曰‘正直君子邪曲小人事业图’,迹在位之臣,暗合林甫辈而反于崇、璟者,各以其类。 复为书献之。疏极陈时政得失、民间疾苦,凡五千言,且曰:‘安石为惠卿所误至此,今复相扳援以遂前非,不复为宗社计。昔唐·天宝之乱,国忠已诛,贵妃未戮,人以为贼本尚在。今日之事,何以异此!’ 惠卿大怒,白帝,重责之。 初,郑侠劾吕惠卿奸邪,且荐冯京可用,并言禁中有人被甲登殿诟骂等事,惠卿奏为谤讪,令中丞邓绾、知制诰邓润甫治之,坐编管汀州。” 请援引郊祀赦例任王安石为节度使 熙宁七年(1075年)十一月冬,至圜丘祭祀天地时,吕惠卿担心王安石回朝,建议神宗援引郊祀赦例,任命王安石为节度使,当即被神宗驳回。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0》:“吕惠卿得君怙权,虑王安石复进,乃援郊祀赦例,荐安石为节度使。方进剳,帝察知其情,遽问曰:‘安石去不以罪,何故用赦复官?’惠卿无以对。” 构陷郑侠、冯京、王安国 熙宁八年(1075年)正月,利用郑侠一案,吕惠卿又乘机构陷曾阻挠自己废罢制科的冯京和当面侮辱过他的王安国(王安石之同母弟),致冯京出知亳州,郑侠编管英州,王安国放归田里。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惠卿既执政,恐安石复用,遂起王安国、 李士宁之狱,苟可以陷安石者无所不为。”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郑侠疏惠卿‘朋奸壅蔽’,惠卿怒,又恶冯京异己,而安石弟安国恶惠卿奸谄,面辱之。于是乘势并陷三人,皆获罪。”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1》: “御史台吏杨忠信谒侠曰:‘御史缄默不言,而君上书不已,是言责在监门而台中无人也。’取怀中《名臣谏疏》二帙授侠曰:‘ 以此为正人助。’ 京与惠卿同在政府,议论多不合,而王安国素与侠善,惠卿欲并中之,乘间白帝曰:‘侠书言青苗、助役、流民等事,此众所共知也。若禁中有人被甲登殿诟骂,侠安从知?盖侠前后所言,皆京使安国导之,乞追侠付狱穷治。’ 已而帝问京曰:‘卿识郑侠乎?’ 对曰:‘臣素未之识。’帝颇疑之。 御史知杂事张璪承惠卿旨,劾侠尝游京之门,交通有迹。邓绾、邓润甫言王安国尝借侠奏稿观之,而有奖成之言,意在非毁其兄。 诏付御史狱。 时侠已行至太康,还,对狱,实不识京,但每遣门人吴无至诣检院投匦时,集贤校理丁讽辄为无至道京称叹之语。及罢局时,遇安国于途,安国马上举鞭揖之曰:‘君可谓独立不惧!’侠曰:‘不意丞相为小人所误,一旦至此!’安国曰:‘非也。吾兄自以为人臣不当避怨,四海九州之怨悉归于己,而后可为尽忠于国家。’侠曰:‘未闻尧、舜在上,夔、契在下,而有四海九州之怨者。’ 狱成,侠改送英州编管,无至及忠信皆编管湖外,京以右谏议大夫出知亳州,讽落职,安国放归田里。 舍人钱藻草京制,有‘大臣进退,系时安危,持正不回,一节不挠’等语。邓绾惧京再入,且希惠卿旨,言藻撰词失当,于是藻亦落职。” 始有隙 在变法的初期和中期,吕惠卿与王安石关系极为密切。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66》有曰:“时人号 安石为孔子、惠卿为颜子。”《卷71》有曰:“惠卿事安石如父子。”《卷79》有曰:“惠卿与 安石出肺肝,托妻子,平层相结,唯恐不深。” 一直到熙宁七年(1074年)四月王安石罢相至熙宁八年(1075年)二月复相的这段时间,因权力结构的变化、错综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以及在如何变法问题上意见的分歧,特别是因王安国的原因,王安石和吕惠卿的关系出现嬗变,由芥蒂失和而恶化,以至后来各奔东西,不相往来。 北宋·吕温卿《吕惠卿公字吉甫墓志铭》:“安石既出金陵,公始有隙。”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安石以安国之故,始有隙。惠卿既叛安石,凡可以害王氏者无不为。” 安石复相 韩绛密请神宗召回王安石复相 北宋·熙宁八年(1075年)二月,同平章事(时相)韩绛与吕惠卿意见不合,又无力节制副相吕惠卿,事多稽留不决,遂密奏神宗召回王安石复相。神宗也发现吕惠卿执政以来惹来诸多非议,便顺势而为。诏书出,吕惠卿“愕然”。次日,遣使宣诏召回王安石,王安石一反过去闻命累辞方允、矜持自重的惯例,当即应召“不辞”,立马动身,倍道而进,7日至京师。王、吕关系开始出现裂痕。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八年,安石复相。”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八年,神宗复召安石为相。”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韩绛为相不能制,请复用安石。安石至,犹与共事。”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1》: “癸酉,观文殿大学士、吏部尚书、知江宁府王安石复以本官同平章事。 初,吕惠卿迎合安石,骤至执政。既得志,遂叛安石,忌其复用,凡可以害安石者无所不为。一时朝士见惠卿得君,谓可倾安石以媚惠卿,遂更朋附之。 时韩绛颛处中书,事多稽留不决,且数与惠卿争论,度不能制,密请帝复用安石,帝从之。惠卿闻命愕然。翼日,帝遣中使赍诏召安石,安石不辞,倍道而进,七日至京师。” 阻王雱加秩 熙宁八年(1075年)闰四月,《三经新义》编修完成;六月,神宗特加王安石为尚书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吕惠卿为给事中,王安石之子王雱为龙图阁直学士。王雱假意推辞,吕惠卿却力劝神宗允其请,结果弄假成真。王雱为人剽悍阴刻,受其叔王安国影响颇深,对吕惠卿早有成见,由是更加怨恨。王安石亦心中不快,王、吕关系裂痕加深。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1》:“辛亥,加安石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吕惠卿给事中,王雱龙图阁直学士。雱辞新命,惠卿劝帝许之,由是王、吕之怨益深。” 保守派群起攻之 王安石对吕惠卿态度的转变,使一些本来反对新法、仇恨吕惠卿的不同政见者乘机而起,集中力量对吕惠卿发动攻击,恶意中伤,进一步离间他与王安石的关系。 吕升卿舞弊案 熙宁八年(1075年)七月,御史中丞蔡承禧以吕惠卿妻弟方通考试名列高等,告发吕惠卿弟、崇政殿说书吕升卿担任国子监试官舞弊,并攻击吕惠卿事凡数十条。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会御史蔡承禧言,惠卿弟升卿为国子考试官,而惠卿妻弟方通在高等,事凡数十条,有旨令升卿分析。”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会惠卿弟升卿考试国子监,而惠卿妻弟方通在高等,为御史蔡承禧所奏。” 元·脱脱等《宋史·卷 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御史蔡承禧论其恶。”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1》: “先是,惠卿弟升卿考试国子监,而惠卿妻弟方通在高等,为御史蔡承禧所劾。” “初,蔡承禧奏:‘惠卿弄权自恣,朋比欺国,如章惇、李定、徐禧之徒,皆为死党,曾旼、刘泾、叶唐懿、周常、徐申之徒,又为奔走,此奸恶之尤大者。’而中丞邓绾亦弥缝前附惠卿之迹以媚安石。” 华亭置田案 熙宁八年(1075年)八月,王安石之子王雱勾结御史中丞邓绾倾陷吕惠卿“私党阿蔽”,诬告吕惠卿之弟、崇政殿说书吕升卿乘实施新法之便,强借秀州(今浙江嘉兴)华亭县富民朱华等人钱500万,与华亭知县张若济一同私置田产500顷非法牟利。宋神宗震怒,下诏立案追查,吕升卿与张若济下狱讯问。(按:邓绾,原受王安石的知遇提拔,王安石罢相后立即转身投靠吕惠卿,今见王安石复出,反陷吕惠卿。)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于是御史交章论惠卿崇立,私党阿蔽,所亲强借富民钱买田等事。”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既而中丞邓绾言惠卿崇立,私党阿蔽,所亲强借富民钱置田产。” 元·脱脱等《宋史·卷471·列传第230·奸臣1·吕惠卿》:“邓绾又言其兄弟强借秀州富民钱买田。”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1》:“王雱复深憾惠卿,遂讽绾发惠卿兄弟强借华亭富民钱五百万,与知县张若济买田共为奸利事,置狱鞫之。” 惠卿不自安 吕惠卿被逼自请居家待查,并三上表丐外,诏留之。此时,王安石作“局外人”壁上观,不发一言。 王安石复相后,变革的意志热情和棱角锐气大不如前,且与吕惠卿分庭抗礼,王、吕关系失和终于表面化、公开化。 南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14·吕参政惠卿传(实录)》:“惠卿乃三上表丐外,诏留之;虽复就职,而与安石议论不合矣。惠卿因对,屡乞出。” 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83·列传66·吕惠卿》:“惠卿不自安。”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1》: “惠卿乃谒告。帝遣冯宗道抚问,召赴中书,王安石又亲诣惠卿道帝意。惠卿于是上表求外者三,帝皆遣中使封还;又有劄子,帝复令安石同王珪谕惠卿。 惠卿入见,帝曰:‘无事而数求去,何也?岂以安石议用人不合邪?’惠卿曰:‘此亦不系臣去就。前此安石为陛下建立庶政,千里复来,乃一切托疾不事事,与昔日异,不知欲以遗之何人?’帝曰:‘安石何以至此?’惠卿曰:‘安石不安其位,盖亦缘臣在此。不若逐臣使去,一听安石,天下之治可成。’帝曰:‘终不令卿去,且俱至中书。’惠卿顿首曰:‘臣不敢奉诏。’ 既退,帝复遣中使谕惠卿,惠卿入见,及复就职。” 熙宁八年(1075年)十月,王安石废除吕惠卿着力制定的“手实法”,而“安石欲添盐钞而废交子,罢河北运米而行市易表放之法,惠卿皆以非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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